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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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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抢劫罪中的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有形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的对象只能是人(不包括物),但并不限于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还应包括其他能妨碍劫取财物的人.暴力、胁迫的下限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必实际上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程度;在现行刑法规定下,暴力的上限应包括故意杀人,但从完善立法角度,抢劫故意杀人的应通过立法途径纳入结合犯的范畴.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等致人"昏醉"方法.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取财物的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时当场取得财物,不属于强取.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应以抢劫既遂论处.  相似文献   

2.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推打、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3.
行为人基于其它犯罪目的,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然后产生了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并取得财物,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先行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意志被压制的状态与后续的图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牵连关系,宜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则宜认定为盗窃罪。具体说来,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没有反抗能力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死亡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法律问答     
法律问答为窝藏少量脏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如何处罚?编辑同志: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此行为不构成犯罪)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可适用现行《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请...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是指作为故意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罪在行为人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所形成的各种结局性状态.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犯罪预备这一犯罪形态.转化型抢劫罪只存在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转化型抢劫罪凡是未取得公私财物,不具备"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的,构成抢劫罪的未遂.转化型抢劫罪具备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就成为抢劫罪修正犯罪构成的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转化型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仍然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抢劫罪主要有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因素的构成加重抢劫罪。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文章结合实践,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理论探讨,以期对确立加重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指导司法实践、准确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巨大逻辑反差导致刑法上的定性困难。"轻微暴力"的内涵排除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定性的难点在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应注重考量被告人实施具体行为时是否对危害后果具有预见能力,探究是轻微暴力还是身体异质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或直接原因。依据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形,可分为:(1)被害人在行为人轻微暴力下导致的疏忽性致人死亡,(2)身体异质的被害人在行为人轻微暴力刺激或诱因下引发的死亡。可将前者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者定性为意外事件。  相似文献   

8.
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比较抢夺罪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异同,分析如何从使用暴力的对象及实施暴力的目的上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探讨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中的"凶器"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张少会 《人民论坛》2012,(14):80-81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不同。诈骗因素与敲诈勒索因素混杂有两种情形:人物关系中有第三人和人物关系中无第三人。前者应定性为诈骗罪,后者则为诈骗与敲诈勒索交织的情形,属法条竞合,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0.
吴勇敏  陈凌德 《公安研究》2006,146(12):39-43
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以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为必要,两者的手段行为存在着一致性、两罪客观行为达到的效果一致、两罪的客观行为都属于复合行为。但也存在暴力行为方面的区别,如暴力实施对象不同、程度不同;胁迫行为方面的区别,如胁迫内容不同、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不同;其他方法行为的区别,如强奸罪可以是被害女性自身陷入不知、不能的状态而被行为人所利用,而抢劫罪则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使被害人达到不能、不知的状态;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的区别,这主要针对奸淫幼女并不要求必须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其为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可。  相似文献   

12.
卢红 《公安学刊》2004,(3):53-56
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有必要对抢劫罪中"暴力""户""枪"的内涵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下限是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暴力上限是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中的"持枪",要求行为人外露或明示其携有枪支;携带枪支抢夺中的"携带",符合胁迫方式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从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角度,财产犯罪通过侵害被害人的财物而侵害被害人在财物上的自由处分和利用的意志自由,实现对被害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不同财产犯罪体现了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侵犯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行为人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侵犯形式,大致分为回避、对抗、压制和欺骗4种类型,分别对应刑法中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诈骗罪。盗窃罪中,回避意味着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不会有意志上的直接接触,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才能说明“秘密盗窃说”的合理性和具体含义。  相似文献   

14.
抢劫罪,在我国历史上曾被称为强盗罪,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人不仅用暴力、胁迫手段公然把公私财物抢为己有,并为达到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目的,往往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近几年来,抢劫犯罪比较突出,有的结伙抢劫公私财物,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繁华闹市地区抢劫财物。鉴于抢劫犯罪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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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犯罪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该条款采用的是简单罪状的立法方式,司法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的具体含义以及敲诈勒索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不同理解。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性质而言,敲诈勒索是一种精神强制,即利用各种威胁、要挟的手段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产生恐惧并使之就范,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这里所说的威胁、要挟,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要求、困境或者弱点,如以揭露隐私或者揭发违法犯罪等为手段,对其进  相似文献   

17.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时有发生,当两罪都以威胁手段实施时,而容易混淆。本文就具体案例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谈一下对两罪界限的理解和认定。  相似文献   

18.
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着力于解决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行为参与和延续先行为人犯罪的情况。事后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以及罪名性质争议是共犯论展开的前提,而我国以“财产法益”作为事后抢劫罪保护法益的通说见解在事后抢劫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显得相形见绌,由此“人身法益”的提出弥补了此种不足;在事后抢劫罪的性质争议上存在转化犯、法律拟制等观点对立,但从抢劫罪的本质出发,结合《刑法》第269条法条原文不能简单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一种转化犯;此外,在事后抢劫罪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我们借鉴日本承继的共犯、结合犯、身份犯等相关理论,认为将事后抢劫罪作为“真正身份犯”在处理共犯的问题上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上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暴力”和“强暴”究竟哪一种更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特征呢?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为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理由是:其一,大陆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都没有对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的程度作任何限制。其二,实施没有造成伤害的殴打、强制人身而又没有造成伤害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强盗罪中的“致人死亡”,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而不再具有故意杀人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也要求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基于特殊预防刑事政策的考量只是立法的动机,并非拟制为抢劫罪处罚的正当理由,该条法律拟制存在过度处罚的风险。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作为行为人之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属于一种定罪层面的特定身份,转化型抢劫的实行行为只能是基于特定目的意图侵害人身法益的暴力、胁迫行为。重刑化政策虽能满足民众制裁犯罪的复仇情绪并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扩大处罚的立法拟制已是既成事实,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转化型抢劫的入罪标准和适用宽缓的量刑幅度就成为刑法谦抑性的唯一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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