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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信箱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刑期未满的,是建议执行机关收监执行,还是法院裁定收监执行?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发现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监外执行条件已经消失,而刑期未满的,是建议公安机关收监执行,还是法院裁定收监执行?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2.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与刑罚执行机关相脱离,造成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机关,也即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原刑罚执行机关,也即监狱或看守所难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三者互相存在边缘空隙,使得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某罪犯因病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在即将到期前,罪犯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也为其出示了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了鉴定,在没有公安机关建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请问,只有罪犯本人申请,没有执行机关的建议,人民法院可否再次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湖南读者马剑锋马剑锋同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有三个机关可决定。一是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中所指的罪犯是否包括来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践中对此很难掌握。一种意见认为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是指依照法定程序 ,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送到监狱或者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看守所、拘留所等关押场所管理秩序的 ,不构成本罪。另一种意见认为 :对于依法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关押起来的犯罪嫌疑人 ,…  相似文献   

6.
论脱逃罪的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脱逃罪的主体齐文远刘代华修订后的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与原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脱逃罪罪刑规范在主体条件上有无差别,学界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构成...  相似文献   

7.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有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宜在监狱或其他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特殊情形,暂时不收监关押,而将其交付特定机关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措施。这一执行制度既体现了我国法律惩罚犯罪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自实行以来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原来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健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审批程序、监督、考察和管理程序等规定不够完善,在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相似文献   

9.
脱逃罪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表现得比较复杂。对其认真研讨,很有必要。下面就其中几个问题分别论述。一、脱逃罪罪与非罪的区别1.从犯罪构成看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则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的构成有其严格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即必须发生在依法被关押期间和被关押场所,被关押期间指行为人依法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阶段,被关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等场所,也包括劳动改造时参观学习汝咄劳…  相似文献   

10.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我院批准逮捕的抢劫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逃,后被县公安局在福建省大田县抓获。执行人员当时身着警服,但未出示逮捕证就将吴某某押上火车。途中,吴某某跳车逃跑,三年后投案自首。县公安局遂以吴某某抢劫、脱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庭上,被告人和律师提出公安人员在执行逮捕时没有出示逮捕证,被告人没有在逮捕证上签字,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请问:没有出示逮捕证而被逮捕的被告人在途中逃跑能否认定脱逃罪?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韩书杰韩书杰同志: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逃脱羁…  相似文献   

12.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部分进行了修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情形都有了补充和完善。这些修改总结了自1996年来我国刑诉诉讼执行过程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更加注重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执行理念。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比如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要不要继续扩大。暂予收监的情形要考虑哪些因素,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时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13.
刑罚执行以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为依据,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中对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有错误,不仅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损害刑罚执行公正,当有效预防和减少刑期计算错误。案例一:罪犯张某抢劫作案后外逃,经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后于2004年6月6日被浙江宁波公安机关抓获并关押,同年6月15日被押回案发地关押,后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时,刑期从2004年6月15日开始计算,未折抵2004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14日的羁押时间,多计算9天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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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在实践当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后因故又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保证案件审理,需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监,此时,是应退回公安建议收监?还是检察院直接收监?若直接收监,还需办理什么手续?恳请予以答复。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邹玉民邹玉民同志:在回答你信中的问题之前,需要先澄清“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将监外执行的罪犯,如被判处缓刑或保外就医、假释的罪犯收入监内执行刑罚。这一概念只适用于已被判决执行刑罚的罪犯,而不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只能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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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见到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在被收容审查或劳动教养、拘留、逮捕之前还被“关押”数日的“证明”,而有的审判人员也以此作为折抵刑期的依据。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极不严肃的做法,应引起有关人员的高度重视。众所周知,根据刑法第36条、39条、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计算刑期时,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按规定折抵刑期。即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而这里的羁押指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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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7.
正在我国,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同级公安机关管理,担负着依法羁押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的法定职责。看守所执法管理,依法保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代表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法治文明的能力水平,是  相似文献   

18.
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事关罪犯人身自由和人权。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宜予以折抵刑期;留置盘问期间应当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而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两规"、"两指"期间不能用以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在规定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时,使用了“加处”一词。而在刑法分则其他条款中从未出现过,因此,司法界对于“加处”的理解颇有争议。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逃脱羁押和监管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  相似文献   

20.
按照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县级公安机关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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