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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侮辱、诽谤后自杀身死,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自杀的原因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远因,有近因,有主观原因(如性格、境遇)、客观原因(受到多种刺激,侮辱、诽谤是其中之一),对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些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确当区分。侮辱、诽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既指侮辱、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2.
诽谤罪的比较研究应审度国内外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与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刑罚范围。在解释论上,诽谤罪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对象,限制对诽谤政府官员名誉的刑法保护,扩大适用于法人等团体和死者;名誉和诽谤事实等内容司法中应具体判定;诽谤罪的未遂不予处罚。在立法论上,应以独立条文规定诽谤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取消捏造行为的规定;可将通过印刷品、传媒等方式实施诽谤规定为加重法定刑;诽谤事实不限于虚假(作为例外,诽谤死者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可专条规定诽谤死者罪或在诽谤罪条文中增加一款规定诽谤死者的法定刑,并且明确限制可以提起告诉的死者亲属范围;应对诽谤不罚事由作出专门规定。诽谤罪的犯罪圈从长远来看应逐步限缩。  相似文献   

3.
融合传统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单向性以及类似人际传播的双向交流特点的网络诽谤犯罪撼动了传统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理论和规则。公诉案件的网络诽谤立案管辖存在对公安部解释的适用效力、标准、度的问题;自诉案件的网络诽谤案立案管辖涉及证据的收集、证明标准问题。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种种特殊性,现有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遏制和惩处日益增长的网络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需要,根据目前我国立案管辖的立法现状,结合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应明确公共言论与一般言论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和审慎运用刑罚原则。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以明确列举,增设网络诽谤不处罚的例外规定,建立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等。  相似文献   

4.
一、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问题侮辱、诽谤行为是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必要条件,正确认定侮辱、诽谤行为,对于整个侮辱、诽谤犯罪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什么是侮辱、诽谤行为?以及怎样认定行为的侮辱、诽谤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衡量  相似文献   

5.
侮辱,诽谤死者,损害死者生前的人格、名誉,行为人是否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也即死者能否作为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通行的观点坚持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因此认为死者不能作为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笔者对此论断不敢苟同,特撰拙文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6.
赵凯 《法制与社会》2014,(9):276+278-276,278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网络"诽谤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详细阐述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的含义,排除了散布真实事实构成网络"诽谤罪"的可能性,但对"实际点击、浏览或者转发次数"的认定仍可能产生很多问题。这就要求办案单位在办理网络"诽谤罪"时,对次数的认定要严格依法并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诽谤罪"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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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5)
侮辱、诽谤罪是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侮辱、诽谤罪的对象都是活人,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侮辱、诽谤死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成为问题。在旧中国,这个问题早已存在,远在1920年,有人撰文诽谤已死了1152年的唐代文学家韩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引起韩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提起诉讼,结果以被告人被判300元罚金败诉告终。在新中国,则可以说这是实践向刑法理论提出的一个新问题。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行为人因对死者生前有隙,而在其死后以张贴大字报等方式公然  相似文献   

8.
近期,诽谤再次成为各大媒体争议的焦点.这并非是说老百姓一夜之间对自身的名誉权突然特别关注起来,也不是说法院对于老百姓的名誉权突然给予了特别的保障,一切源于"诽谤"一词被官员、政府生搬硬套地拉攮配,官员、政府频频动用公权力对付那些告状、举报的公民.近期发生的"王帅案"、"吴保全案"等等一系列案件,再次将所谓的诽谤官员、政府的问题突兀在公众面前.  相似文献   

9.
韩国大法院近日做出了在网上通过"一对一私聊"诽谤第三者也有可能构成诽谤罪的判决。韩国大法院一部于2月15日表示,对以违反《关于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以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诋毁名誉)的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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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罪立法刍议崔红卫,崔红利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至关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经营者求得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正因为如此,也就出现了诽谤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现象。对此,虽然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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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作为当下流行的一个名词,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鲜明的特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更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价值冲突,故应严格其认定标准,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该罪被滥用和乱用的情况得以规制。本文就从该罪在理论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和实践中遭遇的困境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2.
谈谈诽谤罪     
诽谤罪,就是以破坏他人名誉、人格为目的,捏造散布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古代就有关于诽谤罪的记载。在封建时代,诽谤罪成了危害封建政权、君权、大逆、大不敬罪的同义语。《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朝有“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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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诽谤法现状、问题及改革方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宋克明 《中外法学》1993,(1):75-80,64
<正> 一、诽谤的定义诽谤,在美国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定义。1."诽谤是在传播中使人遭到别人的憎恨、嘲笑或藐视,降低其在周围人中的威信,造成别人躲避他(她),或使其受到工作上、职业上的损害。"2.判断有关词句是否属诽谤,主要看是不是"……倾向于令人丢丑,降低其身份或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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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之一:民事视角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蒙牛"事件 蒙牛员工诽谤事件令人痛心.诽谤行为不仅有违商业道德,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从民事的角度看,该诽谤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则成立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竞合,行为人需要承担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法国巴黎地方刑事法院9月21日开庭审理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的"诽谤"案,整个听证过程预计持续大约一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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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微博是为代表的网络交流方式,日益成为人们思想与感情的交流的新方式,网络时代也如约而至。伴随着微博言论自由性、发布简易型、内容公开性、蔓延迅速性的特点,网络语言几经发展成为语言暴力,当它达到某一程度时,便形成了网络诽谤。因此,对信息网络传播进行规制是时代的要求,更是维护绿色网络平台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7.
依法行政与行政道德法制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行政道德是政府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同样作为对政府公职人员行政行为规范的要求.行政道德建设的法制化与依法行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依法行政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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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有法可循且有权威解答,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区别对待. 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表述比较清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室"没有明确被列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但是有"厅".那么,这个"厅"是否包括"政府办公厅"?我们不妨从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去寻找答案.该条款特别将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单列第二款,其立法目的就是将"政府办公厅(室)"与各"厅、局、委员会、科"分离出来,以此来明确"厅、局、委员会、科"的"厅"不包括"政府办公厅".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是"厅长",而不是"主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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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曹县帖案"有了新进展:在网上发帖引发涉嫌诽谤案件的当事人段磊已获国家赔偿. 8月27日,段磊的代理律师在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代段磊领取了国家赔偿款1679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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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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