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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是西方学者在犯罪日益增多、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与自由主义冲突,不利于合理划分刑法与道德的界线,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等原则,所以应当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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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理念之确立—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较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者认为,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具有较大的不同。文中对两种犯罪概念的内涵做了比较分析研究。作者认为,刑法犯罪概念在揭示犯罪本质特征方面存在较明显的主观局限性,不利于完整把握犯罪的本质,理解犯罪的动态过程,因此,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当独立于刑法罪刑定义,与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保持一定的距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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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学视阈中的被害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犯罪学研究遵从"犯罪中心主义",作为犯罪对象的被害人长期未受重视。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学的核心要素,绝大部分犯罪中都存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现象,忽视被害人的犯罪学研究进路是片面的,不可能全面揭示犯罪原因及提出科学的犯罪预防对策。犯罪被害人通常在生理、心理、社会或行为等方面存在一些被害性因素,导致自己更容易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通过对这些被害性因素的分析,结合部分常见犯罪的案发特征,提出被害预防的有关思路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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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问题作为犯罪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以来都被重点研究。而在刑法学中,对于被害人的研究却不是很多,其概念也与犯罪学中的有所不同,这不利于对我国刑罚理论的完善。本文从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概念出发,对被害人在刑法视野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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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研究——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直都把“无被害人犯罪”视为规制和惩罚的对象。虽然从我国国情看,不宜贸然对“无被害人犯罪”实现全面的非犯罪化,但是从刑法谦抑性的视角出发,顺应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可以尝试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更加精细的分类,对其中危害性较小的“无被害人犯罪”可以实行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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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3)
《法学杂志》1991年第1期《论犯罪概念》(简称《概念》)一文中认为:“由于犯罪学是以预防犯罪、治理犯罪作为出发点,因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它不但包括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对此,我们有几个问题想提出来探讨。第一,超出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范围,能否正确地揭示犯罪概念的内涵?我国刑法第10条把犯罪定义为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定义为人们辩认和区分一种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非犯罪行为提供了科学的标准。它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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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该罪被害人的意志对犯罪成立的影响,或者说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必须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本罪客观要件要素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入手,对几种学说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被害人意志应当分类细化讨论,进而对是否成罪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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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与伦理道德具有紧密联系,但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刑法已经与道德严格区分开来。本文指出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法益保护、人权保障等原则。我国刑法对无被害人犯罪一直持谨慎态度,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问题作进一步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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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应当与犯罪学中有所区别。在犯罪论中,被害人对犯罪论体系的完善有重要作用;在刑罚论中,被害人因素对刑罚功能的发挥、刑罚目的的确立、刑罚的具体裁量也有极大影响。应当在刑法学领域加强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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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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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可以从形式的犯罪、实质的犯罪、司法评价的犯罪三个侧面来加以阐释。形式的犯罪就是罪刑规范;实质的犯罪是全部具体罪刑规范的共同法律本质。两者都是立法者的意志体现。它们本身都没有刑事违法性,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司法评价的犯罪,才存在刑事违法性判断。我国本无刑事违法性的理论,应当创建。只有创建了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刑事违法性理论,才能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贯彻"无危害即无犯罪"原则。刑事违法性是司法者评价生活行为事实在客观上是否违反法秩序的步骤和标准。它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我国应当对《刑法》第13条赋予新的理论内涵以完成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创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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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从战后废墟中快速重建,但其工业经济的发展却是以人们的生活环境为代价的,在一连串的公害事故后人们才觉醒到环境的重要,并将环境作为刑法上的重要法益。但是由于环境本身的特殊性,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在处理环境犯罪方面明显不足,因此不得不提出相应的修正理论。例如客观归责上的疫学因果关系说,乃至于主观归责上的危惧感说。然而,在面临举证困难的同时,为了有效预防环境犯罪,提早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乃至于财产安全,日本最终在立法上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日本环境犯罪的刑法理论发展,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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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113-118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15.
刑罚应处罚的危害行为的范围,属于刑事政策的话题。坚持现行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还是将治安违法行为和部分行政处罚行为一并归入刑法中的犯罪当中,是值得认真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将何种行为定位为犯罪,实际上涉及到刑罚权的边界问题,而刑罚权的运作受到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法治模型选择、公权力制约以及法治的适宜性等多方面的共同作用。无论从分权的角度,还是基于法治的判断,乃至文化、国情等维度进行衡量,现行刑法对犯罪定义的基础性界定,仍具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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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数理论之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罪数理论对大陆法系理论中的行为说、犯意说、法益说、构成要件说所进行的评判存在重大误读;在罪数的判断标准上没有很好地坚持犯罪构成说;对一罪类型所做的划分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对犯罪构成类型和犯罪构成要素复杂性缺乏应有的思考,我们应当将一罪划分为单纯一罪与复杂一罪;将继续犯、集合犯、吸收犯、结合犯纳入其中不符合罪数论的研究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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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两国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都十分重视,但两国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日本刑法典中仅规定有关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则规定在《商法》等附属刑法之中。同时,日本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做了比公务员贿赂犯罪更严格的限定。日本刑法的这种规定方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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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调查某地级市人民法院近3年内判决的365名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和全国已公开报道的35份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忏悔录的基础上,以“原始刺激”为公职人员犯罪心理过程的研究起点,通过对一般公职人员犯罪心理过程进行剖析,提出了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心理一般演化模式,即从对原始刺激认知引发的“初反应”,经济犯罪动机产生的“伴随反应”,经济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反映”,再次实施经济犯罪的“恶性循环反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