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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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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审关系是一个具有自身特殊规律和内在机制的研究领域,侦审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决定了其对诉讼形态建构的特殊意义。侦审关系具有动态、转换性,在侦查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司法对侦查的制约,在起诉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审判与侦查的阻隔,在法庭审判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则是审判独立。根据侦审关系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不同样式,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可以表达为“独立而不失控、阻隔而不阻断、受制而不依附”。侦审关系研究的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制约侦查;二是法官预断排除。其中,前者的实质是侦查行为正当化的问题,后者则是裁判结论正当化的问题。从运行机制的维度审视,侦审关系的制度逻辑是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并举,审前阻隔与审中排除互补。主要制度组成包括侦查阶段的侦查令状制度、起诉阶段的侦审阻隔机制和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侦审关系是决定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控、辩、裁三方法律地位和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相似文献   

2.
毛立新 《政法学刊》2006,23(1):76-80
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须抑制侦查对审判的影响,通过一定诉讼机制,实行侦审阻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侦审阻断机制不健全,导致侦查中心主义,庭审流于形式化、走过场。应借鉴域外两大法系的做法,正确理解侦审阻断的概念与法理,完善我国侦审阻断机制。  相似文献   

3.
侦诉功能和主体分化后,根据诉讼中心的不同,侦诉之间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互动模式.以侦查为中心,侦诉相对隔离、诉服从于侦、侦实诉虚;而以审判为中心,则显现出侦诉协同、诉主导侦、侦诉制约等特征.对照以审判为中心的理想型侦诉关系,我国的侦诉关系存在着侦对诉协同不足、诉对侦制约不力、审前检察中心未建立等不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应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促进更为合理的侦诉配合制约机制生成;通过强化以辅助控诉为内容的侦查实战训练、凸显专业性的刑事警力资源配置、完善侦查内部审核等重置侦查机制以对接刑事指控;通过推进驻所检察开展侦查讯问合法性监督、创新完善类案检察规范和引导、打破检察内部藩篱聚力公诉等变革检察工作机制来服务审判.  相似文献   

4.
侦审合一是公安部于建国后在公安运作体制方面作出的最重大决策之一。新体制打破了我国长期沿用的侦查和预审作为公安内部两个独立运作部门的体制,将刑侦和预审合而为一,取消了作为独立部门存在的预审。侦审合一究竟意味着预审在侦查破案功能方面的削弱和消亡,还是相反? 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侦审合一的根本目标:1加1大于2。因此,对侦审合一体制下的预审工作作出正确定位是公安工作的当务之急。新体制和新形势必然要求预审功能发生变化侦审合一后,预审不再成为独立的工作部门,但预审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依然存在,由于新体制的特殊性,再加上新形势的要求,预审的功能必然发生相应变化。首先,侦审合一后,侦破和办案从分离的前后两道工序变为同时进行的双重任务,刑侦人员一身两任,使侦破和办案同  相似文献   

5.
公安机关实行了侦审合一后,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从目前办案实践看是个薄弱环节.在预审中,刑侦部门仅仅是简单地就事论事式的讯问几次犯罪嫌疑人后.就草草结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没有真正履行预审中的补充证据、深挖余罪的工作方针,这样就容易造成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缺乏完整性和关联性,影响了案件的侦查质量和出庭公诉质量,同时也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从重从快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的原则也无从体现,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实践中出现的机动侦查管辖权虚置、侦查管辖权划分过于绝对化、侦查地域管辖缺陷等诸多问题,其成因在于简单借鉴与我国国情的冲突、未厘清管辖概念、"以审判管辖为中心"统摄侦查管辖缺乏合理性等。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重构,应当以诉讼理论为先导,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阶段论的特征和侦查、起诉、审判的属性差异,确立"两个管辖中心"和"一个中间协调环节"的基本架构,并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分工、侦诉审管辖权协调、管辖规则等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7.
侦查讯问的程序意义——一个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讯问的诉讼价值最终取决于法庭审判的评价与认同。审判因其直接、言词、公开、辩论诸原则而对侦查讯问造成了一种制度性拒斥 ,因此 ,侦、审两权分离后的相互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在两大法系的制度设计上 ,侦查权在体制和程序两方面受制于审判权 ,侦查讯问因此而获得了法庭认同的根据。审前辩诉交易等的存在 ,使侦查讯问的诉讼化就显得更有意义。我国的侦查讯问与审判虽毫无关联但却能直接作庭审证据使用 ,这也正是我国侦审关系的盲点和需改革的重点。  相似文献   

