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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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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13年修订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以来,不仅引起了学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认识分歧,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新问题,要实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修订公司法时需要进一步正确衡平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需要深刻思考资本与资产的关系,需要准确处理“宽进”与“严管”的关系。同时,还必须补强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重视对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适时引入“资本充实原则”“衡平居次原则”,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规则,以及实缴资本优先的效力规则等,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已为司法实践接受,但关于其实行和效力的精细化研究尚待深入。就股权让与担保的实行而言,无论采何种实行方法,担保权人均应负有清算义务,并应以清算义务完成之时作为其因实行而取得股权的具体时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应结合让与担保的基本法律构造和股权作为担保财产的特性,区分内、外部两类法律关系予以分析。内部效力上,应确认担保权人的名义股东地位,同时尊重当事人之间对股东权利行使和义务承担作出的合意安排。外部效力上,宜采担保权构造论的基本逻辑,并在设定人对外转让股权、设定二重担保,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股权或者标的公司破产等特别情形下,平衡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等相关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增加了有关公司担保的规定,确立了公司的担保能力,规定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体现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这对于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有明确的现实意义.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局限性,仍有许多缺陷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4.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引入了公司法领域。该制度在公司法中的应用与传统合同法中的适用要件存在差异,彰显了其在公司法中的实践价值。不过,该制度引入公司法后引发了多重诉讼、债权人间利益冲突等问题,文章提出了三种可能的解决思路,以期对公司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反向法人格否认是人格否认制度的应有之义,其具有弥补实定法规则缺漏、保护股东债权人、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正义的重大价值,且不可替代。反向否认的立法与解释要着重衡平股东债权人、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致力于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正义。据此,无过错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承担反向否认的第一道风险之后,应当赋予其向责任股东追偿的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规范可作为引入反向法人格否认的接口,宜在《公司法》第20条引入新的条款,以统一正向、横向、反向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实现立体、完整之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6.
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资本多数表决原则的确立与实施,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原《公司法》侧重于对公司外部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有效司法救济手段的具体规定。由于对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其侵害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践中控股股东往往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甚至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1]针对我国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借鉴了国际上有关公司保护中小股东…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干股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由于干股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干股纠纷屡屡出现。干股包括两个必备要素:没有出资和享有股份。干股具体可以分为有实际资本和无实际资本干股两种形式,两种形式的干股对债权人、公司的担保作用不一样,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相似文献   

8.
基于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新《公司法》应当对公司为其股东设保采取更加宽松、灵活的态度,更好地实现公司利益、被担保股东利益、未被担保的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并明确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的例外条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公司作为市场最重要的主体在担保制度发展中起着不言而喻的作用。公司是否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公司法》第16条的出台,承认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但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安全,我们应该如何定性违反法律越权担保的效力和第16条的规范属性以及应对债权人做何种要求?  相似文献   

10.
2013年底我国公司资本缴纳制度改革将有限制的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由此引发了股东出资未届期可否适用加速到期规则之理论争议。实证数据显示,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能否适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司法裁判分歧明显。虽然学界提出了多种替代性解决方案,但均存在重大缺陷和不足。完全认缴制在赋予股东出资缴纳期限完全自治的同时,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出资缴纳约束/控制机制,从而诱发了股东出资期限自由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和失衡。鉴于此,我国《公司法》修改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出资催缴机制,将未届期出资催缴权赋予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并对催缴事由、催缴主体、催缴通知、缴纳时限以及催而未缴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借此实现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权利之均衡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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