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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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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2009,19(3):53-53
2009年4月18日至19日,由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承办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商标法修改国际论坛”在西南政法大学隆重举行。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明树先生代表重庆市政府向大会致词,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陈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峰、  相似文献   

2.
加强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刘成伟 《知识产权》2002,12(2):34-37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新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通过的,对现行商标法进行重大修改,既适应了我国经济形势的新发展,也是为了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的要求。新修正的商标法由原来  相似文献   

3.
对于《商标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围绕这次知识产权研讨会的主题,现谈谈我对商标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一、《商标法》总体上应该肯定,但需要作些修订 我国的商标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当时它是作为中国知识产权的第一部法律问世的,它的颁布不仅显示了其重要的法律价值,而且还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它向世人昭示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着手建立,我国商标事业开始步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至今已有十三年,今年国务院法制局已将该法列为需要修订  相似文献   

4.
为了符合加入WTO对我国法制的要求,以及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商标法》修正案于2001年10月27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1年12月1日生效适用。这次《商标法》的修改,主要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对WTO成员国的要求,结合我国商标执法司法实践,就我国原《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过于原  相似文献   

5.
黄晖 《中国法律》2003,(4):32-35
为了完善中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于12月1日生效。10天之后的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新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品牌意识逐步加强,维权案例也日益增多,商标异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已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然而近几年商标异议案件大量增加,审查周期十分漫长,从而致使商标长期处于待确权的不稳定状态,这给权利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并针对<商标法>的修改,对商标异议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同时提出了新的建议,希望商标异议制度尽早通过立法修改得以健全,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此更好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7.
中国商标领域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于 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于 1994年分别在们《TRIPS 协议》及《商标法律条约》上签字。中国商标领域的新近发展自然要受这三个条约的影响,尽管中国目前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一、1993年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 中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是 1982年制定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1993年作了一次重要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强化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简化了申请手续,完善了确权程序。为进一步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维护商…  相似文献   

8.
葹琰 《知识产权》1993,(6):44-45
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商品流通中起着维护贸易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它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三大支柱之一较专利法、著作权法与广大民众的联系更紧密些。我们每个人都是商品的使用者,关心的是商品的价格与质量,而企业经营者费尽心机的是如何使本企  相似文献   

9.
杨晓畅 《法制与社会》2010,(14):105-105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在他们的知识产权法或商标法中将反向假冒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也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反向假冒规定在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虽然法律对于反向假冒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已有定论,但理论上仍有讨论空间。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反向假冒是否是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0.
乔云 《知识产权》1996,6(4):47-48
原德国商标法是相当古老的一部法律,可追溯到1894第一部德国商标法,曾几经修改。为贯彻欧共体1988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共同体国家商标法的指令,德国对原商标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法共104条,分九部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商标法并不局限于指令的要求,其内容有了全面的变化。 新商标法取代过去的“Warenzeichen”(商标)而统一  相似文献   

11.
"好太太"案是2006年知识产权讨论的一个热点。笔者通过"好太太"案,针对驰名商标问题,提出了如下两个观点:第一,我国应当修改现有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先使用商标的主体,如果其后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先使用此商标的主体仍享有商标权;第二,我国应完善商标共存制度。  相似文献   

12.
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历时十载,在需更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解决了一些当前商标制度中人们普遍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从商标实践的角度来看,此次《商标法》修正案仍未臻完善,有些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以避免在未来的商标实践过程中产生歧义,导致商标制度不能良好运作.通过总结《商标法》修正案中十二个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如,建议通过正在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3.
现代商标制度的建立以商标财产观为核心,商标法的形成实质是商标财产化的一幅镜像。在商标财产化的进程中,商誉与商标的关系一直纵横交错。商誉从一个商业概念成为商标财产本体的认知历经百年,普通法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寻找商誉在商标法上的合适位置。商誉是商标财产本体的论述符合知识产权信息理论。但是,商誉作为一种财产也面临着定义困难、评估复杂以及常常与商标意涵重叠的问题。随着现代营销策略的推广,商标的财产价值离不开商誉,商誉的财产价值却不限于商标。  相似文献   

14.
地理标志是TRIPS中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寻求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目前规范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较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不够,导致地理标志保护不力,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修改商标法时,应把地理标志单列一章,突出地理标志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持有人及使用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强化对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5.
陈默  黄兴 《北方法学》2012,6(3):159-160
<正>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办的2012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于4月14日至15日在深圳召开,来自国内外的三百多名专家学者围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制度革新与法律保护"、"互联网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四个核心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16.
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生效。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新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7.
目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与1993年和2001年不同,不是被动的法律移植,也不是外力强加的结果,而是主动性的安排,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行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历史定位,决定了我们应当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第一,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来看,  相似文献   

18.
湛茜 《电子知识产权》2009,(12):51-56,61
过去的十多年中,许多亚太国家对其商标法进行了修改.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明确规定形状、颜色、气味、形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印度2003年<商标法>对非传统商标采取了积极开放的态度.通过对亚太地区其他国家有关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保护制度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商标法>的相关修改提供参考.建议我国<商标法>采取广泛的商标定义,取消对于构成商标标记的"可视性"限制.  相似文献   

19.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20.
宋红松 《知识产权》2003,13(3):38-43
2002年6月18日,欧洲法院(The EuropeanCourt of Justice 简称ECJ)对著名的飞利浦诉雷明顿案(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v RemingtonConsumer Products Ltd)做出了判决。这一判决确立了外观设计或商品外形可以多大程度的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法律标准,从而被欧洲法律界认为是该领域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之后,也增加了保护三维商标的条款,并且在商标法第12条中规定了不得作为三维商标注册的商品形状的范围。我国商标法中这些有关三维商标的条款多借鉴自《欧共体理事会协调成员国与商标有关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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