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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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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没有疑罪案件处理原则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不是将疑罪案件与疑难案件相混淆,就是在部分疑罪案件的处理上,难以适应兼顾惩罚犯罪、实现刑罚正义的要求。构建我国疑罪处理案件原则时,应当以人权保障为主、适当兼顾惩罚犯罪为指导思想,即对疑罪案件,应当适用疑罪唯轻原则,但对部分疑罪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择一认定等规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2.
蒋铁初 《法学研究》2010,(2):196-208
“罪疑惟轻”是中国古代疑罪处理的代表性观点。它主张当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时,对嫌疑人从轻处罚。“罪疑惟轻”的观点是对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的认可,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中庸思维、有罪必罚等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古代疑罪处理的模式和司法官员的疑罪处理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疑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胡云腾  段启俊 《中国法学》2006,9(3):152-165
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证据不足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此罪彼罪与一罪数罪等方面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疑罪的基本特征是证据不足。疑罪可分为罪与非罪之疑罪、情节轻重之疑罪、此罪彼罪之疑罪和一罪数罪之疑罪。疑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认定疑罪要注意与疑难刑事案件相区别,把握好疑罪的认定标准,掌握好疑罪的处理原则:罪与非罪之疑适用疑罪从无;情节轻重之疑、此罪彼罪之疑和一罪数罪之疑适用疑罪从宽。贯彻好疑罪的处理原则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还就刑事诉讼各阶段如何具体贯彻疑罪的处理原则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4.
不承认疑罪结案并且不允许适用刑讯是清代疑罪处理的原则,而立法上承认某些特殊案件可以按疑罪处理及实践中适用刑讯则是疑罪处理原则的例外。疑罪处理的原则与例外体现了清代立法者注重案件真实、仁政、司法效率、生命等价值,而司法者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导致清代疑罪处理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相脱节。  相似文献   

5.
论疑罪从无     
正疑罪从无由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来,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证据法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等现象,影响刑事司法的整体公正。从历史渊源来看,疑罪的处理大致经历了一个从有、从轻到从无的发展过程,其思想理念源于自古就有的"有利被告"原则。从理论逻辑来看,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  相似文献   

6.
疑罪是指犯罪的构成要件无法确定,或者在众罪中难以做出合理的选择。在我国古代,甚至现在,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疑罪都是存在的,既有罪与非罪之疑,也有此罪与彼罪之疑。对疑罪,由于受当时立法思想和司法制度的影响,其处理原则也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7.
纵观我国古代对疑罪的处理原则,经历了疑罪从有、疑罪从无的漫长历史过程。对疑罪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既符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够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益成为当今各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8.
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9.
邵波 《研究生法学》2009,24(5):62-69
疑罪,牵涉实体与程序,连接理论与实务,关系人权和正义。由于通说及立法的放大效应,“事实疑罪”目前一枝独秀。罪、非罪或者疑罪,作为一个法律判断,需要将事实置于规范之下进行法律评价。得出何种结论,与事实和规范都有关系。这就需要保持疑罪问题的独立性,从法理上探讨疑罪的本质。以法学方法论为工具,循规范适用的足迹,定位疑罪的存在空间,对疑罪本质进行理性思考。事实和法律都应该是疑罪发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10.
疑罪不诉的核心价值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践行.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传统思息的否定与制约,同时疑罪不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疑罪不诉在法理上产生的争议都与疑罪不诉的理论价值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标准难以理解把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缺乏实际效果,疑罪不诉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反应等是疑罪不诉的现实困境.解决疑罪不诉理论缺陷与现实困境,应取消单独条款的疑罪不诉规定,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加强证据不足特点与原因研究,明确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明确规定疑罪不诉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通过司法审查疑罪不诉决定.保障被害人权利.  相似文献   

