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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但是,《规则对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转换的程序术作进一步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其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何时结束取保候审措施?人民检察院何时办理新的取保候来手续?如…  相似文献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某基层检察院经追逃抓获一重大贪污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该嫌疑人因患急性澜尾炎需动手术而取保候审,术后一周康复。为防止嫌疑人再次逃跑,该院决定对其恢复羁押,在如何办理有关手续上发生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只需撤销原取保候审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关押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原逮捕强制措施已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当取保候审的条件消失需要重新羁押时,应当撤销原取保候审决定并重新决定逮捕并交公安机关执行。请问: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罗方柱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于 2000年 1月 30日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彭患病,检察院对彭取保候审,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未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检察院也未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4月 18日,人民法院对彭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以彭是人民检察院办的取保候审为由,至今没有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这种情况应由人民法院将罪犯收押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将其收押交执行机关执行…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在逃,且超过十二个月不能归案,致使刑事诉讼无法进行。对此,有人认为只要满十二个月就应当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期间不应计入十二个月的期限之内,故不应解除取保候审。请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在逃,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是否应当解除取保候审?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张广华张广华同志:取保候审是在刑…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在实践当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后因故又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保证案件审理,需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监,此时,是应退回公安建议收监?还是检察院直接收监?若直接收监,还需办理什么手续?恳请予以答复。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邹玉民邹玉民同志:在回答你信中的问题之前,需要先澄清“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将监外执行的罪犯,如被判处缓刑或保外就医、假释的罪犯收入监内执行刑罚。这一概念只适用于已被判决执行刑罚的罪犯,而不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只能采…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撤销、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如何办理重新收监手续?对此,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直接收监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原逮捕措施被改变后,即使是后改变的强制措施被撤销,原逮捕决定也不能自然生效,应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逮捕手续。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办理收监手续?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张豫美张豫美同志: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决定逮捕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但为了尽可能地防止公民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刑…  相似文献   

8.
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办理逮捕手续?编辑同志:我院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中,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结,遂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即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因诉讼程序变化等其他原因,需重新对被告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在办理收监手续时,有的同志认为对被告人重新收...  相似文献   

9.
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唐伯荣一、对同一对象不应重复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某犯罪嫌疑人取保,移送审查起诉后,如果仍然需要对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还要不要重新办理手续?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是不是还要再次办理手续?与此相联系,公检法三机关能...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一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如何办理法律手续的问题上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直接在起诉书中追加其为被告人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按案件管辖范围,对该嫌疑人应先行立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与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一起向法院起诉。请问哪种意见正确?四川省安县人民检察院付加明付加明同志:按照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是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有关操作程序,本条中所说的是“参照”而并非“按照”,因此我们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知具体怎样操作。请问:1.审查起诉部门是否需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随卷移送?2.条款中“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是指审查逮捕部门仅填发法律文书(《逮捕决定书》),还是指审查逮捕部门受案后,需经过审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是…  相似文献   

12.
检察信箱     
改变管辖后,需改变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应由谁负责押送?编辑同志:《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上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但对改变管辖后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由谁负责押送未作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不一致。有的地方是公安机关送人,检察机关报卷;还有的地方是检察机关既送人又…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中第10条、第17条明确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对于经补充侦查的,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1997年3月18日,我院以流氓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江某,并建议公安机关追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帅某和雷某。公安机关将帅某和雷某逮捕归案后,经审查认为该二人的行为属一般流氓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撤案处理,将二人释放。5月7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江某。我院因帅某和雷某未被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而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11日再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江某一人。为查清全案事实,我院对江某取保候审。该案至今未处理。请问:公安机关撤案有依据吗?检察院对此应该怎么办?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李荣斩李…  相似文献   

16.
卢跃  李志刚 《中国律师》2000,(12):63-63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1996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一、不起诉决定的适用问题既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不起诉”,完全无罪者更无疑地应做出无罪不起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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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院在办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犯有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新罪,需要我院立案侦查,但是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侦查期间发现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未对“起诉期间”发现重要罪行怎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作出规定。请问:审查起诉中发现新罪是否可以适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我们应如何处理?广西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冯幸福冯幸福同志: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神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审查起诉的要求,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新罪,且该罪应由…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均可以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效力是否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中向下一个环节自然延伸。有观点认为,取保候审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羁神以后,可以依法转为取保候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但是对于应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行使捕后转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却未做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之外…  相似文献   

20.
李江海 《人民检察》2005,(23):59-6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建议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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