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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救助有许多欠缺,保护这一群体合法权益乃当务之急。广西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钦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一体化项目",对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实行救助。实践表明,钦州市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检察干预机制,比其他救助模式更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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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子女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兼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但没有明确未成年子女权利主体的地位。正确地理解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明确未成年子女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才有利于整个探望权制度的构建, 才有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和探望权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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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服刑人员子女的社会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服刑人员中的中青年比例较高,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缺乏良好的监护教育及健康的成长环境,身心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对服刑人员子女提供社会保护,对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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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司法部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助状况堪忧,有高达94.8%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换言之,几乎所有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都被“道德连坐”阴翳下的“救助盲区”所覆盖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入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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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是从罗马法中家父权发展出来的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吸收了罗马法上的亲权制度。我国亲权和监护制度分别由不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系,既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与重复。通过设立亲权制度,可以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避免过于简单。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设计,有利于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对父母滥用权利进行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把亲权和监护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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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2019,(4)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形成的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制度归类到离婚制度,按此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为"离婚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为不与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该内容所处篇章结构不宜,适用条件错误,权利主体较窄。《民法典草案稿》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隔代探望的内容,虽丰富了权利主体,但仍将探望权归于离婚制度,隔代探望的规范过于简单。鉴于探望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亲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重新归类并完善内容,重构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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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法律思想史上,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有意义的对象加以讨论,只有很短的时间。近数十年来,随着福利国家观念的兴起与发展,使国家对于儿童照顾的职责角色、政府与家庭的分工观念,都产生了相当大的改变。而这个改变,不但表现在许多法律的立法上,司法实务也同样受到影响。我国1950年《婚姻法》设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确立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和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980年《婚姻法》继承 相似文献
8.
虽然服刑人员也有参与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但由于法规政策不完善、人才队伍建设跟不上等现实原因,服刑人员诉讼权利的实现相比社会上的"自由人"更为困难。因此,应当以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制度为主,加强监狱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宣传,改变落后观念,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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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的相关条款中。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实现上存在明显的缺陷。这就需要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给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以及重视未成年子女意愿等方面完善相应立法。 相似文献
10.
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教育及身心成长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由于生存权遭受影响、发展权受到限制、受教育权难以保障、监护权缺损丧失、人身权受到威胁,他们成为特殊的被社会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建议构筑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关爱体系,为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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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立未成年监护人监督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子女本位"的立法趋势的决定了其建立的必然性,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决定了其建立的必须性。笔者提出,在我国对未成年监护人应建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体制,它们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同时建立对未成年监护人的社会公众举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使未成年的监护人能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2008年以来,静海县检察院主动延伸法律监督工作触角,深入开展未成年监外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未成年监外服刑人员“零重新犯罪、零收监”的好效果,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主要做到了四个延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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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视为社会的未来和希望。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儿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儿童的权利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在我国,儿童权利的保护长期处在学术关注的边缘,儿童的权利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一般人的权利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应的立法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文立足于婚姻家庭法,从研究我国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国内外儿童保护现状及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添加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完善监护和抚养制度,制定完善的亲权制度。以保证能及时和全面地保护儿童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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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因探望权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制度,它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分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加以完善,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实现非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愿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钱熠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165-166
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应享有一般民事主体应该享有的除被刑罚剥夺外的民事权利。服刑人员民事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完善和充实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外部保障机制,提高监狱民警执法素质和法律素养,以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的相关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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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社会上离异家庭数量呈上升趋势,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庞大、地位特殊,其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以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保护为主线,分析了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正当性,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规则,父母代管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限、责任以及如何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等,并针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拖欠日益严重的事实,提出了未成年人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制度,及其对抚养费的支付、使用、管理、监督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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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参加劳动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罪犯虽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但其作为中国公民的资格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没有被剥夺或被限制的权利。劳动不仅仅是罪犯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罪犯的一项权利。罪犯参加劳动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是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在监狱行刑司法实践中,罪犯无偿劳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为了实现监狱工作的目标和稳定监管秩序,应以我国《宪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构建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这不仅可以使罪犯尽赡养父母之责和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义务、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还可以为刑满释放后度过就业缓冲期奠定物质基础,从而巩固改造成果,避免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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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2):47-48
京人社劳字[2020]17号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教育委员会:为保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是指,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二、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应当落实请假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