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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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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证言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备受关注,其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密切相关,而当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机率小,这严重制约了庭审功能的发挥以及案件质量的提高。新刑诉法的出台使得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这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进步,同时也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但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种种弊端,如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不清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正当理由不充分、被告近亲属出庭作证除外规定不科学等。至此,为更好地防范冤假错案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对新刑诉法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进行探究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出庭作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有关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现行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特别是强制作证和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审判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故作伪证等情况也不罕见,因此,不仅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了法律的威严,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鉴于此,笔者认为:通过证据立法来规范往往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法律问题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对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之所以要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原则,是因为:(1)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对其适格性进一步考察和确定。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证人的适格性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结合,即通过证人的宣誓制度在法庭上确定证人是否符合证人资格。我国诉讼制度当中虽然未规定证人宣誓制度,但是,对证人资格的确定标准是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对此当然也需要证人出庭以后加以确定。(2)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才是真正的证人证言。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  相似文献   

4.
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的基本义务是维系现代刑事诉讼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各国普遍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之所在。为了避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正当化,应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证人出庭作证的表现形式;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设置;构建相关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5.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解决此问题的主要倾向和理论基调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此立法思路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从本质上看,这一思路没有理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确关系,缺乏社会伦理道德上的合量性,也没有准确把握证人证言发生的内在机理。解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根本出路在于:重新定位证人的法律性质,由证人的法院属性向当事人属性转移;同时,改变证人作证的立法模式,由法院强制型向当事人引导型转变。  相似文献   

6.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证实犯罪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保障我国刑事案件诉讼公正性、合法性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增添了证人保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但我国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依旧存在很多问题。只有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等探究造成这种现状的起因,才能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刑事诉讼,同时也是保证刑事证人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文拟对当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探讨新时期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予以哪些优化与改进。  相似文献   

7.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的庭审模式,证人出庭作证成为这种审判方式得以顺利实施之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困扰了我国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本文在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的基础上,针对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症结——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提出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范围以及完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三点对策。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刑诉法从证人应出庭作证及例外情形、强制证人出庭、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证人保护等方面对证人出庭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本文拟谈谈作者学习该规定的一点体会。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2012年)规定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不仅本身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未出庭证人审前陈述证据效力未明确等缺憾,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还存在可能导致诉讼成本激增、控诉方取证难之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风险,关键在于还法律制度功能性产物之本来面目,以一种整体性思维分析域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建立诸如合理的证人出庭例外、规范的证人出庭变通措施、可行的刑事诉讼费用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0.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但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难和出庭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做出了重要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本文试在介绍相关的概念之后,在法实证主义的基础之上来探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深层次原因,并在证人保险制度和相关的错案追究制方面予以改革,以寻求一定的突破,希望与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1.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到庭后向法庭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回头陈述经法庭当庭笔录固定后即成为证人证言。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四种证据。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从以上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确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应当…  相似文献   

12.
未出庭证人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编辑同志: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未出庭证人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来采用,如果证人必须参加出庭作证,需要增加办案费用,延长审理时间,影响办案的效率。这类情况怎样做才符合法律的程序,请予解答。青海省斑玛县人民法院格桑多杰格桑...  相似文献   

13.
史金国 《法制与社会》2011,(33):134-135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本文从直接言词证据这一原则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难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难题,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们在强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本文从三方面分析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并针对这种司法现象,提出构建我国证人作证的强制出庭规则,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以及证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5.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我国法律应在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赋予证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作证免除权.这不仅有利于瓦解犯罪、提高诉讼效率、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 证人证言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作用的关键环节。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制度,也是当今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实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证人出庭作证能使我国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得到有效实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将原…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范小军 《法制与社会》2012,(11):128-129
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强制出庭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本文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提出部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证据制度可谓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中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中的运作,都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正是就我国民事证人适格问题、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质及出庭作证制度总体架构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检讨与反思,认为:证人适格与证人的范围并非同一个概念,证人的适格性是由作证权利能力和作证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同时决定的。将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仅定质为公法义务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的实质与目的,而且也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背道而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应该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的证人,二是法院(法官)的证人。前者出庭作证并不是公民应尽的公法上的义务,只有后者出庭作证才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探讨如何建构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时,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对于别国的相关制度,如证人作证前宣誓制度及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等,我们切不可盲目照搬。目前学界有关证人出庭制度中的相关称谓较乱。对于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由于出现或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因而可以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当下的各种称谓均欠妥当,而以“免证权”予以界定则较为妥切。只有对于那些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在经法院通知或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才可以称之为拒证证人。对于免证证人和拒证证人所苛加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9.
一、立法的缺陷 首先表现在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此条款使用的是“必须”一词。但在第157条中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此条款又允许证人可以不到庭。这就形成了证人出庭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矛盾。法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的规定,用证人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也不违法。在当前证人普遍不愿作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肯定愿意选择“不出庭”这种程序简单、效率高的审理案件方式,并以《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  相似文献   

20.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同时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要求法律应当对其作出缜密的规定,但我国此方面的立法却过于粗陋,存在证人范围不甚严密,证人权利义务失衡,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保护力度不够,伪证行为日趋上升等诸多缺陷。本文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促进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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