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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行政处罚法》增设行政处罚定义条款的背景下,大部分失信惩戒措施都可以纳入行政处罚范畴。处罚法定原则是规范行政处罚的关键技术,现行失信惩戒制度在要件、效果、程序等维度上皆不同程度偏离了处罚法定原则,亟需纠偏。在要件法定层面,应对失信概念进行类型化提炼、拼接失信构成要件的规范分离,并增设主观过错要素;在效果法定层面,失信惩戒的设定应恪守法律保留、建立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的匹配规则,并在"一事不再罚"框架内实施惩戒;在程序法定层面,信息归集程序应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设定的信息处理规则,处罚决定程序须在自动化处理和人工介入之间求得平衡并合理限定追究时效,信用修复程序则应完善修复条件,以及引入"信息修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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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失信惩戒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是当前失信惩戒法治化的主流进路。这无法解决将违约、违法行为视为失信行为并加以公法制裁的合法化难题,又不能充分救济相对人,也难以充分承担社会信用制度的功能期待,还有碍于社会信用制度的体系化。从管控资源配置风险出发,信用是基于信用数据的交易可信度评判工具,失信惩戒是为了管控资源配置风险,而非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实施以风险管控为目的的失信惩戒,既符合行政机关的资源配置主体身份,也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与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革新的趋势。在大数据时代,失信惩戒法治化框架之建构当以信用算法的规制为中心,以风险管控原则统领信用算法,以个人信息权益与相应国家保障义务为具体抓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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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失信惩戒和风险预防双重功能。而目前的行政黑名单制度以失信惩戒为主,导致失信惩戒功能对风险预防功能的挤压,行政黑名单制度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叠,行政黑名单制度设计预期的落空,以及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不当侵害。风险预防功能与失信惩戒功能在规制目的、规制地位、正当性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基于“信用”的风险工具属性、“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及风险预防功能的独立性等理据,行政黑名单制度应当转向风险预防定位,并需在列入程序、跨领域参考、合比例衡量、修复标准等方面进行变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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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1,(2):86-94
失信惩戒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衔接是社会信用体系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命题。各类失信惩戒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逻辑迥异。其中,行政性惩戒联合网络呈主导地位,司法性惩戒的定位逐渐流变为信息供给者,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自发地发挥能动作用以形成共治格局。在实践中存在的脱节现象主要有失信惩戒与刑事处罚不相协调、失信惩戒与行政处罚交互紊乱、失信惩戒行政裁量权范围过于宽泛。对此,应当在谦抑性原则统摄下把握传统法律责任体系和失信惩戒的调整顺序、法律责任系统论视角下重塑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下强化中央和地方失信惩戒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完善以及比例原则指导下审慎控制行政权以矫正失信惩戒道德泛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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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应对"执行难"难题的一大创新举措。在我国当前的法治框架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逻辑上的合法性、合理性,符合健全法治体系和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要求,对于惩戒失信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项新制度,其在适用范围、惩戒和威慑效果、对失信人的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需要在加快法治化进程、完善程序设计、平衡权利义务关系、营造社会氛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优化,从而更好地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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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具有多主体、多行为两大特征,致使行政诉讼救济面临渠道不畅和审查不力的困境.一方面,法院视信访惩戒为不可诉行为,将实施惩戒的企事业单位认定为不适格被告,并把失信认定、列入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以及联合惩戒界定为内部行为、信息记录、信息公开或黑名单自动结果,导致相对人无法起诉或难于选择起诉对象.另一方面,法院对失信惩戒缺乏统一定性,对其合法性依据也缺乏清晰判断,无法有效展开审查.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是:实体上,法院应把失信惩戒各阶段行为定性为可诉的行政处理,施以正当程序要求,并根据上位法对其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上,法院应允许相对人在失信惩戒多阶段行为中择一起诉,承认前后阶段行为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并通过第三人制度和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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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信行为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行政权对其的应对是行政性惩戒,即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倒逼市场失信主体践约守法.实践中,行政性惩戒面临的困境呈现为法律处罚与行政性惩戒的耦合作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互动以及经济行政权与经济宪法背景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价值冲突等理论张力.对此,可遵循引入谦抑性原则动态把握法律处罚与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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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我国政府改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长期政策和重要举措,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使诚实信用见诸实在的责任承担中,使得社会诚信意识深入人心。为此,各级行政机构都出台了大量的规定用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但是各地规范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无正确认定就无合法惩戒,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文章着重从失信行为认定的原则和标准两个角度,解决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过程中突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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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察41份中央级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所包含的受惩戒主体、受惩戒行为和惩戒措施,可以发现失信惩戒制度面临合法性困境,但主要问题并非缺乏法律依据、"德法混同"、违反比例原则或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而是在形式合法性层面,违法建立双惩制、以行政权力为民事违约兜底和增设行政许可;在整体正当性层面,冲击法人独立人格、突破公法与私法之区隔、削弱行政裁量的法律约束;在实质合理性层面,违背平等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备忘录表现出"失信"与"违法"、"惩戒"与"执法"高度重合,失信惩戒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实施的强化机制,其合法性困境源于强化机制背离强化对象,亟须有针对性地予以纠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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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入手惩治经济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能从经济犯罪的根源——利益的角度对惩治犯罪发挥作用。当前,该机制在我国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为推动该机制的发展,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明确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推动信用立法,实施信用评估,完善经济犯罪预警体系,培育信用文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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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科学方法论和科学工具理性主义的推动,教育刑在时代背景底蕴的支撑下应运而生。教育刑以教育为刑罚本质、把教育作为刑罚目的、强调教育贯穿刑罚实践全过程,造成了教育与刑罚的异质性、刑罚目的位阶性、实践操作性等方面难以克服的多元困惑。教育刑理论根基的缺失以及“以教统刑”实践模式的弊病,不是否定刑罚教育功能的实质理由。区别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是结合刑罚理论和司法实践理性审视教育要素的结果,是对刑罚正本清源之后合理引导刑罚教育功能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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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死刑的思考应着眼于两个层次 :一、死刑是否应当废除 ?这是理性层次思考的问题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其更有不合理性和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 ,死刑的合理性被其不合理性和局限性一一否定 ,死刑应当废除 ;二、死刑是否能够废除 ?这是现实层次考察的问题。我国社会存在因素和社会意识因素决定了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 ,而在今后多长时间内废除死刑取决于现阶段刑事立法和死刑适用状况中两个支撑点 :(一 )要解决刑事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对死刑认识方面的问题 ;(二 )要淡化广大民众崇尚重刑、迷信死刑的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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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4):31-39
行为人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从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情形谓之多次犯,多次犯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多次反复违法导致行为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罚介入的界点,是行为体现出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危险两方面共同积累的结果,其中主观危险性因素处于主导地位。基于刑罚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关联,二者在交叉适用时应当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是,该原则发挥作用的场域并不及于主观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因此,将多次犯中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次数累计在"多次"之中并不违背该原则,但对于体现客观危害要素的犯罪数额,如果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在犯罪数额认定时予以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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