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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稷山“诽谤”案3名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举报而非“诽谤”,不构成犯罪。即使受害人认定3名干部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也只能自己亲自起诉,不能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将自诉案办成公诉案件,县委书记涉嫌滥用职权,公、检、法三家涉嫌违法办案。利用职权法办举报自己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该“诽谤”案传递出地方“一把手”专制集权的多项警讯。防止地方“一把手”专制集权破坏法治应推进几点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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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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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立在铁路系统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作为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内设职能机构,它的职责是通过对铁路系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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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污贿赂是正义祛除邪恶的斗争,也是智谋与狡诈的角逐;犯罪侦查是法律形式的政治斗争、对敌斗争,是深邃的智慧活动。“三十六计”荟萃了兵家韬略,取克敌制胜之精华,是用智用谋的经典,经历代而不衰。这正是侦查犯罪所需的,为侦查理论所推崇。这一点对于侦查贪污、贿赂等高智能犯罪尤为重要。深信随着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和侦查技能的不断提高,“三十六计”将会在犯罪侦查中得到广泛运用。本文发掘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借鉴“三十六计”中“瞒天过海”的谋略,结合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理论和实践,阐述了贪污、贿赂犯罪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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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公检法三机关的案件管辖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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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诱惑侦查的事实,一些案件也起诉到了法院。但是,对于被侦查人员诱惑实施的犯罪(以下简称“被侦查诱惑之犯罪”)而言.法官能否对其定罪量刑呢?这是亟需予以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说,被侦查诱惑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诱惑侦查合法与否对被侦查诱惑之犯罪的刑事责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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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年,宁波北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试验被冠以“以善代刑”的称呼在媒体上出现,引发争议。北仑检察院起草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规则,轻微犯罪可通过做义工而免于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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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苏南某高等学院教师张泳一纸诉状将省教委(5月份改为省教育厅)及教委主任(教育厅长)推上被告席。5月24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因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驳回起诉。张泳不服一审裁定,6月3日,张泳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以非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且自己一直未放弃起诉权利为由,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追加学院一名领导因侵犯名誉权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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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贪污所得款能否以“用以公”的理由从贪污数额中扣除。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由于贪污罪所侵犯的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故只要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使公共财产所有权转移,并达到法定数额的贪污行为,就已构成贪污犯罪。贪污得款与否,至多是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并不影响定罪。而将贪污所得款“用于公”这一做法,明显是贪污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行为。将贪污所得款“用于公”,与用于个人挥霍、用于捐赠他人、用于营利活动等等,都已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故只有犯罪情节上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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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苏州市某国家机关的一名公务员,1996年6月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后公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当时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在案发后未归还的按贪污论处)对本人提起公诉。请问:(一)侦查机关先捕后侦的做法是否违法?(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所作出的供述是否可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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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亦日趋复杂化。一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的犯罪,已经对传统的“回应型侦查”侦查行为提出了挑战。为更有效的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与之相时应的“主动性侦查”措施越来越被侦查机关广泛的采取。但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住宅权、名誉权等重要公民基本权利,遏制非法的搜查、诱发犯罪等活动,必须对主动性侦查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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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近,某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对部分事实翻供,且该案的一个重要证人无证词在卷,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院还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予以撤销。请问: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撤销该案吗?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蒋洪波蒋洪波同志:撤销案件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案方式。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案件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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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监听、录像权是指采用秘密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及相关行为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 1 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将秘密监听、录像作为法定侦查手段加以规定。但是 ,1 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 ,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 1 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也规定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经严格的批准程序 ,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而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 ,却没有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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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或服刑阶段,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贪污、贿赂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问题存有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供述同种类罪行时,是否适用自首的问题;另一个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标准问题。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说不一。笔者也就此问题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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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了个人贪污数额和因之应受刑罚的幅度。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精神,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个人贪污数额”与“贪污个人所得数额”等同起来。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对共同贪污行为均以其中个人所得数额是否达到五千元作为涉嫌犯罪或定罪的标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当前惩处共同贪污犯罪的需要。 一、《刑法》第383条所称“个人贪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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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足球著名裁判、“金哨奖”的获得者陆俊,因广州一家新闻媒介报称他在执法广州松日和大连万达的比赛中曾有收受20万元现金贿赂行为,而愤然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报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如果将这一事件与最近足球圈中万达起诉某报社、某球员起诉报社等事件联系起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纠纷的共同点都是新闻媒介因实施其舆论监督职能所引起的。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由于中国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所以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介,必须举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原告确有受贿的行为才能免除其责任。而中国法院对证据的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