8.
<正>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5年6月,最高检提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和诉辩关系”。2018年11月,最高检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十三五’时期检察机关将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立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2018年11月,最高检制定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  相似文献   

9.
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FA判权的裁决属性决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诉工作应尽快转型,这不仅要求公诉人更新司法理念,同时对证据的审查、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及建立新型的侦诉关系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侦审合一是公安部于建国后在公安运作体制方面作出的最重大决策之一。新体制打破了我国长期沿用的侦查和预审作为公安内部两个独立运作部门的体制,将刑侦和预审合而为一,取消了作为独立部门存在的预审。 侦审合一究竟意味着预审在侦查破案功能方面的削弱和消亡,还是相反? 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侦审合一的根本目标:1加1大于2。  相似文献   

1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这对检察工作,尤其是公诉工作必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刘某抢劫案侦查、审查、审判等诉讼过程的分析,阐明了公诉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从改变观念、构筑新型侦诉模式、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2.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界、侦查学界对公安机关部分侦查部门实行“侦审合一”的种种不同认识,从侦查程序和实体的角度,对“侦审合一”的程序不当和实体上可能造成的消极作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我国现行预审机制的改革和立法调整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3.
江涌  殷一琪 《行政与法》2007,(3):113-116
通过比较研究与理论剖析,关于我国的侦、控、审关系,我们发现存在着五大误区应予校正:侦、审之间应该是二元化的配合制约关系而非互相配合制约关系或无关系,侦、控之间应该是配合关系而非制约关系,控、审之间应该是制约关系而非配合关系,整体结构应以审判为中心而非侦查为中心,应该是共时性的诉讼结构而非历时性的工序结构。  相似文献   

14.
受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司法环境等综合因素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超职权性、口供至上性和相对独立性.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需要认真审视和有效建立新型的“侦审关系”“侦诉关系”“侦辩关系”,更加严格侦查阶段的证据证明标准,更加注重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以及更加重视应对刑事辩护问题.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型,转型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调整和创新以及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5.
1997年6月,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召开,会议确定刑事侦查工作应以侦查破案为核心的总体改革思路,并确定从四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其中,改革侦查预审分设的工作体制,实行侦审一体化成为一项重要举措。侦审合并,不是侦查部门另设预审机构,而是要在侦查部门内尽快实现立案、侦查、讯  相似文献   

16.
徐茂 《犯罪研究》2008,(6):24-28,34
预审作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意义重大,但1997年“侦审合一”,预审的专业化水平不够,导致预审质量不高。应从公安机关内单设预审机构,科学界定预审职能,加强预审专业化建设,加强预审理论研究等方面来健全和完善我国预审机构,提高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17.
1997年6月,公安部对刑事侦查工作做出重大改革,将侦查、预审分设改为侦审一体化。9月份,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取消了预审科,实行了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条龙办案。针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发生的变化及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梨树县检察院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认真加以解决。一、选准切入点,正确对待侦审合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侦审一体化,并不是取消预审工作,而是把预审部门的侦查职能合并到侦查部门,其目的是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明确办案责任。可是由于多年形成的对预审的依赖和受传统的办案模…  相似文献   

18.
预审制度是刑事审判前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预审是指预审法官在初步侦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并判断是否将受审查人提交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而英美法系国家的预审主要是指审查起诉条件的诉讼行为,因此两  相似文献   

19.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环节的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在侦查阶段建立起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能够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应措施;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改变原有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从而确保侦查中的每个环节更加规范,最终保障侦查阶段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能经得起审判工作的检验.  相似文献   

20.
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即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然而,上述反诉讼规律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现实。如果不解决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结构与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但考虑现实条件,应区别案件类型与司法任务,确立不同的司法应对方式,限制这一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这一机制,需要适度阻断侦审联结,限制庭前活动的"预审"与代审功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有效性和中心作用;需要通过加强审判法官与合议庭的责任,限制审委会与院、庭长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权力,限制庭下阅卷的作用等措施,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需要规范请示汇报制度,调整诉讼资源配置,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同时全面加强基础基层建设,增强一审法院司法能力,保证事实审理以一审为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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