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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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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暂缓起诉应主要适用于轻罪,对重罪一般不予适用。当前,建立暂缓起诉制度须解决以下问题:暂缓起诉是否违法,暂缓起诉是否侵犯法院定罪权等。  相似文献   

3.
王海军 《法学评论》2023,(2):95-105
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域外案件带动理念引入、国内需求助推理论研究之特征,刑事合规理念的奠定助推了企业犯罪归责模式由个人责任论向组织责任论的应时转型,并且从法教义学视角完全契合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组织责任论的理论逻辑下,检察机关在践行中须首要明确的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适用的涵摄范围。由于归责原理和责任类型等方面的不同,企业合规不起诉应针对于企业责任而非个体责任。在企业类型上,企业合规不起诉不仅适用于小微企业,还应扩大适用于大中型企业,但在制定、执行企业合规计划时应结合企业规模的特点,各自适用差异化的合规方案和整改措施。针对企业自身组织体犯罪的合规整改,基于功利主义刑法观和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不起诉或从宽适用的罪质范围应当包括轻罪和重罪,但在适用重罪案件时不可完全照搬域外经验,而应凸显本土特色、开创特定路径。  相似文献   

4.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有利于落实平等保护,应积极稳慎探索在重大复杂案件和涉各类企业案件中的适用,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而检察机关针对重罪案件无权作出不起诉决定,需向法院提起公诉。现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方案中缺乏法检程序衔接的内容,因而有必要分析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借鉴英美暂缓起诉制度的经验,结合企业合规试点情况,将企业合规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法院运用合规结果,进一步构建涉案企业合规法检衔接程序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法院的参与。实践中,法院也确实以多种方式参与了合规案件的处理,但法院的参与方式需要理论建构。在定罪程序中,未来公司犯罪的司法应当注重组织体责任论与传统理论的融合,这不仅更符合责任主义原则,还可以激励企业合规。与此同时,需要合理甄别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在量刑程序中,需要注意把握合规计划对量刑的调节限度,注意避免罪责评价错位问题,并慎重对待审判程序中的合规监督考察。在不起诉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的方式参与轻罪不起诉程序,使听证程序更为科学合理;在重罪不诉的问题上,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还是未来的立法,都应当慎行。即便要确立重罪不诉制度,也应当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以约束可能滥用的诉权。  相似文献   

6.
英国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英国制约检察机关起诉工作的重要途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英国检察机关在个案中通过司法审查实现向法律和当事人负责,以此弥补检察机关在整体上向议会负责的不足。长期以来,英国高等法院倾向于不愿意介入审查起诉裁量权,被害人通常也得不到成功质疑不起诉决定所必需的决定理由,司法审查监督不起诉决定的作用相对有限。近年来,英国法院审查不起诉决定的意愿有增强趋势,这促使检察机关对提供不起诉理由做出改进,并在合法合理行使起诉裁量权方面日益面临压力。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合作性司法模式,合规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原则的又一适用场域。如何明确和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应该关注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和英国的司法监督模式是目前限制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两种主要代表模式。内部控制模式以美国司法部的内部文件的约束为主要手段,侧重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功能。司法监督模式以法官的司法审查为主要手段,关注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控制问题。我国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采用的是双重控制模式,即以保护民营企业这一基本原则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为内部约束,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合规听证为外部监督机制。作为主管部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遴选条件,明确有效合规的标准,促进程序公开透明。  相似文献   

8.
构建单位刑事案件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重点之一,就是设定合乎法理的实体条件。在合规不起诉的决定过程中,检察机关会适用刑法中的量刑规范且实施“模拟”量刑活动,因而对某一犯罪嫌疑单位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应遵循量刑理论进行分析,即从刑罚目的来确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的步骤。在设计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条件方面,应采取持平考量报应和预防的思路;采取偏重报应或者偏重预防的思路,都可能造成合规不起诉制度出现偏差,而且很可能背离这项制度提出的初衷。在设计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认识到其与酌定不起诉制度设计目标的不同,并按照持平考量报应和预防的思路进行合理界分。  相似文献   

9.
法院审前参与制度在各国的司法程序中并不少见,根据外在形式的不同,法院审前参与的类型主要分为政策型、行政型以及机动型三种,且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域外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地将法院审查暂缓起诉协议视为限制公诉裁量权的解决措施,只是在法院参与后是否进行实质审查方面有所区别。在我国,鉴于公诉裁量权不断扩充、检察机关自我监督效果不佳、控辩实力失衡等问题较为严重,因而法院审前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更有其必要性。不过,法院审查合规不起诉所面临的阻力应当引起警惕,并应通过合理设置审前参与的类型予以消解。权利救济型审前参与是一种因救济受损权利而发起,并能达到限制公诉裁量权、保障涉罪企业合法权益等效果的新类型。通过对权利救济型审前参与的相关内容及保障措施加以构建,可以为涉案企业合规的健康、持久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0.
合规不起诉制度针对涉案企业而非个人,但我国改革实践以“双放过”为基本模式,且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并在基层检察机关适用。以制度设置的目的、对象、适用程序等为约束条件,合规不起诉应选择谦抑模式。以“合规责任论”重构单位犯罪归责机制,理论上尚未充分证立,实践中难以全面适应我国单位犯罪判定的司法需求,且与单位民事责任判定标准不协调,有损法律责任统一性原则。在单位与个人同进退的背景下,合规整改对出罪及轻罚的影响力有限,对合规整改、监督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主导机关的能力应谨慎评估。可于相对不起诉框架内适用合规不起诉,且修法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发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多元化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2,(6):133-146
为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给涉罪企业留有重生机会,我国积极借鉴域外实践经验,构建单位犯罪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以“轻缓化治理”为政策导向,以“协商性司法”的发展为契机,以“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为对接模式,并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体公正”的价值基础,改革遭遇刑事政策游离于刑法体系、重罪不起诉制度缺乏实体法根据、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难区分等困境。基于国情与法治体系,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坚持中国特色,具体应以刑罚个别化原则、恢复性理念、责任主义原理为理论基点,以构建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联动认定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构建合规自然人与合规企业的风险“双重排除机制”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2.
张莉 《中国检察官》2013,(11):53-56
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为未成年人犯罪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争论焦点。作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一种新的类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正确理解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条件、程序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探讨。一、起诉便宜主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一)起诉便宜主义思维下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犯罪  相似文献   

