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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监狱行刑实务中,保护罪犯私人信息有其必要性与重要价值。对罪犯私人信息、罪犯通信、罪犯"现身说法"等涉及罪犯隐私权的问题,应遵循目的特定原则、限制原则、合法公正原则、安全保护原则等。不同类型罪犯的隐私权应区别对待。在确保监狱内特别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控制监控手段的使用,防止监控手段的滥用。行刑活动在对罪犯隐私权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也要予以有效的保护,以期科学、理性、全面地认识罪犯隐私权。  相似文献   

2.
伪病现象是监狱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伪病对于罪犯、医生、监狱和监狱警察都有一个两难选择的共同难题。面对伪病的法律和道德困境,致使伪病的处理上出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博弈。伪病是监狱内的一种传统,罪犯伪病的动机是为了获取利益,心理因素在罪犯伪病中占据了主导因素。伪病是伴随监狱出现的附属品,其本质是一种心理疾病。伪病与监狱管理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一般说来,监狱的管理水平、劳动的量等决定着监狱罪犯伪病的多少。伪病是监狱中罪犯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人生观念等的集中反映,也是一种世代相传的监狱亚文化现象。  相似文献   

3.
监狱是研究权力与互动的理想场所,但目前中国的监狱研究多限于司法话语体系内,侧重对罪犯刑罚隔离与惩处,并未深入探讨监狱内的权力运作机制。通过借用福柯的“主体性”概念,并结合田野调查所收集的云南省W监狱内25名男性罪犯的访谈材料,再现并解析监狱改造工作如何建构罪犯自我认知模式以及罪犯的应对策略。研究发现,监狱改造通过外部凝视、身体管控与社会关系对罪犯进行矫治,而罪犯在此过程中并非完全被动,而是发展出了接纳、附和、重构和抵抗四种不同策略来回应监狱的权力。罪犯的境况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治理体系下公民自由的限度。  相似文献   

4.
当前,中国监狱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思路明确,分层建立了培训体系,强化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职能,但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经费和体制等方面的困难,应建立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继续争取和落实政策、加强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等,以提高罪犯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监狱内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在押犯的构成也随之发生变化,同时罪犯矛盾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忽视了"治本"功效。因此,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主体,一方面应及时化解狱内矛盾,确保监管安全;另一方面为贯彻落实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应切实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6.
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作为一项难题。应当从监狱管理制度、防控硬件机制、基层狱警观念、罪犯心理危机四个方面总结监狱非正常死亡现象存在的原因。加强监狱自身建设、创新监管方法加大投入、完善监狱管理立法力保稳定等防范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有效措施,进而构建监狱目标管理制度、罪犯非正常死亡调查制度、罪犯非正常死亡国家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监狱建立对罪犯有悔改表现的考核机制,在决定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应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程度适时对罪犯进行综合评价,进而决定是否提请减刑、假释。使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8.
顺应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监狱应与时俱进,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作为监狱管理、刑罚执行、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的直接实施者——监狱人民警察应转变执法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其履职能力.  相似文献   

9.
改善改造环境、营造改造氛围的真正内涵:监狱应当以人为本,在法律和监狱制度框架内,探索和实践一切有益于罪犯改造的方法和手段,促进改造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当前,迫切需要做好监狱警察职位分类、充分利用男监中的女警资源,确立罪犯的改造主体地位,切实保障罪犯人权。  相似文献   

10.
生命教育起源于西方,有着深厚的哲学、心理学等理论基础。罪犯生命教育主要包括罪犯生命价值教育、生命安全教育、生命逆境教育、生存能力教育以及直面死亡教育等内容。必须按照"首要标准"、"底线思维"以及社会管理和监狱管理创新的相关要求,拓宽罪犯思想文化教育内容,创新防御罪犯自残、自杀的新路径,实施罪犯生命教育。应结合监狱实际和罪犯不同时期的思想、心理及行为特征,开设罪犯生命教育课程,加强罪犯生命教育理论研究,创新罪犯生命教育形式以及运用现代媒体技术调动罪犯学习兴趣等,着力增强罪犯生命意识和尊重生命、珍爱生命的能力,有效消解罪犯隐性自杀意念以及自残、自杀等自我毁灭性行为,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11.
牵连犯的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在实施目的行为、结果行为中自动放弃相应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相应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处理应当结合本国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来具体分析。就我国而言,对此问题应分以下四种情形来具体分析:实行从一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数罪并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从一重从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独立法定刑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12.
聚众哄抢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立法经历了一个较漫长的过程。该罪作为一种聚众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聚众哄抢罪属于不纯正数额犯和开放性数额犯,对于数额较大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者居一,即可定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界限。对于多次实施聚众哄抢行为,但是每一次又都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多次实施行为的总数额计算,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构成犯罪。聚众哄抢罪以结果定罪,所以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犯罪预备、中止形态。在立法上,对聚众哄抢罪还应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着贪污罪构成标准过高、渎职罪成立条件过严、贿赂罪法网设置过松及死刑作用夸大、资格刑功能错位、罚金刑地位缺失等宽严失调的现象,故必须从立法降低贪污罪的构成标准、放宽渎职罪的成立条件、严密贿赂罪的法网设置及废止死刑、改造资格刑、增设罚金刑等。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 ,建议通过立法 :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 ,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2 .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 ;4 .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形式有: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在许多情况下,特别型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应高于普通型受贿的定罪起点数额。对于情节特殊型受贿罪,不应确定定罪的起点数额。在有受贿数额(不论大小)的情况下,其应以特殊情节(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主要依据来认定受贿罪。  相似文献   

16.
论违法性理论的应然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危害性概念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其根源在于社会危害性(实质违法性)被理解为犯罪的一个特征.我国现有的成立犯罪的理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四要件体系一社会危害性"双层结构,但应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置换为法益侵害的概念,并且将之理解为犯罪成立的一个阶层(违法性阶层).此外,还需要醇化构成要件的概念、析出责任阶层.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改造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  相似文献   

17.
犯罪现场概念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犯罪出现新类型、新特点,根据侦查实践的需要,犯罪现场概念应突破地点场所观、犯罪行为核心要素观的局限进行重构。犯罪现场新概念应为:犯罪现场是指由犯罪行为引起变化的环境以及产生的犯罪证据和犯罪行为信息的载体。  相似文献   

18.
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包括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主体的共同故意犯罪 ,它是客观上存在、理论上成立的共同犯罪形态之一。“共同单位犯罪”称谓有其不科学不规范之处 ,应将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称为“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并纳入到单位共同犯罪的基本形态之中。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文化观念和刑法规范的变化,强奸罪的实行犯应当扩大至女性主体;对于婚内强奸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刑法评价;性骚扰、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有无奸淫妇女的主观意图;在认定强奸罪的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在对奸淫幼女行为归罪时,仍应坚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标准;界定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刑罚的准确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0.
伪证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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