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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人大》杂志 2 0 0 0年第 6期上《人大工作中需要规范的一些提法》一文中 ,李伯钧同志认为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能又有什么代表的监督。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或者部分人大代表不能进行监督即没有监督权”。笔者对这一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其理由如下 :其一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代表在有组织的视察中 ,“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起草小组在《代表法释义》中指出 :“这实际上是一条代表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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