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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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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无全面、详细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混乱。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单方故意不构成本罪,单方聚众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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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和换偶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并与性有关的行为.非聚众的私密性换偶不是聚众淫乱,是纯粹意义上的换偶,聚众性换偶是换偶更是淫乱.聚众淫乱和非聚众私密性换偶在行为性质、行为结构方式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有所不同,《刑法》对二者的评价也不同.聚众淫乱是犯罪,只有在人性中寻找合理性依据,没有合法存在的空间,是性混乱.非聚众的私密性换偶可以从人性中寻找合理性依据,是性交换,除去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外,都不是犯罪行为.目前《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比较合理,没有取消和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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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若干问题探 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在全面研究和总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基础上,对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的内容作了调整与合并,删除了反革命破坏罪,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等犯罪,并将组织越狱、聚众劫狱等犯罪移入他章,增加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叛逃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一些犯罪。学者对本章犯罪作了一定的研究,但对有些问题似缺少进一步的探讨。本文拟对本章规定的犯罪中的若干问题再作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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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是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只是简单概括性的规定,此外也没有对该罪的具体司法操作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斗殴”“持械”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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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一些刑法教材在论述刑法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时,认为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谈到:“……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犯罪构成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第158条扰乱社会秩序罪,第159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都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惩处;不是首要分子的就不以犯罪论处。”(第196页) 我认为,这种把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限定在首要分子特殊范围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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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90-97
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共用11个条文规定了14个聚众犯罪,其中大多数聚众危害社会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少数是该罪的选择行为要件。聚众犯罪的主要特征有法定性、聚众进行、实施的是复数行为等。从犯罪形态上看,聚众为着手,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为既遂。它与煽动犯罪、教唆犯、组织犯、首要分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组织犯部分交叉重合。聚众犯罪的一罪数罪标准在于行为个数、数行为之间是否牵连、牵连时定一罪是否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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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西方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二类。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法论著也采用同样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三种必要共犯:一是聚众性犯罪(如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二是对内性犯罪(如行贿与受贿、重婚与相婚);三是集团性犯罪(如反革命集团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必要共犯,不能照搬西方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理论。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成立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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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流氓罪是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一个罪名,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利器。但是,听说新刑法将流氓罪取消了,不知为什么?另外,今后将根据刑法哪些规定来惩治流氓犯罪?读者:梁宝康梁宝康读者:新《刑法》虽然取消了流氓罪,但对流氓犯罪的惩治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新刑法增设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猥亵罪、聚众淫乱罪,可见,取消流氓罪只是取消一个罪名,而不是取消对流氓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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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最近的热点新闻“副教授换妻”事件的探讨分析,引出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的思考。此罪在法理上存在着刑事立法者价值衡量观的失衡、道德干预的过度以及对性自由权的不正当侵犯三大缺憾,必须对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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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修正前后的《刑法》均规定的犯罪,但前后《刑法》对该罪保护的价值取向不完全相同,修正后的刑法还适用了刑法上的法律拟制,法条中还存在注意规定,值得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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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8日上午,上海市新《刑法》实施后首例聚众冲击公安机关案,由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审结,审判长陈平建庄严宣判:“被告人叶志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叶惠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人许鸿金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此,涉及此案的11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2年,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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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是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只是简单概括性的规定,此外也没有对该罪的具体司法操作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斗殴""持械"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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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高检《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刑法第248规定的名称确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同时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把虐待被监管人罪同《刑法》第26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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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97《刑法》中新规定的罪名,由于本罪在实践中较常见而刑法的规定较为模糊又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致使该罪在处理上存在一些困难。本文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出发,分析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以阐释非法行医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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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 38条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采用了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 ,但其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要素的明确性与司法实务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 ,有必要根据《刑法》第 1 38条规定的精神 ,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 ,以利于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本罪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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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以下简称“本罪”)是刑法规定的8种金融诈骗罪之一,近年来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诈骗犯罪增长最快、发案率最高的罪种。对本罪进行深入研究,颇有理论和实践之双重价值。弄清本罪的犯罪客体,对于理解本罪具有重要意义。现有观点综述根据《刑法》第194条第1款之规定,结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