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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儿童虐待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儿童虐待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关于儿童虐待的研究多局限在虐待本身,鲜有对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本文通过对温岭的幼师虐童案进行分析研究,剖析我国关于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域外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提出应对我国儿童虐待的是否入刑的建议,提出相应的完善儿童虐待的社会配套保障机制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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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地屡发虐童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受到各方高度关注。笔者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为例,分析了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巨大困境,继而提出了摆脱困境的具体法律对策,以期为切实保护我国儿童权益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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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欠缺对特定虐童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的能力。虐童行为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犯罪化标准,存在犯罪化的现实需要。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宜采取:奉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合理设定虐童行为入罪的标准;采用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将虐童行为纳入整体的刑法健康权保障体系之中;理性审视刑法既有罪名规制范围与行为类型的内在关系,力戒“就事立法”的简单化操作;删除刑法虐待罪的规定,增设“虐待被保护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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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的刑法理论分析——兼论“虐童罪”不宜成为独立罪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虐童事件的不断曝光,社会公众要求设立“虐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从虐童行为而言,凡是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虐童行为都应当由刑法加以处罚,但是基于“罪名概括性”原理,不宜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童罪”。对于虐童行为,可以根据其具体罪状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处罚,这样既能有效惩罚虐童行为,又可避免刑法罪名的无原则、无限度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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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虐童行为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可以构成伤害、侮辱等罪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足以规制频繁发生、轻重不一的虐童行为,刑法并无增设“虐童罪”之必要。增设“虐童罪”不仅无法达到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效果,而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虐童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原因,盲目增设“虐童罪”只会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着眼于虐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重预防、重保护才是我们的应然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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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权利主体,其合法利益不仅需要程序保障,也需要实质正义的关护。南京虐童案虽然以虐童养母遭致六个月监禁的有罪判决落下帷幕,却折射出未成年人利益的优位保护在程序选择与实体惩罚上的紧张与冲突。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儿童的切身利益,处置此类案件不仅需要对被害人程序选择权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予以权衡,也需要对虐童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进行实体法考量。探讨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序保障与实体维护,对正确理解刑法本质与人权保障的正义追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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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儿童权利防护网——兼论虐童的多元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惩罚,虐童行为也不能例外。但由于让实施虐童的人痛苦一些,并不能让受虐儿童幸福一些,因此,面对频繁曝光的虐童事件,我们需要完善刑事法网,但更需要构建具有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与事后救济功能的,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为补充、司法为保障的儿童权利防护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