13.
自正法 《法学论坛》2024,(1):148-160
作为一种新型企业合规整改的创新举措,附条件不起诉在学界形成了三种立法进路,即“认罪认罚融合说”“特别程序独立成章说”“特别程序+企业合规法并行说”。从地方检察院的试点情况来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取得了一定的试点成效,激励和督促部分涉罪企业建立了合规体系,但同时存在着适用对象类别偏差、范围狭窄等问题。有必要从企业独立意志理论、起诉便宜主义、修复性司法理论三个法理维度重新审思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应区分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并以是否具有企业独立意志明确归责方式;适用刑期可以适当提高,一般可适用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刑事案件。这样的设置,一方面考量到涉罪单位和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及修复情况等因素;另一方面,便于检察机关通过评估企业合规建立或整改的可能性以及犯罪危害行为的可修复性,进而综合裁量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相似文献   

14.
冀洋 《比较法研究》2023,(2):186-200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三年多以来,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的保护方向值得肯定,但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司法限度仍有待总结和反思。企业合规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同义语,企业的合规动机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合规整改的永恒逐利性、检察合规监管的经济利益衡量,为合规激励的扩大化埋下了隐忧。基于单位犯罪混合意志论和责任分离论,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在刑罚层面可实现责任个别化,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对象只能是企业而非涉案人员,合规监管的适用范围只能是企业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基于实体法的量刑原理,在从宽范围上,事后合规换取的“相对不起诉”仅针对企业轻罪而不适用于企业重罪;事前合规难以成为企业犯罪的实体出罪事由,不能夸大组织体责任论的教义学功能。在未来合规改革的实践深入及立法推进中,应优先注重罪刑法定的追诉限缩意义、“企业合规从宽”与“特定犯罪从严”的刑事政策协调、企业合规整改实效的长期验证,避免落入“合规陷阱”。  相似文献   

15.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  相似文献   

16.
适用条件是启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把握的尺度和标准,除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应考虑是否涉嫌构成共同犯罪、是否具有犯罪前科以及是否具备考察帮教条件等相关因素。而环节配置科学合理的程序则是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但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的规定尚且比较原则,需要对从审查启动到监督制约与救济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一体化考量,使之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17.
当下我国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而展开的,检察裁量权的扩张是推动改革前行的必然要求,权力滥用的风险也随之产生。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运行包含程序启动、达成协议、合规考察与评估决策四个阶段,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贯穿始终。通过对现有指导性规范的分析与试点实践的考察发现,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试点实践中形成的由“内部约束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组成的混合型权力规制模式存在一定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对检察裁量权的规制作用。通过完善案件遴选机制,建立明确的合规监管模式选择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程序与权利救济机制等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8.
合规不起诉改革正处于向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从制度功能、刑事政策、立法论等维度展开的前期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面对重罪不诉引发罪刑法定原则的危机、整改出罪导致并合主义刑罚的失衡、追诉责任人对单位犯罪结构的破坏等法教义学困境,应当回归改革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论根基在于单位犯罪的分离构...  相似文献   

19.
在企业合规制度中,涉罪企业认罪既是启动合规考察的前提条件,亦能体现检察机关提前采取“准刑罚”措施的正当性。围绕中小微企业这一类主要适用对象,企业认罪的实践困境包含直接责任人员未参与罪名合意、认罪真实性与自愿性难以保障、检察机关接触企业认罪较晚等。究其原因,主要为“认事”与罪名合意之人发生分离、合规不起诉的优待及于直接责任人员、公诉裁量权较大且外在监督不足等。同时,从试点情况看,企业认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第三方组织审查和建议采取何种合规计划、合规考察合格后检察机关是否不起诉等提供了参考和依据。面对诸多实践困境,应从赋予两类代表人员相关性权利、对直接责任人员慎用不起诉、逐步完善企业合规规则、强化公诉裁量权的外部“风控”因素四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20.
行政犯从属性、独立性原理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奠定了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可按照刑事责任型、线索移送型、合规不起诉型三种类型建构反向衔接规则。刑事责任型的衔接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检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性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程序性审查、协调归口以及后续跟踪落实职能。线索移送型的衔接本质上是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是否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但不干预行政处罚裁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线索作形式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实质审查并开展监督。合规不起诉型的衔接本质目的是实现合规从宽互认和接续监管,检察机关对如何从宽处罚应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形式审查和跟踪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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