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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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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调解是一种复合式的争议解决方法。为了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制度的功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由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规则对仲裁调解的具体制度进行设计建构,具体来讲有三项制度:其一,仲裁犹豫期制度;其二,附条件仲裁庭成员缺失调解制度;其三,仲裁庭自主选择调解方式、步骤制度。仲裁调解具体制度的建构完成后,还需有一支品德高尚、办事公道、作风严谨、业务精湛,具有较强的调解意识并掌握一定调解技巧和方法的仲裁员队伍来落实、实施。  相似文献   

2.
仲裁调解中,案外人有必要获得法律救济。其中,程序法上的救济极为有限且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增加案外人直接申请司法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途径;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甚至考虑将其改造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将对各种执行依据的审查都纳入诉讼构造的方式,加强事后审查法官纠错的职权。同时,主张作为调解基础的实体合同无效进而仲裁调解无效或者仲裁欺诈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实体法上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3.
仲裁与司法是我国互为补充的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对司法起辅助作用;司法对仲裁起支持和监督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仲裁与司法的这种相互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协调仲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应对《仲裁法》作以下修改:明确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具有优先决定的权利;取消对生效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双重制度设置;将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围限于仲裁的程序问题;赋予仲裁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力。  相似文献   

4.
仲裁的本质、属性以及特点决定了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纵观目前各国的仲裁立法,几乎都有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相关规定,只是监督的程度和模式各不相同.我国目前对仲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并存、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重监督、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双轨监督的模式,由于过于严格而违背了仲裁独立性的原则,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发挥.因此,我国仲裁立法有必要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并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实行统一的程序监督.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对外商事、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难免要发生由于合同而引起的形形色色的争端.解决争端的途径,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习惯,不外采用司法救济、仲裁(包括依法仲裁和友谊仲裁)和调解等三种方式.除友谊仲裁和调解毋须以任何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外,提起诉讼也好,提交仲裁也好,无不牵涉到法律适用问题.当前的实践趋势表明,争议双方往往不愿求助于司法救济而宁愿采用程序上较为灵活的仲裁手段.在涉外商事、经济合同中大都订有仲裁条款或另行订立单独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或按照哪一常设仲裁机构或国际上制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以及应适用的实  相似文献   

6.
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人们对自己权利进行自我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与司法活动存在着相当密切的联系,仲裁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司法的支持,其是司法裁判的一种重要补充,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不仅是"司法"的手段,也是仲裁本身性质、特点和局限性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裁决作出后 ,执行地法院或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还可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审查 ,从而实现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本文以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为指导思想 ,通过比较中外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 ,评析了司法审查的后果 ,主张 :在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 ,原仲裁协议失效 ;在仲裁庭超裁或漏裁时 ,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种较好的弥补方式。  相似文献   

8.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中国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基本含义是: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看,将调解与仲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不仅可行,而且具有它独到的优势。首先,这样做可以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其次,通过调解员做出的调解协议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通过仲裁员调解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最终由仲裁庭以裁…  相似文献   

10.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法院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和"违反法定程序"时,存在的问题有: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时,将某些实体问题认定为程序问题以及将属于仲裁庭裁量范围的问题,纳入司法监督范围;在认定国内商事仲裁"违法程序"是否可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时,极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仲裁法与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规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立法上,存在问题有: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过多,且未规定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与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相比,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未将仲裁法列为认定仲裁程序正当的依据,且未要求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仲裁程序须达到可以影响正确裁决的程度。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目前着力于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顺应而出。在此修法视野下,作为“中国经验”的仲裁调解制度将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令人遗憾的是,仲裁调解司法审查并未见于此次立法动向。事实上,现行法在该问题上的留白已造成诸多实践困境,虽司法层面已有所回应,即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予以应对,然仍难言充分。司法回应无法替代立法功能,前者价值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立法的确认。其次,既有的司法回应并未解决“中国经验”的根本问题,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的关系仍悬于未明。此外,司法回应在规范内容上亦有所疏漏,因此须得填补。而此次仲裁法修订,恰为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立法完善提供了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13.
仲裁中调解(Ard-Med)制度对于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虽然我国目前仲裁中调解的实践不乏先进理念的闪光,但对仲裁中调解功能的分析尚不深入。仲裁中调解的功能归结到一点就是给予了当事人掌握争议结果的主动权,促进纠纷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本人的参与程度,并在多方面表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14.
正确适用仲裁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程序启动后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或者仲裁员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在仲裁庭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52条对仲裁中的调解作了规定 ,确立了仲裁调解制度 ,成为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调解是把调解溶进仲裁程序中而形成的。这种调解 ,既体现了仲裁的优点 ,又体现了调解的优点 ,强化了解决纠纷的功能。这种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双方当事人同意 ,可以随时开始 ,只要一方当事人反对调解 ,又可随时终止。仲裁和调解可以交叉使用。这种调解…  相似文献   

15.
重新仲裁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其目的是给予仲裁庭弥补已经发生的程序性缺陷的机会,避免由于仲裁的错误而导致裁决完全被撤销,保证当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意愿的实现,节省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费用的投入,减少资源的浪费,也是较经济地处理纠纷的一条途径。但我国目前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十分抽象与笼统,欠缺可操作性,不利于在实践中发挥该制度的优势。本文拟通过研究国内外有关重新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重新仲裁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司法审查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方式中,包含一种仲裁机制内的纠错方式——发回重新仲裁,本文称之为仲裁"自救"。立法对重新仲裁的根据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本文通过对发回重新仲裁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界定,探究该制度的价值,并以更好地发挥其价值为标准对这种内嵌于撤销仲裁程序之下的重新仲裁进行分析,得出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请求的范围、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缺陷等情形,应优先考虑通过重新仲裁这一仲裁内部"自救"途径解决,以最大限度保证司法对仲裁的支持。  相似文献   

17.
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对于缓解目前诉讼方式耗时耗资的问题意义重大,其不仅能减轻当事人负担、增强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也能节省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目前可充分利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力量,设置专门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受理专利纠纷,并将对专利有效性的调解和仲裁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还可规定涉及专利无效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如果其中明确记载了该事项,需进行公告后方能生效.  相似文献   

18.
雷洋 《法制与社会》2013,(14):150-151
仲裁作为经济与效率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有其缺陷。为了避免具有终局效力的仲裁出现失误,仲裁制度需要制定出监督与救济的机制来匡正和防范。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与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说,仲裁还要受到法院的制约。本文主要以国内的民商事仲裁为视角,分析国内仲裁的司法监督以及监督失误的救济机制。仲裁司法监督以及监督失误的救济机制在当前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分析解决这些问题,这一课题随着仲裁的广泛发展而越来越重要。  相似文献   

19.
仲裁司法监督在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仲裁司法监督纵向和横向的考察,探求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国际走向,并在对我国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主张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应制度的成功经验,顺应国际上仲裁司法监督的趋势,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20.
调解与仲裁是最为基本的两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调解在仲裁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近几年仲裁机制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新趋势。正因为调解制度在仲裁机制中积极发挥作用,让各仲裁委员会压力大减。但是,调解在仲裁机制如何定位、如何融入仲裁机制、如何取长补短,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此,笔者希冀通过本文能为仲裁调解的具体模式选择提供一条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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