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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对受贿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党纪处分条例》、《谋利若干规定》、《廉政准则》和《<廉政准则>实施办法》中。从与刑法相对比的角度看,党内法规对受贿行为的规定主要存在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规定合理、处罚行为未遂规定科学、增加财物为收受对象有利于打击经济型受贿、不限定谋取利益的内容有利于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四个合理之处和单独规定变相被动受贿行为不必要、斡旋型受贿规定范围窄、合伙私分定性为受贿不妥当、限定请托人范围不合理、党内法规某些用语不规范五个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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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居间受贿"、"间接受贿"与"斡旋受贿"三者的特点,适用"斡旋受贿"来表述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更为妥当。"离职型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主要在于法条适用不同,主体范围不同,利用职权方式不同,"谋取利益"要件不同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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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38-39
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详细分析受贿者实施受贿犯罪的心理动因,得出受贿犯罪发现和查处概率低、受贿实际成本不高、受贿可能收益高这三点是受贿犯罪存在的根本原因,并根据这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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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中的受贿犯罪包括订明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和接受利益罪和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两种形式.通过对其犯罪构成内容的具体研究,在关于受贿犯罪成立与量刑同请托事项之间的关系、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受贿的数额还是受贿行为以及公务受贿犯罪与经济生活中的受贿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上,对内地的受贿罪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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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中的受贿犯罪包括订明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和接受利益罪和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两种形式。通过对其犯罪构成内容的具体研究,在关于受贿犯罪成立与量刑同请托事项之间的关系、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受贿的数额还是受贿行为以及公务受贿犯罪与经济生活中的受贿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上,对内地的受贿罪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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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行贿犯罪频发原因分析——在社会心理方面,存在宽容行贿人的现象在当下,社会上存在一种宽容行贿的心理。人们往往将行贿和受贿区别对待,对受贿者万分憎恶,往往认为行贿者扮演的是弱者角色,认为行贿是迫于无奈。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共生的毒瘤,互相依存,互为条件,行贿是一系列受贿行为的起点,而受贿又会使更多的人加入行贿的行列中来。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经济上,行贿行为存在"高收益低成本"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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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办近期成为热点话题,确实事出有因,且看:"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原主任王福友因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罪被判无期徒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原副主任李一洪犯贿赂罪被查办;沈阳驻京办事处原主任崔力大肆索贿钱财,贪污公款被惩处;大庆驻京办事处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洪波贪污被查处;广州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副主任兼北京广州大厦筹建办公室副主任詹敏受贿20万元被查处;江苏省驻京办原主任吴廷祥因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三罪被判刑19年……"当然不能一棍子打倒一大片,很多驻京办确实为地方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我们不能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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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是有标准的,比如有人收了贿款,100元还是1000元或者是10万元,结果肯定不一样。但在瑞典国家酒专卖局(简称酒局)的规定里,却没有这样的划分。在他们看来,所谓的标准指的是法院量刑的依据,而不是有没有受贿的定义。受贿就是受贿,不该拿的钱一分钱也不应拿,拿了就是受贿,这是所谓的对受贿“零容忍”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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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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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6):35-41
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受贿犯罪规律的变化,以往那种强攻硬取口供的侦查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侦破受贿案件的需要。检察机关应当将侦查受贿案件的工作重心前移,在传唤犯罪嫌疑人前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同时运用各种审讯技巧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固定各个环节的证据,如此才能顺利侦破受贿案件并确保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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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贫困县——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因涉嫌受贿2226万元,7月16日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晏大彬因受贿金额巨大而成为“重庆第一贪”;其妻因帮助丈夫洗钱而成为被指控“洗钱罪”的全国第一人(《成都商报》7月1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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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2):117-122
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受贿犯罪立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丰富,从中可以发现受贿犯罪产生的历史渊源,历代惩治受贿犯罪的经验教训。这为当今反腐倡廉、正风治乱、安民宁国的法治建设留下了有益的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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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关于受贿犯罪的内容改动较大,不仅受贿罪从1979年刑法的渎职罪中分出,而且增添了几个新罪名,新法的这种变动对更加有效地惩治受贿犯罪无疑有着重大意义,但笔者在对新刑法该内容的研究中发现,在立法上关于受贿犯罪主体和间接受贿两方面存在问题,本文试就此做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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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人情往来"频频出自腐败分子之口。一些人受贿时,以人情往来为借口,便收得心安理得,案发后把人情往来当作开脱理由。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原处长金树芳贪腐,以"人情往来"为由,10年受贿200余次,牵涉粮油、畜禽、餐饮等78家农企,受贿金额250余万元,另有810余万元无法说明来源。金树芳的"人情往来",看似企业殷勤相送,实质是因为他有权,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提供"帮助"、"关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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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认定介绍贿赂罪对于公正、合理地惩处“贿赂托儿”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既遂应当以行贿与受贿的实现为标准;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行贿、受贿罪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教唆贿赂并介绍贿赂的行为应当以牵连犯论处;间接受贿过程中又介绍贿赂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介绍贿赂过程中侵吞贿赂物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