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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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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韬 《河北法学》2012,(1):177-178,179,180,181,182
告诉乃论制度对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刑罚谦抑、促进刑事和解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了数量庞大的亲告罪,我国的亲告罪名却很少,类型也很单一。制约亲告罪范围扩大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亲告罪告诉权的救济性规则缺乏,亲告罪与自诉罪混淆,告诉权与证明责任混淆,告诉制度不完善。通过归纳、比较各国刑事立法例中的优劣,认为我国可采被害人可自由选择自诉的混合起诉制,以弥补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  相似文献   

2.
告诉乃论制度对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刑罚谦抑、促进刑事和解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了数量庞大的亲告罪,我国的亲告罪名却很少,类型也很单一.制约亲告罪范围扩大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亲告罪告诉权的救济性规则缺乏,亲告罪与自诉罪混淆,告诉权与证明责任混淆,告诉制度不完善.通过归纳、比较各国刑事立法例中的优劣,认为我国可采被害人可自由选择自诉的混合起诉制,以弥补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夏勇 《法学论坛》2001,16(3):90-98
本文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立法形式、罪名种类和亲告条件作了初步的比较研究.两地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都规定了亲告罪,但所用的"告诉"概念,其含义及与"自诉"概念的关系却是有区别的.内地刑法中的"告诉"是向人民法院告诉,告诉是自诉的一种情况;澳门刑法中的"告诉"是向检察院告诉,告诉与自诉之间彼此独立.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罪名数量明显多于内地,其内容所涉范围更为广泛,条件较为具体.目前,内地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是非常薄弱的,这一比较有助于亲告罪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4.
齐文远 《法学研究》1997,(1):139-143
“亲告罪”的立法价值初探——论修改刑法时应适当扩大“亲告罪”的适用范围齐文远虽然“亲告罪”即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所占比例很小,且均系轻罪,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亲告罪制度产生的深刻社会基础及其立法价值。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在...  相似文献   

5.
蔡可尚 《法学杂志》2016,(10):132-140
亲告罪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国家追诉权过度扩张而侵害被害人的利益,自诉程序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国家追诉权的消极滥用而使被害人追诉犯罪的愿望落空,亲告并不等于自诉.我国亲告罪案件只能通过自诉程序追诉,这种追诉机制在原来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也许能取得较高的定罪率,但在刑事审判模式已经逐渐转型的今天却逐渐陷入一种追诉成功率低的困境.摆脱这种困境的出路在于将自诉型追诉机制转变为一种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追诉机制.  相似文献   

6.
亲告罪(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Antragsverbr echen),又称亲告犯,告乃论、告乃坐、告诉乃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某些犯罪必须有被害人一方的控告或告诉,司法机关才能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它同非亲告罪相对应,是依据追诉条件对犯罪所作的分类。对大部分犯罪来讲。犯罪一经发生即  相似文献   

7.
“亲告罪”的范围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比较研究,在坚持现行刑法对亲告罪的合理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应扩大亲告罪的适用范围.在界定亲告罪范围时,应遵循"亲告罪是轻罪"和"被害人易举证"两个标准.并依据这两个标准,把亲告罪划分为"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亲告罪"与"基于特定损害产生的亲告罪"两类.  相似文献   

8.
王靓 《法制与社会》2012,(26):16-17
刑法的谦抑性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本文拟以刑法谦抑性为指导,结合某基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一年来的实际数据,将刑法谦抑性融入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实践中,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量刑情节问题,最终得出可以于实践中利用的量刑量化过程.  相似文献   

9.
刑法谦抑性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树茂 《犯罪研究》2003,(2):44-47,56
刑法谦抑性,作为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之一,对于制定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均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简要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内涵和法理基础,进而阐述了刑法谦抑性的理性价值。  相似文献   

10.
田宏杰 《中国法学》2020,(1):166-183
由形式谦抑性与实质谦抑性的有机统一、立法谦抑性与司法谦抑性的动态均衡所决定,前置法备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备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这既非象征性刑法在我国发韧的表征,亦非积极刑法观在中国肇始的告白,而是以谦抑性为内核的传统刑法观之精义所在。由此决定,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现之路在于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的并行不悖和张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设的犯罪化扩张和刑罚强度减弱的结构化调整为主线,后者则应致力于以下两条进路的展开:一是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法适用解释对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认定限缩;二是前置法优先处理原则与刑事法优先处理例外相结合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的倡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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