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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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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变通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严格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罪犯交付执行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审批程序,改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法;另一方面,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同时增加了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新刑诉法条文的增补或修改进一步完善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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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部分进行了修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情形都有了补充和完善。这些修改总结了自1996年来我国刑诉诉讼执行过程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更加注重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执行理念。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比如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要不要继续扩大。暂予收监的情形要考虑哪些因素,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时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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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与刑罚执行机关相脱离,造成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机关,也即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原刑罚执行机关,也即监狱或看守所难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三者互相存在边缘空隙,使得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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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被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统称"非监禁刑")三种矫正人员被裁判、决定收监执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发现漏罪或再次犯罪,应该撤销原判,数罪并罚而收监执行;二是严重违法或条件消失,被撤销非监禁刑,予以收监执行。本文讨论第二种情形。异地法院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问题,是指在裁判、决定非监禁刑的法院所在地与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不一致时,社区矫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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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首先,这是维护被害人知情权的需要。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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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定性为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以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罚执行期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执行腐败”问题。为此,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思路上,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讲,关键还在于废除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其改造为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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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由于制度设计漏洞,加之不法利益驱动,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虚假鉴定、脱管逃跑、收监困难、规避刑罚等现象。本文通过现实情况分析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讨如何摆脱规避刑罚之困境,克服该制度的现实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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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之缺陷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而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又表明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被执行刑期。这种立法使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明显的缺陷 :1 .导致实际上的罪刑不相当。一般而言 ,罪犯被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是相当的 ,除有立功事实或悔改表现而被减刑或假释外 ,其刑罚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而暂予监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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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殊性,加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出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监督内容不明确,且具有事后性,使得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及促进检察制度完善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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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正确地适用监外执行,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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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有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宜在监狱或其他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特殊情形,暂时不收监关押,而将其交付特定机关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措施。这一执行制度既体现了我国法律惩罚犯罪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自实行以来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原来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健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审批程序、监督、考察和管理程序等规定不够完善,在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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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几个问题卫跃宁,焦素芬暂予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暂予监外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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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是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问题的环节。这就决定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必然会成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法律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内容、模式和程序不统一,有的地方仅仅侧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了事前监督,影响了监督的实效。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试从立法精神着手论证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完善同步监督具体程序和机制的建议,以期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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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为了正确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2014年10月31日,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暂予监外执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格了适用条件、执法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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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之一,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保外就医是一种更人道、更文明的改造方式,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充分利用好这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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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之薄弱环节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暂时采用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条件,即暂予监外执行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该罪犯应当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该罪犯在监外执行应当没有社会危险性;该罪犯不是自伤自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