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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4)
1993年9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O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处罚。这条规定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类推,是对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罪名,怎样掌握其构成特征,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文试就这些问题略作探讨。一、应当确立为新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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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几个问题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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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5):7-8
一、律师介入的效果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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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4,(4)
论人民检察院对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兼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修改张春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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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报案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安全是司法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亦不得推脱,所以应当删去其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一十条中第六项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要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就应当被认为是属于"其他非法方法"的刑讯逼供;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应当结合刑期和数额两个标准;行政机关收集的非实物证据应当区别对待,纪检机构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辩护人的意见、复杂的共同犯罪等情形不能成为适用简易程序例外的理由;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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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迎泽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1)
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权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对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它执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力。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总则中,进一步确立检察权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首先第3条从总体上界定了检察权的范围,“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其次第5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权在刑诉法权力体系中的独立性,“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次第11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充分体现检察权在刑事诉讼法权力体系中的权威性,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质反映。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权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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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绿芸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0,(3)
针对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个别“暴发户”,为及时惩办经济犯罪,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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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1,(2)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执行,应诉问题已经提到政治生活议程上。《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相似文献
10.
张奎生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自79刑法起,通过逐步实践认识,历经数次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和两高院的司法解释,现已较为完善、系统、科学和全面。 79刑法第八章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两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11月《关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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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1)
为遏止伪劣药品犯罪,我国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我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规定具有犯罪主体狭窄、法定刑过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不尽科学等局限性,因而不能有效地完成遏止伪劣药品犯罪、维护药品管理秩序的任务。为改变这一状况,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2条与第9条第1款规定了伪劣药品方面的犯罪,现对之作一探讨。 一、伪劣药品犯罪的罪数与罪名 《决定》第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2.
樊圣军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8(Z2):68-69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界定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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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殿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5):8-9
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在多处作了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6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受委托为被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受委托为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非常少见。从另一个方面说,参与诉讼的律师对“羁押”对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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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其设置的目的即在于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同时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一基本责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 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 8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3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3条以同样的内容规定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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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玉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20(2):55-59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96条之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数额较大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此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利用其职务便利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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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流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0,(4)
家行政赔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一、国家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国家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基本法律和某些特别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国家机关侵权赔偿 相似文献
19.
王岚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128-130
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受贿罪进行了较为明显的增补,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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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斌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5)
从非法所得罪看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李学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