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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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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关系到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深度和广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但是否将抽象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比较将抽象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正面观点和反面观点,进一步阐述扩充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本文拟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从复议机关的角度说,是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是对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只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它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5.
欲实现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和权利救济的复合功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一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改书面审理方式为言词审理方式,确立复议期间停止(暂缓)执行制度,实现复议程序多元化,取消复议终局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法第 7条首次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制度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我国迈向法治的一个标志。但从复议法实施三年情况看 ,该项制度存在可复议范围不周延性、整体制度低层次性、处理主体和权限模糊狭隘性等诸多缺陷。必须在细致分析缺陷基础上 ,重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8.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有一般的规范性,一般不针对具体的人或者事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二是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  相似文献   

9.
张龙 《法制与社会》2011,(20):159-160
《行政复议法》首次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制度中来,是我国行政制度的一大突破。但在实践中该项制度存在可复议范围低层次性的缺陷。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行政复议制度更应该和世界法制接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是来自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的呼声。为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和发展趋势,本文主张将行政规章纳入到行政复议当中来。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解决行政纠纷和处理行政案件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前者通过行政监督的形式和行政救济的手段,后者则通过司法诉讼的程序和司法救济的手段。而在行政复议中,受案范围又是行政复议的核心和关键,是其首先应该明确和界定的问题。本文仅对此提出探讨意见。目前,对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法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因抽象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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