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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散瞳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但对此类损伤的伤情程度评定在目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中未有明确规定,有些鉴定人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鉴定为轻伤。本文对多年来伤情鉴定中120例外伤性散瞳案例进行分析,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1资料分析1.1一般资料本组120例中男性112例,女性8例,男女比例约14∶1;均为单眼散瞳,其中左眼98例,右眼22例;年龄为13~72岁,其中18~50岁为104例。1.2致伤方式本组120例均为眼部直接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伤,其中拳击致伤105例,其它钝器致伤16例。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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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属轻伤范畴,正确界定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在某些个案中则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本文通过对椎间盘突出典型鉴定案例的分析、讨论,提出外伤性椎间盘突出法医学鉴定的认定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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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为轻伤二级。由于外伤性瞳孔散大在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并不多见,笔者对其在鉴定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总结。1外伤性瞳孔散大的概念瞳孔位于眼球壁中层,为虹膜中央的圆孔。虹膜前面的基质层中呈环形分布于瞳孔缘部的平滑肌为瞳孔括约肌,受动眼神经中的副交感神经支配,司缩瞳作用。后面的色素上皮层中呈放射状排列的平滑肌为瞳孔开大肌,受交感神经支配,司散瞳作用。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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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于1990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关于轻伤的界定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并强调在鉴定损伤程度时,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轻伤标准》实施至今已逾22年,特别是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检验项目及器械的不断完善更新,对原来许多模糊、未知的领域有了更新的认知、发现,使得目前使用的《轻伤标准》部分条款滞后、较粗糙,无量化标准、不科学.现举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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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相加原则”“就低原则”评定皮肤软组织损伤伤情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法医活体检案中,常遇到对多部位皮肤软组织创伤进行轻伤鉴定。由于不同的鉴定者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不同理解及对处于模”糊分界区域的创口属于那个部位的不同认定,同样的伤情往往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为解决这类问题,笔者提出对皮肤软组织创伤进行伤情评定的“相加”和“就低”原则。所谓"相加原则”和“就低原则”,前者指各部位皮肤软组织创口长度累计相加,而后者是指重部位的创口长度可加到轻部位的创口长度上,按轻部位标准评定伤情。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有关皮肤软组织伤情评定条款,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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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辨析邹才发近年来,在临床法医检验鉴定实践中,笔者曾遇到9例因需援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第八条作为依据评定伤情而引发争议的案件。争议主要有三:一是如何援引该条款;二是如何确认意识障碍;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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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貌毁损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依据伤情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等级;法医多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结合临床诊断等证明文件作出伤情鉴定结论。由于容貌毁损存在可复原性的特殊因素,故对容貌毁损鉴定的期限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依据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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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已经使用20多年,这二个标准使用过程中存在条文规定不明确、对条文理解的差异、一些条文规定与临床不相吻合等诸多问题,导致对同一案件的鉴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影响到司法的准确性.因此,有必要对《重伤》和《轻伤》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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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外伤后经X-ray拍片发现椎间盘突出的案例时有发生,且《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属轻伤范畴。所以,正确区分椎间盘突出是外伤形成还是病理性,在法医学鉴定中就相当重要。本文就这一问题作出如下探讨,供同道参考。1案例简介案例1丁某,女,37岁,2000年4月30日,自诉头部被人抱着扭了一下,伤后第三天因右上肢活动受限、右手指麻木到医院进行诊治,CT检查示颈椎C4-5、C5-6椎间盘突出。当地司法机关以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鉴定为轻伤。案例2谢某,女,39岁,2001年11月4日,因交通事故致右颞部、右髋部及右小腿多处软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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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身体各部位的创口进行医学鉴定,从而做出伤情评定,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情景,更是在法医临床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情景.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就法医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轻伤的概念、损伤程度,以及头颈部、肢体等躯干损伤的鉴定标准作出了界定.总的来说,这部文件对于人体各部位可能遇到的创口以及其对人体生理功能可能造成的影响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对各种医学鉴定的标准给出了大概的参考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鉴定的对象和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也是千变万化的,因此,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具体问题悬而未决、需要仔细研究.下面将分别对笔者碰到的几个典型问题加以叙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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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伤性椎间盘突出构成轻伤。在法医检案实践中所遇见的椎间盘突出症,绝大多数是椎间盘在原有发生退变的病理改变下,和此次外伤共同作用的结果,鉴定时容易引起争议。单纯由此次外伤引起的椎间盘突出较为少见。因此,有必要对椎间盘突出案例的法医学鉴定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现就1986至2000年间收集的30例椎间盘突出进行回顾性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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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激相关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因无统一的评定标准,成为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不同专家提出的评定标准中对该类伤害评定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的意见不一,甚至还有对轻伤再分级的,且各家对应激相关障碍的定义亦有差别。本文对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后,进一步进行探讨并提出见解,认为该类伤害应该属于损伤并应该评定损伤程度。评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进行诊断,按照已有的损伤鉴定标准的原则,根据具体的临床种类、病情程度、病程及预后等综合考量,酌情作出不评定伤情程度,或评定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的结论,意在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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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统计了66例外伤性听力障碍的法医学鉴定案例,通过对致伤凶器、方式、部位,听力传导环节受损部位及鉴定结果分析,发现钝器损伤占96.7%,质量较重砍器占3.3%,因此提出外伤性听力障碍的法医学成因可归属钝器损伤范围。受伤部位以颞耳面部、鼓膜损伤最常见,听骨链、内耳损伤次之,听神经、听中枢最少。颞骨骨折在听力传导各环节受损中起直接因果关系,伴颞骨骨折的听力损伤程度均在轻伤起点之上。伤情中以轻伤最多,重伤中无一例外地伴内耳至听中枢某一环节受损。根据鉴定结果对听力损伤的鉴定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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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作为未构成重伤的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区分该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依据之一,然轻伤概念仅在6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中提及.轻伤的含义在法律上尚无相关规定.目前轻伤的认定标准是两部两院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为<轻伤标准>),该标准第2条对轻伤的概念作了相应的解释,然而该解释无论在内涵还是在外延上均显得的模棱两可,显得不够严谨、科学.由于缺乏明确的概念,使得<轻伤标准>存在较大的不足,如标准的内容不全面,无法与重伤标准相衔接;标准条款之间缺乏可比性,在程度上存在轻重不等的衡量标准等等.实务中从该标准试行十余年的情况看,该标准在适用上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作者试从法律上对<轻伤标准>的要求、轻伤的法学含义以及国外刑法对轻伤的相关规定等几个方面,对我国<轻伤标准>的制定依据以及轻伤的可能内容作粗浅的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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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轻伤害刑事案件引发的涉检信访问题十分突出,其中因轻伤伤情鉴定引发的涉检信访又在这类信访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一、轻伤伤情鉴定引发涉检信访的原因第一,被害人一方伪造伤情。如我院办理的被告人王某某、医生王某等人诬告陷害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