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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6):47-48
<正>京交法发〔2023〕17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站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依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21〕125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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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6):39-46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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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8):6-10
<正>鲁政办字〔202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23年2月5日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有关要求,强化和规范全省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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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12):72-92
<正>京建法〔2023〕8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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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4)
<正>(2015年10月26日)虹府发〔2015〕22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15〕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创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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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58-59
<正>京人社毕发〔2022〕4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和《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2号)精神,在继续实施《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2〕20号)的基础上,现就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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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报》2023,(16):27-34
<正>陕环发〔2022〕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鉴定评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8月2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开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4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8〕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3):15-23
<正>京管发〔202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三年(2022—2024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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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2):19-31
<正>京发改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3):11-13
<正>粤市监规字〔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销售相关主体落实主体责任, 相似文献
1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14):65-70
<正>京司发〔2023〕42号各区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办,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委社工发〔2022〕2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协管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办字〔2019〕 87号)精神,进一步充实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积极推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质效。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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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3):63-75
<正>京医保发〔2023〕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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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报》2023,(2):30-34
<正>陕政办函〔2022〕1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8月26日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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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1):47-70
<正>京医保发〔2022〕4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 22号)精神,本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办法,规范直接结算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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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52-70
<正>京建法〔2022〕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条例中所涉及的21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