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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东非法集资案背后,是隐藏在江浙地区一个庞大的非法集资江湖。2008年9月至今,仅宁波市两级法院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0多起,涉案标的额达200多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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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类型案件成为经济领域多发的犯罪类型,如吴英案、曾成杰案和e租宝案等.作为辩护律师,通过剖析这类案件事实,往往能发现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泽永团队办理的薛焕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是这样一个成功的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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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案件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得到了公众的关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实践中仍有一定问题,这些问题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研究更有意义。本文对罪名的行为的方式以及吸收来的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做出了分析,应该从存款的特征等方面进行认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应当抓住诈骗类犯罪的行为结构,认准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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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孙大午“非法集资”案的刑法学思考——兼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媒体报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税和非法持有弹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副董事长孙志华、总经理孙德华最近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河北省徐水县公安局这样介绍大午公司的“非法集资”问题:1993年以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在周边村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8亿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孙大午兄弟因大午集团“非法集资”被捕,各界大表同情。一些学者甚至通过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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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案折射出刑法如何应对金融犯罪的问题,如何在保护和惩罚之间实现平衡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如何避免刑法保护的失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是否存在骗与被骗的相对关系以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是否还存在间接被骗人和间接被害人等。这些问题需要从社会和刑法自身的多个角度进行思考,也是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必要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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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通常是指涉及不特定群体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案件,呈现被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滋生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实体不断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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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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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内部集资的区分界限,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的逻辑展开和具体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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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南宁市,一桩非法集资大案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广西通五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集资金额高达上亿元人民币。2002年12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公司董事长覃家云及其手下5名“得力干将”进行了庄严宣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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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本质上看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的偏颇,导 致对本罪与集资诈骗罪联系起来分析时,产生了刑法对明确以“非法集资”作为目的行为的 犯罪进行打击时,打击的是诈骗行为而不是非法集资行为,而未见“非法集资”只言片语的 条文却执行着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职能。因此,立法语言要尽量明确、清楚,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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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活动是指民间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单位或个人为经济经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现阶段应加强金融行政立法,以规范相关活动,不能让刑法冲锋陷阵来弥补前置法的缺失和不足。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非法集资从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社会公众的资金(主要指集资诈骗罪),对其认定应强调行为人的诈骗目的;另一类是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类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目前刑法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介入的焦点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界限,其中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犯罪对象不特定性"的规定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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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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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以此定罪既不符合对该罪的法律解释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未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实际上,对于存在合理需求的非法集资活动应以"疏导"代替"堵塞",以直接融资手段进行处理.体现在刑法规制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罚,就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代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要达到这一转型,<证券法>中尚需要扩大证券的定义,相应该罪名也应当改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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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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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不明确,给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否包括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的涵义以及是否要"以信贷为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本罪与集资诈骗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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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2):18-20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