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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46-52
身份犯与常人犯是相对应的两种犯罪形态,它们以行为人成立犯罪是否需要具备特定身份为划分依据,故身份犯之身份只能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单纯影响量刑身份的犯罪不应当被纳入身份犯范畴;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直接套用刑法身份来界定身份犯是不妥当的,通说以及各种修正观点对身份犯的界定在理论上均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身份犯的身份限制在犯罪构成之内,才能合理区分纯正与不纯正身份犯,并为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的框架体系。 相似文献
2.
吴飞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6):69-73
"受贿罪共犯否定说"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全然否定论"主张不仅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且其不可能构成所有纯正身份犯的共犯.两种否定论都有其各自的缺欠和弊端.立足于纯正身份犯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相似文献
3.
刘伯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4):78-82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作为犯,二者在存在结构和规范结构上各不相同,但在价值结构上,二者满足同一犯罪构成,共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适用同一罪名和法定刑。此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为使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性判断更具有可操作性,应当以具体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标准进行认定,即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来综合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相似文献
4.
刘涛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身份犯中的纯正的身份犯是指身份具有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性质的犯罪,如贪污罪,非具有身份者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但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正犯。非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并不在于形式的不法与有责身份分离说,也不能从基础单薄的法律拟制说中找寻正当依据。承认非身份共同正犯责任的连带属性,可以为处罚找到适当依据,解决相关身份犯罪非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困境与错误做法。 相似文献
5.
刘涛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1):72-78
身份犯中的纯正的身份犯是指身份具有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性质的犯罪,如贪污罪,非具有身份者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但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正犯。非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并不在于形式的不法与有责身份分离说,也不能从基础单薄的法律拟制说中找寻正当依据。承认非身份共同正犯责任的连带属性,可以为处罚找到适当依据,解决相关身份犯罪非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困境与错误做法。 相似文献
6.
徐德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3):74-77
身份犯的身份意味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纯正身份犯的身份意味着行为人特定犯罪能力的有无,不纯正身份犯的身份意味着行为人特定犯罪能力的大小。身份犯的本质只能从身份所代表的特定社会关系的角度才能得以阐明,因此最能说明身份犯特殊本质的是“义务违反说”。在身份与共犯问题上,同样要从身份犯的特殊本质上才能找到正确答案,此外,还需对共同犯罪的实质进行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7.
许成磊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4):53-60
目前 ,学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称谓不一 ,论文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称谓的合理性 ,并对不同的定义之优劣作了剖析 ,指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之人 ,不履行该防止义务而构成的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即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纯正作为犯的界限 ,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违反的不法构成要件 ;违背的作为义务 ;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8.
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在理论上产生了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抵触的问题,因而学者们从各种角度对此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日本学者日高义博的构成要件等价值判断标准为限制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有关立法应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同时,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为的总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有选择地将某些常见的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以纯正不作为犯的形式在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9.
狄世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2):23-27
身份犯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述评 ,认为 :身份犯是指刑法中具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或者具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罚的情形。身份犯一般可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两种 ,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 ,身份犯亦可分为自然人身份犯和单位身份犯。鉴于贪污贿赂犯罪是最为严重的一类身份犯罪 ,建议 :(1)协调贪污、受贿罪与盗窃、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2 )纠正贪污、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过高的做法 ;(3)同时犯贪污、受贿二罪的 ,实行“二罪一罚” ;(4)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至死刑。 相似文献
10.
狄世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20(2):55-59
本文辨正身份犯概念:身份犯是指刑法中具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人才能构成的犯罪,或者具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罚的情形。身份犯一般可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两种,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身份犯亦可分为自然人身份犯和单位身份犯. 相似文献
11.
行为犯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元本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2):65-68
承认行为犯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是行为犯发生现实危害结果时的必然归宿,是我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初步概括,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2.
蔡晚拴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21(4)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形态的一种特殊形态。对它的认定,应当从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制度入手,不仅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影响力和作用力的不同,更要考虑到中止制度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转化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新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4):34-40
转化犯是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某种违法现象或者较轻的犯罪 ,在一定条件下向犯罪或者另一种较重的犯罪转化 ,并依照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分两种形式 :一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转化犯 ;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转化犯 相似文献
14.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应该是住宅的平稳或者安宁。共居者的权利是平等的,除非存在上、下位关系,只有得到全体共居者的承诺,才阻却违法性。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在家的情况下允许与其通奸者进入的,不构成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与盗窃、抢劫等形成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处理。 相似文献
15.
王英松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41-43
虚假广告罪是 1997年刑法修改后的一个新增罪名。文章通过分析本罪的立法背景 ,阐述了本罪设立的理由 ,结合犯罪构成的理论 ,分析了虚假广告罪的特征及与它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6.
浅析双重罪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滑丽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58-61
双重罪过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的一个颇具特色的制度。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双重罪过的定义及犯罪种类,但是我国现存刑法中有几类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并存即双重罪过的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隐含了双重罪过如何定罪量刑的规定,为了避免条文的不必要重复,不需要再对双重罪过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7.
徐婕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4):88-90
在我国,由于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同性性犯罪中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大对同性性犯罪的法律控制,加强对同性恋群体权利的研究和保护。 相似文献
18.
周旭明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65-66
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具有主观故意的单位犯罪,实际上是隐藏在单位犯罪面纱后的自然人犯罪。根据法人组织体责任论,法人(单位)可以不依赖于其组成人员的存在而具有独立的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追究法人(单位)刑事责任的理论。对单位犯罪应采取只处罚单位的单罚制。 相似文献
19.
陈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38-40
对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应当如何区分,尽管在理论上作了很多的探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无法根据这些理论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作出明确的区分。应针对无法区分是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确立一种复合罪过形式,发挥理论对实践应有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20.
王馨雁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3):45-49
目前由于理论界对吸收犯与连续犯、牵连犯的争论不断,经常导致在实际案例中三者的认定不清,从而产生不同的司法结果,尤以牵连犯与吸收犯为甚。因此,在认定吸收犯与牵连犯时,应运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单复对应关系这一可行性较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