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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华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5)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2.
谢望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20-27
域外关于中止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客观未遂说和主观未遂说,而主客观相统一的罪责理论才是我国中止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正当依据。关于中止犯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域外主要有金桥理论、恩惠或褒奖论、刑罚目的论、责任论;而追求公平正义的刑事政策价值才是中国内地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此外,对于中止与未遂区别难题——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应当坚持以是否存在"意志以外原因+现实危险性"来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并将其作为认定中止犯的补充原则。 相似文献
3.
责任主义的刑罚观认为责任的轻重决定刑罚的程度和份量,责任的轻重取决于违法性的程度和有责性的大小.行为的客观危害只有在能够归属于行为人的主体可谴责性范围内时才能影响到刑罚的裁量.数额犯罪中的犯罪数额情节必须在能够全部融入对行为主体的非难时才能成为法官裁量刑罚的依据,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数额的认识偏差和意志因素内自我不可控制部分由于并不能自动表明行为人对社会规范的蔑视态度,因而在刑罚裁量时应当作为酌定情节予以从轻考虑. 相似文献
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中的轻罪和重罪定位,不仅仅取决于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且尤其应当反映犯罪主体主观上对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内在态度为最基本要素的行为主体人身危险性大小。只有对那些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而且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才有必要处以较为严厉的刑罚,而对那些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反社会意识不强烈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各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处遇。 相似文献
5.
对于"天价葡萄案"等个案引发的主观罪过中的定量因素认识问题,一方面,对于主要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定量因素,无需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反映行为(包括结果)客观危害性的定量因素,如数额犯之数额、后果犯之后果,基于定罪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则应作为主观认识内容。至于某些所谓"复杂罪过"的特殊后果犯,应区分罪过评价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处罚范围限制意义上的结果,前者是判断主观罪过的根基,而后者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要将其归责于行为人,基于责任主义,也要求行为人有认识。 相似文献
6.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任何犯罪必然导致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只有为主观故意所认识的危害结果才能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危害结果的刑法功能通过对犯罪的分类体现出来,我国刑法学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这源于对危害结果概念认定的摇摆。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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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而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化器械的广泛应用,过失犯罪危险化已受到学者的关注,本文论证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理论基础不仅仅是主观过错,更在于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现实意义在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另外,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只应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在设置刑罚时应遵循谦抑原则。 相似文献
9.
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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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集合犯中的职业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以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就结束犯罪行为,而是预计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一项职业,这要求我们在考察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时,必须从客观上考察其"行医"是否具有反复性和连续性。同时非法行医罪还属于集合犯中的营业犯,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在行医过程中有收取少量的钱财也不能认定为"营利"。最后在认定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应当采取一种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考察该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是否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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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刑罚的整体发展趋势是刑罚的轻缓化.刑罚作为对犯罪的反应,其不仅因文化而创立,更因文化的发展、变迁和进化而历经嬗变,刑罚轻缓化的直接动因是文化的演进.刑罚轻缓化的历史发展进程受到文化演进的制约和限制,文化的演进推动刑罚走向缓和;文化的演进推动刑罚关注灵魂、惩罚强度降低;文化的演进推动刑罚关注人权保障和重视人道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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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罚执行对于刑事诉讼具有终结性、实现性的重要作用和法律意义,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却相对滞后,存在着监督范围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效果不理想等问题,这既有法治理念上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本身和实践操作层面中的问题.目前要加快刑罚执行监督的理念更新,应加强立法保障,注重刑罚执行监督的功能发挥,促进监督机制创新,构建完善有序高效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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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科学方法论和科学工具理性主义的推动,教育刑在时代背景底蕴的支撑下应运而生。教育刑以教育为刑罚本质、把教育作为刑罚目的、强调教育贯穿刑罚实践全过程,造成了教育与刑罚的异质性、刑罚目的位阶性、实践操作性等方面难以克服的多元困惑。教育刑理论根基的缺失以及“以教统刑”实践模式的弊病,不是否定刑罚教育功能的实质理由。区别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是结合刑罚理论和司法实践理性审视教育要素的结果,是对刑罚正本清源之后合理引导刑罚教育功能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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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的理性思考--以100例死刑案件为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调查的一百个死刑案件角度概括了当前死刑适用的深层理念,认为死刑适用的限制如果要迈出坚实的一步,就首先必须在新的理念指导下调整死刑的基本政策.以此为逻辑起点,本文从政治责任、立法、司法、民意等方面论述了限制死刑适用的现实性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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