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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由于它是一个新定的罪名,加之一些规定未尽完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李学斌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5)
从非法所得罪看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李学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 相似文献
3.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平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28-31
我国最早在 1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之中以立法形式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规定 ,该补充规定第 11条第 1款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此规定一经颁布 ,便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引起了许多争议。该条文的确立 ,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查处贪污、贿赂及挪用公款等犯罪过程中 ,发现犯罪人拥有与其合法收入相… 相似文献
4.
彭剑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2,(3)
一般国家刑法上对受贿罪均有规定,但在立法上却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仅就中国、日本两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作一比较,希望在修改刑法时能够有所裨益。 我国《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 相似文献
5.
陈宣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0,(1)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了挪用公款罪,适应了我国司法工作的需要。根据《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相似文献
6.
周振想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1)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几个问题周振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相似文献
7.
易健榕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1)
浅谈介绍贿赂罪的认定易健榕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都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表述在《刑法》第185条第3款中。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对行贿罪进一步做出了如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相似文献
8.
张奎生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自79刑法起,通过逐步实践认识,历经数次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和两高院的司法解释,现已较为完善、系统、科学和全面。 79刑法第八章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两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11月《关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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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春燕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6,(2)
一、本罪的构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数额较大的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是税务犯罪中 相似文献
10.
许中宝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4,(5)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一款对贪污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第三款规定了“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第一个补充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 相似文献
11.
田文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2)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没的罪名。从广义上讲,骗取出口退税款也是一种偷税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但鉴于该罪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和犯罪对象,又发生于特定的政策背景,因此,《补充规定》将其单列罪名,并设立了独立的法定刑。这是与保障国家税收制度的客观需要相适应的。 相似文献
12.
蔡宝刚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三种新罪名,即侵占罪、商业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颁布后,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贪污和挪用的,将分别按上述三种新罪名处罚。但《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故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因主体是 相似文献
13.
王琳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5)
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历经了由轻到重、由简到繁,由单一、概况到视“情节”区别对待的变化。一、对自然人行贿犯罪的处罚及立法完善《刑法》第185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法律制度不可能马上跟上,伴随造成的行贿情况的大量发生,行贿案件的大量增加,这一规定显然已远远脱节现况和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4.
王楠高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回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厨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由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列入贪污贿赂罪主体中,从而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 相似文献
15.
俞利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3,(1)
我国刑法第121条已对偷税、抗税罪作了规定。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刑法第121条已不能完全适应同当前严重的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为了有效地同这类犯罪作斗争,保证税法的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因此,《补充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第121条的偷税、抗税罪所作的全面的、重要的补充和说明。鉴于《补充规定》的内容较多,本文试就《补充规定》中的若干问题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16.
应当以成本价格为核心判断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请托人以低于或者等于成本价格的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商品的,请托人属于明显低卖;计算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商品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请托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于成本价格的基础上附加高于该差额2倍利润的情况下予以购买的,属于明显高买。股票、期货等委托理财应得收益的确定属于证据问题,关键是要掌握请托人收取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投资后进行理财操作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17.
周平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4)
一九八八年元月十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规定的颁布执行,结束了我国刑法体系中未设“法人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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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1):25-30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19.
刘志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2)
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及其法律适用刘志远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相似文献
20.
马蓉蓉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2)
关于‘“回扣”,各国法律大多并不绝对禁止,但却对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的反回扣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我国的政策与法律对回扣问题也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干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特殊主体收受回扣的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