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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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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划分地方事权是界定地方财权的前提,也是科学确立各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但目前在财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针对地方事权的研究还尚不充分。笔者此文从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就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进行了初步设计。笔者认为.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必须坚持政府与市场分权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政府只能合理划分的原则以及公平与效率原则;在法律对策上,则应当完善基础法律制度中有关地方事权划分的规定,加强地方财政立法,依法确立各地政府事权,尽快建立健全与地方事权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同构性及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方式的行政化是我国纵向权力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应以法治化为且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间事权划分法治化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3.
正确划分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对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基本分工、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行为、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健全财权与财力的法律制度、正确处理好政府间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英、美、日、德等国都用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从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公共事权和财权的法律尚未细化。这就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我国有关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4.
功能性联邦主义认为,在一个多级财政体制下,应该注意发挥各级政府在其独特擅长领域的比较优势,经济发展性事务和相应的财政支出应该主要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再分配事务及其财政支出则主要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中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职能配置与分工,并不符合功能性联邦主义的标准,而是一种“准功能性联邦主义”,即中央在放权让地方承担经济发展主要职责的同时,也将再分配支出责任一起转嫁到地方并主要以财政转移支付来进行填补和带动。这一制度策略不仅有损社保制度公平与效率,而且在宏观上造成了我国向公共财政转型的艰难,具有不可持续性。应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间事权、巩固地方发展积极性的基础上,提升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逐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再分配职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稳定和规范的功能性体制基础。  相似文献   

5.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权集中在中央的基本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因此,地方财力由地方自有财力以及上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构成,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促进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自此,税权持续向中央集中。税费改革后,非税收入也逐渐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事权却不断向地方分散。中央既要抑制地方要求分享税权的冲动,又必须在税收立法时适度兼顾地方税收利益诉求。考察国务院、中央财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近20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其中隐含的税权集中的形成及其强化轨迹。  相似文献   

6.
浅谈完善乡镇政府农村公共服务的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费改革后,全国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尤其是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地方政府,在没有财力支撑的情况下承担了更多的农村公共服务事权,致使我国农村公共服务在供给和效率方面上存在的问题相当多。本文探析了完善乡镇政府农村公共服务的途径。  相似文献   

7.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增加,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迅速减少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大量的事权。在这种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有通过举借债务来完成基本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金融危机之后,地方融资平台数量骤增,地方债务数额短期内迅速膨胀,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因此,防范并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便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小资料     
转移支付即财政转移支出,它是指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既定的事权、财权及收支划分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各项财政补助(如我国的税收返还、现行分税制体制仍保留老体制中的体制补助、中央和其他部门掌握的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转移支付不是用于地方政府弥补赤字缺口,而是通过中央提供财力补充,平衡地方财力,均衡公共服务水平。零基预算是指政府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时,不以上一年度各项支出的实际执行结果为基础,即不是用“基数法”,而是一切从零开始,用“因素法”重新核定各项支出水平的一种预算编制办法。(因素…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5,(6):107-114
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关系到警种、部门的设置。广大基层民警对此问题有着贴近实际的认识。基于对基层民警的调查,运用相关理论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得出公安机关在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及警种、部门设置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于央地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可通过重新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区分警权与一般行政管理权,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等措施解决。对于警种部门设置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处理好大警种、大部门与专业警种的关系,完善组织法建设,完善级别管辖制度,建立职务代理制度应对。  相似文献   

10.
论文从政府的基本职能出发,围绕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就中央、省及省以下的财权、财力和事权、事责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我国30年的渐进式改革可以大致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调整”为主,主要是还原政府职能的本来面目。后一阶段主要是“理顺”,重点是根据我国改革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就中央和省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体系而言,通过实证分析,论文认为该体系在实施头几年的整体效应上初步达到了设计目标,总体上是成功的;但就其具体成效看,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有的问题出在转移支付的种类设计上,但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从对省、市、县各级官员的深入访谈中可以发现,政策制定的起始点应当下移,由下至上,以使政策符合各地实际。这是跟事权密切联系的:事权应该下放,而不是事责下推。从基层政府的总收入结构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思路和提法不尽严密,应当改进;此事涉及施政业绩和政府的责任诸多问题,不可轻视。  相似文献   

