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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但我国当前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保险金受益权应是固有权而非继受权,其性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目前,我国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陷,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2.
保险受益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地界定保险受益权乃立法之必要。保险受益权存在于具有死亡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其享有的受益权有别于继承权,所领取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保险受益权的行使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保险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将丧失受益权,但其他受益人仍然可以受益保险金,保险人不得依此而免责。  相似文献   

3.
受益人指定不明,或者没有指定,或者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此时发生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中规定,应该将此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但是因为保险金给付和遗产继承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财产分配体系,体现的价值和目的不同,如果将其混同,会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初衷,因此,《保险法》应该引入法定受益人这一制度,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法定受益人进行处理,这样他们行使的权利仍然是收益权,而非继承权,这样就能够更为妥当的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4.
团体保险是指以一份保单为多数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承保方法或营销模式。论文从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着手,对团体保险的特点和相关当事人的地位作了探析,认为,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依合同可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给付)诉讼;为便于程序的进行和权利的维护,可允许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基于保险组织的自身特性和维护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宜直接将保险总公司列为合同纠纷的被告。论文最后对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讨论,认为合同解除后,相关的权益(或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死亡保险金在无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该规定混淆了死亡保险金与遗产,受益权与继承权,以及保险关系与继承关系.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42条第1款应当按照保险金的本来属性进行修改.保险法应当建立法定受益人制度,以解决无指定受益人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相似文献   

6.
婚姻中的人身保险具有特殊性。离婚应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以夫妻共有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单上的权利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在保险现金价值范围内予以析产和分割。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终结,彼此不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但不必然影响原设定的配偶受益权。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变更原受益人或重新指定新受益人,原配偶才依法丧失受益权。同时,为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应限制夫妻一方用共有财产购买人身保险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相似文献   

7.
对住房按揭贷款两个保险问题的法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 ,在抵押房产保险中的法律身份应是被保险人 ,而非受益人 ;将受益人这一具有人身保险的特殊法律属性的专门概念随意地混用于财产保险中 ,不合保险法理 ,在实践中也无法有效地保障银行的抵押权益 ,银行应该理清法律关系。贷款银行并不一定要执管保险单 ,银行可以免除自身的保管责任。  相似文献   

8.
受益人是保险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且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中。受益人虽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其本质是"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中的"第三人"。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变更且被保险人享有"同意权"的制度设计,既可有效防控道德风险,又可减少对受益人主体的不当限制。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被称为受益权,对于行使该权利(如转让、抛弃、丧失、实现)所涉及的法律的适用,要注意探求当事人真意并考量保险制度保障机能的法理,以期获得妥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对实现合同目标有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由于相应制度的不健全及操作的不规范,以致影响了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权和变更权,最终导致保险合同目标的落空。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应完善指定受益人制度,规范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10.
保险法上之受益权,是指基于保险契约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受益人制度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目前的保险法所确定的受益人制度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即否认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存在,这样的规定必然带来困惑。同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规定也存在诸多不够清晰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以至长期以来,在学界、保险实务及司法实践中就上述问题引发诸多争议,实有理论澄清和立法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覆盖范围窄、个人帐户空帐运行、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挑战;而与此同时,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保险金替代率,也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成本.针对上述问题,有效的解决措施就是开征养老保险税.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保险利益确定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保险活动中,有无保险利益是决定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保险利益原则也是保险法理论的基石之一,各国保险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但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存在一些漏洞,在实务中常常出现纠纷,影响了保险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确定原则、存在时间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等诸问题进行研究,利于提出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3.
保险领域的诈骗犯罪作为一种危害较大的新型金融犯罪,随着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日趋增多,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具有作案方式多样化、诈骗行为隐蔽性、危害后果严重性的特点。尽管学界对于保险诈骗罪已经进行了相当多的研究,但是有些问题仍没有完全澄清,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使得保险诈骗领域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而对于这些新的情况我们尚没有进行深入地探讨。这种“新仇旧恨”就促使我们应当对保险诈骗罪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现代社会中,财产流转十分频繁。财产保险作为流转安全之保障,如果不能随财产及时流转,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故其不仅应符合一般合同的要求,还应受到保险法中特殊规则的约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标的转让是否能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各国及地区保险法中主要有"属人主义"、"从物主义"以及"折中主义"三种立法例。我国新《保险法》兼顾了"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能较好地平衡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5.
互助保险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以互助互济为特征的保险形式,具有其独特的涵义和性质。在当前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通过广泛开展这种互助互济的保险形式,将能有效满足弱势群体的保险保障需要,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由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客观存在,由此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相对于较为全面的城市养老保障体系而言,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目前多数农村人口仍然依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农村居民从制度中得到的养老保障待遇几乎没有,其主要根源在于:农村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政府并没有真正地参与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思路之一就是明确其中的政府责任,并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工伤保险赔偿的水平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水平,由此产生了很多困境。目前应在考虑工伤保险制度的价值和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建立以替代模式为主.以补充模式为辅的工伤赔偿模式。待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工伤保险赔偿的水平得以大幅提高后再建立完全的替代模式。回归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价值追求上。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98条第4款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因为对于该法条中所规定之主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认定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就保险诈骗罪的这种共犯关系而言,其不仅具有事前通谋的典型共犯形态,而且存在着基于行为人单方面故意而形成的片面共犯形态。从《刑法》第198条第4款中"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表述亦可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包含着片面共犯中片面帮助犯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育保险,一般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并非只有女职工才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唯一主体,男职工也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之一。结合我国很多地方立法已经赋予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的实际,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应当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赋予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其立法基础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 ,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我国对告知义务的内容采用询问回答主义 ,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至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时间内 ,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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