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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旨在体现强制交还儿童的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强制交还儿童的例外,以便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2条第2款中"儿童是否转居于新的环境",是判决是否返还儿童的关键因素,构成强制交还儿童义务的例外。对此需要从物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要素来判定,但转居是否良好不是合适的判定标准。如果确定存在公约第12条第2款的例外情形,原则上依据公约交还儿童不存在剩余裁量,除非出于儿童个体的最大利益。对此需要考虑国际条约解释的一致性原则,尊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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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上的适应问题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同他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分别属于不同法律秩序时,应如何调整两者在适用上可能产生相互矛盾及不调和的问题。增强准据法的适应性或者说对准据法加以调整是当代冲突法的一个新动向。可以说,适应或调整程序浓缩了确定准据法的技术,冲突法上的某些制度本身就是适应观念的体现。在适应问题的解决方面,目前还难以制定统一的一般准则,总的来说,有冲突法的适应方法、实体法的适应方法和比较法的适应方法。适应问题不仅存在于法律适用阶段,而且也发生在管辖权协调和外国判决执行方面。 相似文献
3.
随著跨國經濟貿易活動日益频繁,國際商事爭議必然會越來越多。如何公平、合理、高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促進國際商事交往的正常發展,無疑成爲當前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話题。本文主要從中國的視角來谈谈近年來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遇程中呈現出來的一些發展趨勢,我们把這些發展超勢概括爲三個大的方面: 相似文献
4.
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在确保安全返还儿童、抑制跨国儿童诱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于1988年批准了该公约,其在实施公约的国内立法、司法实践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由于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除了国际性的诱拐案件之外,还要处理大量的各州之间的诱拐案件,因此,美国这方面的司法实践非常丰富.中国虽尚未加入公约,但实际中已经面临着处理跨国儿童诱拐案件的一些问题,这方面,美国的实践经验无疑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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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销裁决的理由以及理由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有效与否,进而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实现。因此,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和1980年《示范法》以及商事仲裁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及实践做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裁决本身的问题、仲裁管辖权问题、仲裁程序性缺陷、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以及裁决违反公共秩序等五大类撤销裁决的理由作一探讨,并对它们各自的发展趋势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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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在确保安全返送儿童、抑制跨国儿童诱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拿大是最早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其在实施公约的国内立法、实施公约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由于加拿大属于联邦制国家,除了国际性的诱拐案件之外,还要处理大量的各省或区之间的诱拐案件,因此,这方面的司法实践非常丰富。中国虽尚未加入公约,但实际中已经面临着处理跨国和跨法域儿童诱拐案件的一些问题,这方面,加拿大的司法实践经验无疑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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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中国C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案主要涉及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界定和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的认定。通过对中国法院处理涉外仲裁裁决案的分析和探讨,从中显现出中国现行仲裁立法的不足和法院对仲裁中的某些问题把握不准。因此,包括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内的许多问题的完善,需要有关部门及时修订中国仲裁法制,全面树立法院支持仲裁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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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惯常居所地法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惯常居所地法是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不仅已被许多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采用,而且其适用范围有日益扩大之势.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主体能力的确认.而且是对住所地法原则的发展.属人法的这一新发展既有利于规范和统一我国的冲突法制度,又有助于解决我国区际属人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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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认证的存在给国际交往带来相当大的不便,这些复杂手续带来的困难招致了一些怨言。因此,英国曾在欧洲议会上提出建立一项旨在取消或简化认证程序,尤其是连锁认证的公约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在1956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欧洲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各国代表一致认为制定这样一个公约确有必要.并决定将该公约列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议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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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①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②《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