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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有效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此概念源自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别。生效与否跟有效与否的判断不同,未生效不等于无效,生效与否的判断是时间的函数,可以将这种判断称为过程判断。本文将未生效合同分成三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延缓条件、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约定其他生效要件的合同。三类未生效合同各有其特征,民法应当基于合理性的考虑,对各类未生效合同的保护作出妥适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合同的效力在不同状态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我国现行法律看,可将其归纳为合同成立、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生效、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变更)七种不同的效力状态。作为一名企业法律工作者(或管理者),掌握合同效力特殊状态,对维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可以利用合同不同状态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利益,促使合同生效或故意使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从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务中,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成立并生效,第二种观点是无效,第三种观点是成立但未生效。第一种观点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种观点属于法律理解错误;第三种观点从表述上看是基本正确的,但从学理上理解是不准确的,理论上有待深化。造成后两种观点错误或歧义的原因.都与学理上法律行为效力——成立和生效——二层次论这一传统通说有关。本文主张法律行为效力——成立、有效、生效——三层次论。按照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是成立并有效但未生效。  相似文献   

4.
合理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明确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直接关涉合同的不同效力,解决法理上的 逻辑矛盾。除无效合同外,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合同效力分为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它们是先后继起产生的, 一般情况下,由于二者在瞬间完成,外表较难观察厘定,常以履行效力外现。即使合同依法成立后尚不具有履行 效力,也应具有一定约束力,当合同履行效力具备时,成立效力被履行效力吸收,而非并列存在。因而,既不否认 合同生效的"一次性"瞬时完成,即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也不否认合同效力发展完善的过程,即从成立效力到履 行效力的完善过程。  相似文献   

5.
合同"成立、生效"的两分法遗漏了"合同有效"的独立层态,因此也造成了某些具体合同制度中的矛盾难题。合同的"有效"和"生效"相互独立、不能等同,不能相互包容、吸收或替代。"有效"是指合同符合合法法律行为的三要件,它是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性判断,"生效"是指合同中权利义务开始运行的层态,属于事实判断。已经"有效"的合同不一定已经"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例子,此外,已经"生效"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为其例。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中"未生效合同"这一新名词的出现,在合同法学界重新掀起了一轮关于合同效力的讨论热潮。众多学者在分析合同生命历程中所谓"成立后生效前"的阶段之余,还将对此阶段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某种要件列为关注对象,并争相对此阶段与要件的性质予以界定。面对诸多学说削弱意思自治精神、割裂合同效力体系的扭曲倾向,应该重新树立并坚持合同在合法合意的基础上成立即为有效的观点。在此论点基础之上,厘定特别要件的类型与范围,借鉴英美契约法中强制执行效力理论,重新将特别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状态诠释为仅欠缺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7.
在明确合同效力含义基础上 ,对学者鲜有论及的合同的设立效力和履行效力进行阐述 ,以此加深对合同效力内涵的理解。对附延缓条件和附生效期限合同的设立效力和履行效力进一步阐述 ,以期利于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8.
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债权行为。准物权转让,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法律上实行无因原则,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多为有因的。需要登记的准物权转让,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和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毋需登记的准物权转让,只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转让人无处分权时,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9.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内容,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又是其履行的前提,那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意义又有何区别?本文将从合同的概念入手,论述合同的订立过程,进而分析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法律意义,并借鉴其他国家合同的有效要件加以比较。  相似文献   

10.
20 0 0年 3月 1 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首次对效力未定合同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对此类合同做一个初步的分析、研究 ,以期深化对《合同法》相关内容的理解。一 效力未定合同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顾名思义 ,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虽已依法成立 ,但其效力在成立之时却尚未确定的合同。具体而言就是指已经具备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及部分生效要件 ,但尚不具备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或本人即权利人的追认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予以追认 ,故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效…  相似文献   

11.
预约合同初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 ,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 ;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立法上应补充预约合同的规定 ,完善合同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在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问题实质上是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适用的问题。文章从立法现实到立法理念得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协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即劳动合同期限选择应关注公法和私法精神的共同追求;关注劳动者的保护和管理的结合;关注法理层面上和其他法律部门共通的精神,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并提出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修改建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详细规定和构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等。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在核准CISG时对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为此,理论界对于中国当事方是否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中国应否撤回该项保留有激烈的讨论.中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理论论争保持不予回应的态度,并发展出两种立场:其一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其二为径自适用CISG第11条等合同形式条款,该两种做法都存在缺陷.中国对CISG的此项保留,发生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被排除适用的效果,具体准据法应依据冲突规范予以确定.近期中国已经撤回该项保留,中国当事方将毫无争议地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据此,该项撤回必将促进中国的实践部门积极适用CISG,中国有望成为研究CISG的中心.  相似文献   

15.
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不应该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要件,而应该是证明要件.在我国正在制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应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和承担违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规定签订合同的期限,而且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16.
合同的相对性理论表明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使得合同效力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合同对第三人也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合同虽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合同效力体现了现行法律对合同内容的价值评判,因此,对于有违公平、正义理念的合同条款,要采取严厉的立法态度,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  相似文献   

17.
合同的证据效力对维护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合同在电子交易中订立,给传统的证据法规则带来挑战。实际上,电子合同虽然有着一般合同所不具备的电子化特征,但其证据力和证明力仍然符合证据要求,关键是从立法上确认其证据效力的合法性,以便维护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8.
拆封合同规则在美国判例法上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拆封合同是源于计算机软件业销售惯例的一种与传统缔约程序相反的合同。在ProCD案之前,美国判例法一概否认拆封合同,在ProCD案之后,判例法接受了拆封合同,并发展出合同与条款的认定规则。但至今,仍有美国法院固守传统,拒绝认可这种异化的合同。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对行政合同的几个界定性要素与一般民事合同进行较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其各自不同点,从而揭示行政合同之行政公法性与民事私法性的双重内核,最后充分肯定行政合同存在的法律适格场域,以期学界找寻出行政合同的确定性理论,服务于法律事务和满足法治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20.
“直接适用的法”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直接适用的法”是指无须援引法院地冲突规则而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它在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中的地位有不同观点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并分析了“直接适用的法”与具体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关系 ,认为“直接适用的法”在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时只应作为对一般冲突规范的限制 ,而不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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