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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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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审判》2009,(6):70-73
一、道路交通事敝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法律解读     
河北“交强险”的第一单6月29日,在中国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营业大厅内,投保人李维春领到了印有“1号”字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单及标志,这是河北省“交强险”的第一单。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  相似文献   

3.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基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是指承担机动车在运营过程中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者。从 2 0世纪开始以来的世界各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的立法史看 ,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也是令立法者颇感困难的问题。其焦点在于如何使用一个恰当的词语来表达和界定这个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现今世界各国有关机动车损害赔偿立法 ,对责任主体有不同称谓。美国及挪威使用“所有者”一词 ,英国采用“使用者”一词 ,德国、瑞士使用“保有者”一词 ,荷兰使用“所有者”和“保有者”概念 ,奥地利使用“驾驶者及…  相似文献   

4.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对“道路”、“机动车”和“醉酒”作出准确的解读.另外,该种犯罪客观行为的成立也并不受“情节恶劣”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牌照授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是对车辆牌照取得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机动车牌照不允许拍卖。但是当机动车牌照构成“有限公共资源”时,《行政许可法》第53条第1项即成为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而“有限公共资源”的判断标准,是“公共性”与“供需比例关系失衡”。因此当公共交通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通过拍卖的方式授予机动车牌照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正在飞速递增,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07年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逾1.5亿辆。对这么庞大的群体,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号牌管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回顾我国机动车号牌制度,经历了86式、92式和2002式几个阶段。我国新《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新规”)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日前介绍,“新规”施行后.  相似文献   

7.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8日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会上表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笔者以为,通过立法来惩治“危险驾驶”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物权登记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传统物权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为确保该项制度的正常运行,应着力处理好机动车物权登记与机动车行政管理登记、登记机动车与非登记机动车、机动车登记与机动车占有以及机动车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等四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王女士通过“自编自选号牌号码”方法成功为新车上牌后,由于还要等15天才能拿到正式牌照,于是她开起了“无牌”新车。一天,她在下班的路上被交警拦了下来,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末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暂扣新车,罚款200元。  相似文献   

10.
在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中,法院在适用行政法规时碰到不确定法律概念且其他领域的法律中恰好有对该概念的定义条款时,是否应当直接应用该定义条款尚无明确的指引。在陈卫群一案中,对于能否将“电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的“机动车事故”,两审法院判决与裁判要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定义条款的基础上采取了不同的进路,以此来认定“电动车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但是均拒绝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则直接应用现有的定义条款。  相似文献   

11.
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完善的经济法理论应当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基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现状 ,本文提出了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问题 ,强调应当超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和责任理论 ,通过运用矛盾分析、关联性分析、典型性分析等方法 ,去发现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独特性、与传统责任理论的相关性 ,以及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特殊性 ,从而实现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补。  相似文献   

12.
刑法学中"人"的观念的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光权 《法律科学》2005,23(1):37-44
在刑法学中 ,对主体的态度不同 ,刑法立场就可能不同。近代以来 ,随着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先后登场 ,刑法学中的人开始从“抽象刑法人”过渡到“危险个体”。如果要在刑事领域坚持一种法治立场 ,刑法学应当采用“抽象人”的观念 ;但是 ,司法实务总是倾向于探求个人的危险性格。由于刑法理论和实务之间对人的看法存在严重的不一致 ,所以 ,有必要根据规范违反说 ,提出“规范意识主体”的概念 ,以使刑法学对“人”的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3.
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光权 《中国法学》2012,(1):175-191
对于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实质违法性论问题,有重视"恶果"的结果无价值论和重视"通过‘恶行’造成‘恶果’"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但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两种理论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合理的违法性论应该考虑某种身体动静如何通过对行为规范的违反造成法益损害,以建立一种"新行为无价值论"。这个意义上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不会使处罚范围扩大化,不会侵犯人权;同时,仍然坚守客观违法性论立场,不会混淆违法和责任的界限。新行为无价值论能够将犯罪论和刑罚论有机地统一起来,肯定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也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立法倾向、司法实务相契合。  相似文献   

14.
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论到要件论之嬗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鹏 《现代法学》2005,27(4):105-111
严格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原则上将动机排斥于法律评价之外,唯有表示于外的动机始受保护的传统的“类型论”观点日益露出其破绽,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一元化并构造统一法律要件的“要件论”思想渐次成为今日“错误论”之主流,而统一的“错误要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持合理性,仍在继续的探索与求证之中。  相似文献   

15.
杨吉 《行政与法》2004,(8):59-63
本文通过对苏州“养狗问邻”文件的解读,提出了行政权“嫁接”理论。在随后的体系建构中,我从政治哲学、经济学等社科角度重述了政府作为公权力行使者产生的渊源以及合理性,并以此分析概括出行政权的特征及其在此基础上,我对行政权“嫁接”的现象、特点,以及它所演化的权利分配的状态从法理学角度进行了全面阐述。通过本文写作,企求能给政府为主导型的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一种理论的范式。  相似文献   

16.
转型社会与道德真空:司法改革中的法律职业蓝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法的实质化"的背景,以司法制度史与司法学说史为双重线索,将法律职业化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对转型期中国司法制度设计的主导理念——形式主义法学及其实践与当代社会现实错位的现象作了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描述。进而,结合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对以"非道德权利观"为逻辑起点的法律人"职业蓝图"在当下社会阶段性挫折的根源做了详细的分析和反思。最终,提出了将"契约式程序主义"作为填补"道德真空"状况的理论主张。  相似文献   

17.
论教学论的实践转向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理性主义为基本取向的传统教学论在教学论发展早期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实践解释能力和学科建设在今天都面临严峻挑战。从根本性质上看,教学理论是实践理论;它不能以“教学理念世界”为研究对象,而要直面“教学生活世界”;其致知目标不应过分调强普遍、确定的教学知识,而要致力于为教学活动提供实践智慧(实践之知);其理论陈述不应追求宏大体系,而要突出教学信念的自由表达。相应地,教学理论研究也要脱下“立法”的外衣,参与到教学实践中,并在实践的反思与批判中,实现理论的阐释与对话。  相似文献   

18.
1954年,德鲁克在《管理实践》中首次提出目标管理的概念,并且建构了目标管理体系。德鲁克在他的目标管理体系中对目标制定、目标实施和成果检测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德鲁克的目标管理思想与其之前的管理思想家关于“目标”、“任务”和“计划”的相关思想有本质的不同。时至今日,德鲁克目标管理理论对我们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相似文献   

19.
《老子》法哲学的基础建立在其关于"常"的理论上。"常"是"道"的表现,虽可为人所认知、并作为自然法规制社会,然其本质终属于抽象性的规律。在《老子》的法哲学中,"常"未能转化为"法"的逻辑原因在于对"名"的功能阐述上,而矛盾根源则为战国时期对价值观问题之反思。由于"名"理论之演进发生分歧,遂出现了庄子、黄老、法家三派的法律观之理论区别,其共同的思维模式则为中国法律传统所继承。  相似文献   

20.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存在两个范畴:一个是物权法财产共同共有理论,并试图把婚姻家庭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区别开来,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夫妻共同债务),该理论的核心是"财产共有则债务共担"。另一个是"法律行为理论",其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最主要的是夫妻双方有否共同意思问题,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不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一方个人行为,后果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同时,为了补充其可能在婚姻家庭领域夫妻债务规则可能出现的不足,当这种行为带来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也应当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行为理论"已经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而且《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显表现出"法律行为理论"的特征。在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上,两种理论比较,"法律行为理论"明显优于财产共同共有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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