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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刑事处罚乃是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当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责任可以抑制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时,则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就无须动用。在证券市场交易中,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保护投资人权益都是证券交易发展上的重要工作。由于投资者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日本在刑法上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方式,提早保护投资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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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法之操纵市场罪及其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证券法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了三种操纵形态,包括伪装交易、变动交易与安定操作。三种操纵形态中又分别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操纵行为。日本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在立法形式、犯罪主观要件、法人处罚、安定操作以及操纵的委托与受托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具有参考借鉴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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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从战后废墟中快速重建,但其工业经济的发展却是以人们的生活环境为代价的,在一连串的公害事故后人们才觉醒到环境的重要,并将环境作为刑法上的重要法益。但是由于环境本身的特殊性,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在处理环境犯罪方面明显不足,因此不得不提出相应的修正理论。例如客观归责上的疫学因果关系说,乃至于主观归责上的危惧感说。然而,在面临举证困难的同时,为了有效预防环境犯罪,提早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乃至于财产安全,日本最终在立法上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日本环境犯罪的刑法理论发展,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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