11.
郭华 《政法论坛》2021,(1):161-173
疑罪是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且无法绕开的实然性难题。刑事诉讼立法抑或刑事司法或显或隐地借助于从无来摆脱其困境。疑罪从无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我国理论所倚重,理论上不仅将其视为国外司法活动的惯常做法,在叙事上也将其与证据不足相等同,甚至还将其功能扩展到作为根治冤假错案的惟一途径。坚持疑罪从的无国家存在冤假错案的现实,与我国理论对其功能表达形成相当的反差,特别我国司法实践未遵从理论指导的现实样态,又使得人们对理论阐述衍生迷思并陷入困惑。实质上,疑罪从无是一种分配错误的裁判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时存疑且心证无法形成情形下选择配置错误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是减少错案的防范性规范,在证据理论层面不同于证据不足,理论也不宜作为纠正冤案的基本惟一准则。一般而言,对于有罪与无罪均有证据证明而难分伯仲时,疑罪应当从无;对于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辩方自愿认罪而法官心证仍未形成,且对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此种情形下的疑罪也可以从轻。  相似文献   

12.
论疑罪的语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个案中具体化时可能会遇到困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案件的事实是被事实裁判者创造出来的,评价事实的刑事法律是被解释出来的。作为根据的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和作为准绳的刑事法律解释都必然要受到裁判事实主体和法律解释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当犯罪事实认定和适用刑事法律的正确性因为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受到质疑时,疑罪问题就会产生,对疑罪问题的研究之关键,在于确定疑罪的语境。刑事司法三段论是定罪过程中的基本推理模式,但因为疑罪问题的存在已经使刑事司法三段论陷入危机之中。在确定小前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事实疑罪,其中包括客观疑罪和主观疑罪。在确定大前题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疑罪。刑法条文中概念的模糊性,刑法理论的竞争性,具体事实与刑法条文的相互作用是法律疑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3.
"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但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的"双不起诉"现象出现了,这引发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双不起诉"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未严格区分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未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有必要对"双不起诉"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给予足够的本土关怀,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4.
秦宗文 《法律科学》2007,25(1):82-88
有"确信"方可定罪,"疑罪"则应从无,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无确信而定罪或明或暗存在,导致疑罪从无原则出现了异化.这种异化的重要原因是情理与法治的冲突,解决的路径在于法治对情理的要求适度让步,对传统的疑罪从无理念进行松动,降低确信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15.
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死刑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 ,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主导性社会观念的支持。在中国刑法理论界 ,虽未一般地将废除死刑作为自己的目标 ,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却一直是中国刑法界的态度。现行中国的刑事法律从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和死缓制度三个方面来严格限制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当今中国刑法中死刑的主要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6.
在辩护率尤其委托辩护率持续低迷的情境下,逐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以提高辩护率已成为维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进路。不久前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虽对此作出努力,将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但基于实证调研的分析表明,这一进步的实践作用显然相当有限。综合考量诸方面因素,未来中国应逐步增加财政支持,建构起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或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长远看甚至可考虑将其普适化。  相似文献   

17.
王卉 《政法学刊》2011,28(3):49-53
犯罪隐语是一种涉嫌犯罪行为或自我保护的内部言语交际工具,蕴含着包括信息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具有鉴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发现犯罪线索、解决并案问题、预审讯问中可有效利用语言的力量及帮助我们科学管理、做好羁押、监管工作等作用,在刑事侦查中准确地破解犯罪隐语,是科学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在碰到不了解意义的隐语时,根据隐语语义相互之间的联系规律,及不同地区隐语的特点,用类推法辨析其含义。  相似文献   

18.
陈绍辉 《证据科学》2014,(2):208-219
证明标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关键问题。在美国,一般以“清晰和令人信服”标准作为非自愿治疗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从而排除适用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并未建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模式,而是由精神卫生机构行使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强制医疗决定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均被淡化。在刑事强制医疗诉讼中,则应根据不同的证明内容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9.
王志祥  敦宁 《现代法学》2012,(2):182-193
当前,在我国刑法解释领域内,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一种颇为引人注目的争论。因为各学者在对这两类解释论基本涵义的认识上并不统一,所以这一论争在目前呈现出一种较为混乱的状态。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类解释论主要倡导者的学术观点,可以发现,两类解释论之争的核心问题依然是犯罪论体系的选择问题,即是选择德日古典的三阶层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还是选择一种综合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在犯罪的认定上,主张分层式逻辑判断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并不具有明显的合理性,而主张平面式综合判断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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