11.
魏建国 《河北法学》2007,25(9):61-65
我国财政权限的配置还存在一些不足.我国未来财政权限的配置在总体上应该采取非对称型模式,即将财政收益权在各级政府间进行适当划分,并偏向中央政府,使中央政府保持足够的财力;在对财政收益权进行划分的同时,对财政立法权则应基本保持集中,由中央政府享有主要的权力;进一步协调财政(税收)征收权在两套征管机关之间的行使;赋予各级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权.  相似文献   

12.
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杨三正 《现代法学》2006,28(6):101-106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事关宏观调控的效果。要合理配置宏观调控权,就必须确定宏观调控权配置的原则。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包括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横向配置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纵向配置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由于宏观调控是事关国民经济全局性的重大事务,因此,宏观调控决策权的配置应实行集权原则,由中央国家机关独享;而宏观调控执行权的配置应实行分权原则,由中央政府与地方省级政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分享。  相似文献   

13.
沈广明 《河北法学》2020,38(4):88-102
实定法所确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尚有缺陷,不能适应各地方因地制宜的治理需求。已有学理研究成果过于"重技术"而"轻理论",缺乏深层次的价值指引,难以回应以上现实困境。公共服务理论为解决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在公共服务理论下,国家长久执政的正当性前提在于向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在于组织公共服务,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同样应以公共服务为中心。中央立法的定位系制定为提供公共服务所设置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内容的框架性法律和部分直接规范公共服务的组织、运行的细则性法律,地方立法则系制定细则性法律。央地之间细则性立法事项的权限划分应当以"便利服务"为标准。  相似文献   

14.
鲁篱  万江 《法律科学》2007,25(6):66-75
房居事关民生,中央政府已出台一系列政策,仍无法控制房价的飞涨.需求和供给能解释大部分高房价,但仍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央政策的失效.高房价是一系列主体的行为所导致,政府之间、政府部门间的冲突放纵了房价的上涨.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我国政制的不足,权力行使应被制约,但也要使它有效协调运作.  相似文献   

15.
陈斌彬 《现代法学》2020,(1):103-115
近年来,我国各类地方性影子银行的涌现及其引发的诸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使完全依赖中央政府一己之力的垂直监管模式弊端凸现,地方金融监管的补充作用越发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较关注金融监管权在中央部门间的横向配置,对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几无触及,导致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现只能端赖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事一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政策的授权方式,缺乏应有的正当性。地方金融办也因此“名不正、言不顺”,普遍存在职能错位、监管权被随意干预和监管资源配备不足等困境。是故,国家应尽早通过更高位阶的立法对“央地”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加以优化,包括明晰“央地”金融监管边界,一揽子授予地方完整的金融监管权,设置相应的外部监督问责制度,并建立起以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主导的纵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使两者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共治。  相似文献   

16.
财政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法律在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律调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低,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支出作出许多硬性规定,执法上随意性较大。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法治化,应当在立法方面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律规范的内容,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7.
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公共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型组织必须高度重视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建设。提升政府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必须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相似文献   

18.
徐键 《法学研究》2012,(3):43-58
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合法化,近现代国家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了以规范为中心的权力认知模式。建国与改革为主题的国家制度建设所呈现的渐进性和试验性,使我国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上,形成了规范内外不同的权力生长与存续机理。碎片化的规范,赋予了地方在特定领域内的财政自主权。同时,依赖政治过程的分散化策略,引致了权力的制度外溢,形成了诸多所谓的"事实上的财政自主权"。尽管正当的制度只能逐步建设和改进,但如果始终存在超越于法律规范之上的权力,法治秩序终将会崩裂。地方财政自主权,必须在规范主义的立场上循序形成。  相似文献   

19.
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已成为政府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公共服务的特殊职能使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越来越从过去仅仅或特别重视经济和政治方面的竞争转向更重视社会性公共服务的竞争。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竞争取胜的关键在于其公共服务的竞争力,公共服务竞争力是现实能力与未来潜力的统一。当前,需要通过改革创新,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改进服务机制,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以及加强绩效管理等途径提升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竞争力。  相似文献   

20.
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府际关系即政府之间的关系,它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府际关系多靠政策调整,随意性大,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欠缺。如何将府际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符合民主、理性、公正、效率等法之基本精神,值得理论界充分关注。本文探讨了府际关系的内涵和变迁,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府际关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调整要遵循的基本精神及立法构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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