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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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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纠风     
《中国监察》2011,(7):27-27
江西省宁都县加强新农合医疗资金监管近日,该县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制度,从严规范医务人员药品使用行为,有效提高了新农合参合率,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及全县  相似文献   

2.
广东省肇庆市卫生系统去年进一步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行业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促进了行风建设,在广东省和市纠风办开展的卫生系统行风评议工作中,市卫生局和5个医疗单位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该市卫生系统主要抓了四个方面。一是治理药品回扣。严禁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从药品购销中牟取私利,并组织开展药品采购和管理的自查自纠和专项抽查工作。同时,从去年6月开始对市直医疗单位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二是治理医疗乱收费。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公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主要…  相似文献   

3.
《证据科学》2007,14(1):I0038-I0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同药品生产者连带承担药品缺陷引起的责任,而不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机构不是单纯的药品销售者,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专业化的诊疗服务;医疗机构连带承担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立法目的相悖,医疗机构不能成为受害患者的保险人。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药品瑕疵责任限定于医疗过错责任范畴,医疗机构可能因违反诊疗和组织义务而承担基于药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5.
将药品降价进行到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8月18日,安徽省物价局等8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从9月20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的医疗机构无论销售政府定价药品还是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都应以实际进价顺加不超过15%差率作价销售;同时,为保持高价药品加价额与抗肿瘤药品价格保持一致,我省实际所有进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这一措施有效地抑制了医疗机构药品加价收入和不合理地使用高价药品,弱化了医院“以药养医”的机制。据统计,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一年药品差价收入将减少近6亿元。近日,国家发改委又发出通知,决定对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的零售价格进行调整,共涉及400多个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30%,最大降幅76.8%,降价金额为43亿元。据介绍,这是国家发改委今年6月出台抗肿瘤药品价格调整方案之后的第二次药品调价措施。药品降价风暴再次来临,仿佛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就让我们可以把药价这匹“狂奔的野马”遏制住——光是国家发改委就3次降低300多种国家定价的药品价格,各地也纷纷传来药品“降价”的声音;老百姓似乎可以对“看病贵”说“不”了。但是,老百姓在欣喜之余也有疑问,新一轮药品降价能走多远?药品降价后为什么会出现许多怪现象?治标后如何治本?时值《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5周年之际,本刊记者深入全省各地,对物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部分医院、药品零售门市部、药厂进行了一系列的采访。  相似文献   

6.
唐小侠 《证据科学》2011,19(3):345-356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对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作出规定。但我市2002年《关于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收取“回扣”、“好处费”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认为,“对于医疗单位在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过程中,收受有关供应商回扣并入单位大账或单位小金库的问题,鉴于当前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不宜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江湘辉 《法制与社会》2012,(29):210+214
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还存在医疗配置不达标、医疗人员缺乏培训、器材和药品不足、在押人员健康检查和住院治疗存隐患等不足之处,可以从规范医疗机构配置、加强医疗器械和药品保障、加强医院和看守所的医疗合作、抓好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和建立应急处置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改善.  相似文献   

9.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1):118-122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0.
l案情简介 2005年3月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A医疗机 构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时发现A医疗机构正在执业中, 在其门口见挂有机构名称的标牌;查见A医疗机构的《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见核准有“内科、外科、妇产 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 等诊疗科目;在A医疗机构诊疗大楼5楼见“医疗美容中 心”字样,并有“中韩合作,特邀韩国著名整形专家……”等 文字内容。在A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中心”门口见一名穿白 大褂的人员正在给求诊者提供医疗美容咨询服务,该“医疗 美容中心”内有四间诊室,见有四名穿白大褂者在岗,经查 其中三人均能当场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是  相似文献   

11.
据报道,从2007年起,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实行统一“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办法”。一轮接一轮“竞价”和“专家砍价”程序,成为决定全国数千厂家的数万个药品最终是否入围  相似文献   

12.
(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相似文献   

13.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医院和只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医院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种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其基本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特殊情形下构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本文拟探讨患者自决权和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权之间的关系,检视和定位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拥有强制医疗权。首先从2007年1月发生的北京“李丽云家属拒绝手术死亡案”和2010年12月初的“广州医生强制剖宫产事件”入手,分析当前患者对自身身体健康的自决权和医疗机构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而可能直接不经患者同意而采取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继而厘清强制医疗的概念、特征以及当前我国存在的强制医疗的类型。最后寻找患者自决权和医疗机构权利的平衡,得出以尊重患者意愿为主,以医疗机构具有有限度的强制医疗权为例外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虚假广告,是近年来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社会公害之一.其中的重灾区,当属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从“1盒见效”式的夸大疗效,到“包治百病”式的迷魂断言,从“无副作用”式的安全“承诺”,到“最新专利”式的奖项编造,铺天盖地的华丽词藻,已成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标配.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了医疗机构侵权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侵权,第59条又明确了医疗机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解释源于将医疗机构视为产品销售者,类似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认识。而事实上,医疗机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作为销售者,其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所松动。所以,通过分析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医疗产品的实际情况等内容,提出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适用,应视医疗机构性质等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缓和。  相似文献   

18.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三、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四、本规定所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和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  相似文献   

19.
短讯集纳     
今年以来,青海省门源县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与开展“打假”专项斗争相结合,开展执法监察与发动群众举报相结合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辖区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及药品经销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截至目前,共出动人员358人(次),对149户(次)医疗机构及药品经销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中8户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了处罚,收缴罚金2.7万元;没收过期变质药品569种,价值达6万余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相似文献   

20.
【裁判摘要】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数据统计、传输、维护等信息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统计、传输、维护的信息和数据系国有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决策的重要依据,属于医保信息,工作内容具有公务性质,该人员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类人员利用从事信息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营销人员财物.向其提供本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统计数据等信息,为相关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药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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