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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不可随时行使约见权。代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这一规定表明,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具有法定前提,必须依法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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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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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人大》杂志 2 0 0 0年第 6期上《人大工作中需要规范的一些提法》一文中 ,李伯钧同志认为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能又有什么代表的监督。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或者部分人大代表不能进行监督即没有监督权”。笔者对这一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其理由如下 :其一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代表在有组织的视察中 ,“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起草小组在《代表法释义》中指出 :“这实际上是一条代表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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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大常委会自2002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代表约见活动,在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限期解决一些问题。三年来,人大代表围绕各种社会问题,向约见的政府官员提出意见和建议23项,有8项得到当场解决,16项得到解决,其余的问题、建议也都有了明确答复。代表约见,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诉求,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代表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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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是有前提的,不能随时行使"约见权"。笔者认为,代表随时行使"约见权"不妥,应依法有序进行。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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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权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代表个人依法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值得肯定。但约见权的行使应合法有序,不可滥用。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参与视察活动的一种法定形式,约见权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然而,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具有法定前提,即“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也就是说,代表视察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其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也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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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由此可见,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也是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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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不久前,7名江苏省直单位南通组的省人大代表集体约见省政府5个厅局的负责人,共同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人居环境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有关问题。这对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如何依法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探索,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因为现时法律对“代表约见”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加上少有先例可循,许多地方人大代表对如何约见心中没底,感到难以把握,致使这一工作方式受到忽视,长期备而不用。当然,也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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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来看,对于代表约见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先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试行办法;从长远来看,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代表约见制度的立法。人大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在视察或调研活动中就某方面问题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提出建议意见,并听取说明和解答的专项活动。代表约见既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的约见权,但由于代表约见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致使这项工作在各地开展得极少。为此,本文拟就完善人大代表约见制度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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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视察制度是一项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行使代表职权的重要制度。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因此,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参加代表视察,是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代表履行职权的重要途径。近些年来,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从提高视察工作的实效性出发,不断探索和改进代表视察的方式和方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选题、灵活组织、加强督办,使视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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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权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手段。代表法第二十二条对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否则就是监督权滥用。一是约见的组织规定。代表约见应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约见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和统筹安排,代表不能自行其是,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约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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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代会上,代表就民生问题提出询问是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一种方式。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近年,各级人大代表积极行使询问权,一个个民生热点、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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