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应当从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人格维护的平衡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事由;从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与对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保障之角度理解公司解解散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决定具体的审理程序和判决形式的因素应当是公司解散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式,股东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公司解散诉讼必须采用着重调解的审理方式,公司解散与清算之间的衔接决定了法院应在判决解散的同时指定清算。 相似文献
2.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股东股权自由进行内部转让,但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进行的限制是有效的。当二人公司股东内部转让导致一人股东时,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对外转让的股东表决权应当按照人头分配原则,如果其他股东不优先购买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而且股权可以部分对外转让。 相似文献
3.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3)
股权让与担保于商事交易中生成,并经司法判例承认后形成一类非典型担保。从其产生来看,主要系债权投资人为降低债权的代理成本及实现成本,基于意思自治而谋求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从其法律构造来看,核心特点在于转让股权的法律效果超越了担保债权的经济目的,并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而产生对内与对外两层法律关系。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合法性的认定已趋于共识,其法律构成的完善应注重于对内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约确认担保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在赋予担保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前提下,明确归属清算与处分清算两种实行方式;对外则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确认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5.
谢浩然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
海富投资案是我国首例有关PE"对赌协议"的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表明,应该区分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而且,对于商事审判,特别是对PE"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的裁判,不能依据传统的民事审判理念来进行裁判。再审法院的判决不仅首次对PE"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作了认定,在明确认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同时,还肯定了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条款的效力;更重要的是还明确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确立新的商事审判理念来审理和裁判新型的商事法律争议。 相似文献
6.
刘牧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2):49-62
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已为司法实践接受,但关于其实行和效力的精细化研究尚待深入。就股权让与担保的实行而言,无论采何种实行方法,担保权人均应负有清算义务,并应以清算义务完成之时作为其因实行而取得股权的具体时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应结合让与担保的基本法律构造和股权作为担保财产的特性,区分内、外部两类法律关系予以分析。内部效力上,应确认担保权人的名义股东地位,同时尊重当事人之间对股东权利行使和义务承担作出的合意安排。外部效力上,宜采担保权构造论的基本逻辑,并在设定人对外转让股权、设定二重担保,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股权或者标的公司破产等特别情形下,平衡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等相关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秋荣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0(4):67-71
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维护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价值追求,以商事公示主义及外观主义来处理公司外部股东资格纠纷。依意思自治原则来处理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纠纷。几种特殊情形的股东资格认定应根据《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如离婚财产分割中,非股东夫妻一方应均可被确认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事宜应以股权受让者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认定其股东权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8.
倪浩嫣 《理论学习(山东)》2006,(8):37-37
股份转让是泛指股东将已经依法取得的股份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一经转让,股份上所代表的股东权或股权因此而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行使。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以物权、债权的形式表现,比较复杂,该转让行为的确认或转让后果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对股份转让行为再做分析,显然十分必要。一、股份所有权的确认。1.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新公司的第3条、第28条、第84、8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必须以认缴出资为前提,如果不能如实出资将负有补足出资、填补出资的义务,并对其… 相似文献
9.
刘金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47-49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司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法律制度的确立,既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调阅公司材料,查明事实,及时作出判决,提高诉讼效率,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涉及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管辖,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在管辖上应当具有特殊性。文章通过对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管辖进行研究,期望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完善立法,促进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合理快速解决。 相似文献
10.
股东诉权是股东实体权益的有力保障,对于维护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益尤为重要。但股东通过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来维护其在公司的利益明显存在很多现实困境与诸多限制条件。诉讼程序本身的复杂与大量诉讼成本的支出使股东维权困难重重。应当从公司制度本身去寻找解决之路,即立法上加强中小股东的权利配置,公司管理上实现两权分离,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11.
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在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瑕疵股权转让后相关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上。但因现行商事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且各地法院的执法意见又不尽一致,导致执法不统一现象突出。本文以当前公司运营实践和商事审判实践为分析背号,侧重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视角,结合现代公司资本制度和现行商事合同效力制度,重点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阐明了法院应遵循的审理思路。 相似文献
12.
刘俊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3):140-160
保护债权人是公司法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打造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提高公司竞争力,提升股东价值。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不应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建议充实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工具箱,实现事先预防、事中纠偏和事后救济的全过程保护,并确保《公司法》、公司自治法与《民法典》无缝衔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登记制度,提高公司财务状况和治理信息的公示公信效力;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完善股权质押规则,明确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效力性规范属性;夯实公司的资本、资产和人格三重信用,扭转资本认缴制滥用现象,恢复实缴义务最长期限,导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解散清算注销时相关责任主体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提高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可裁性,充实债权人友好型的裁判和执行规范;既要坚持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也要在甄别债权性质和类型的基础上采取公平合理的差异化保护政策;明确股东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之债无效,导入股东债权居次规则,确立侵权公司股东对自然人人格权侵权责任承担按份连带责任,预防和化解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债权人之争。 相似文献
13.
14.
商事登记与营业执照法律关系之检讨——以商事能力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陈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4):49-53
通过商事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在我国,由于过分强调国家的监管职能以及登记制度和主体制度之间的理论断层,导致商事登记与营业执照法律关系的错位.引进商事能力概念后重新对二者加以梳理,不难发现,商事登记才是商事权利能力取得与消灭的唯一标准,而营业执照是商事行为能力中日常经营能力的证明.营业执照作为一种公示手段,其效力应当优先于商事登记. 相似文献
15.
刘殷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7(4):50-53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完善,人们在经济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也日趋频繁,特别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可能发生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从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大多数案件涉及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16.
17.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18.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19.
钟媛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9,11(3):61-6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具体表现为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的财产雏护规则,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有限责任原则,风险分散规则几项具体制度.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能够体现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能够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能够统辖赏罚的具体法律制度、能够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能够体现商法的历史发展. 相似文献
20.
股权的执行与股权的转让紧密相连.具有较强人合性质的公司,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较弱;相反,公司的资合性质越强,则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越强.在我国,股权的强制执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学界对有限公司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看法不一,但股权强制执行具有相当的法理依据,在法律上也渐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如何保证原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其中的难点.在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应当规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