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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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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因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而面临更大的风险,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因而也有别于普通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和运营阶段都对债权人的保护进行了制度设计,但仍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2.
新《公司法》首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规定,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针对一人公司的弊端,公司法设立了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使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得以适用。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一人公司适用新《公司法》第64条的人格否认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争取在保护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做到平衡。  相似文献   

3.
吴凤君 《行政与法》2007,(6):119-121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存在着巨大风险,其极易成为股东欺诈债权人的工具。针对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制度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4.
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了强大冲击。首先,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威胁;其次,一人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动摇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基础,第三,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简化是债权人利益的内在威胁。本文指出,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5.
刘铁光 《时代法学》2006,4(3):86-89
一人公司的生命力使一人公司能得到新《公司法》的明文认可。新《公司法》对控制一人公司风险的规定存在缺陷,解决缺陷的途径是建立实质一人公司规制制度和自己交易行为规制制度,从而实现对一人公司的风险控制,即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6.
浅论对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中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这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是对我国现行经济领域存在的大量一人公司做出的一个立法上的回应。一人公司有利于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社会资本的投资与创新,同时也对传统的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机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围绕一人公司的特点及其对传统平衡机制的冲击与挑战,有必要设置和完善更多的配套机制和制度,达到公司股东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平衡,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7.
汪世虎 《现代法学》2006,28(2):131-138
公司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从而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公力干预经济的体现,但这种公力干预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即必须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我国目前尚无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重整制度①,已有的所谓“整顿”制度也被束之高阁。新《破产法草案》确立了重整制度,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着眼,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经验,对一人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等作了较为详细、严格的规定,从而使一人公司正式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中。从理论上来讲是有进步性的,它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严格其设立条件,防止了一人公司的滥设,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保障,但其某些规定的欠缺,使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处于潜在风险中,如何从制度上完善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较为严格,不仅提高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与我们经济的发展,且并没有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在最低出资额制度上,对我国新旧《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结合公司法是"设计精巧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利益的平衡器"的这一特点,对我国新公司法最低资本额制度相关配套措施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而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子以否认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在第20条和第64条均设定了法人格否认规则,均适用于一人公司。在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不分而应否定公司法人格之情形,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因其他原因而应否定法人格时,应适用第20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一人公司在我国已取得合法地位。文章分析了一人公司存在的人格滥用问题,阐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条件,提出了建立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3.
彭春莲  傅冰 《法学杂志》2006,27(3):66-69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是一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公司法》施行十余年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14.
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一人公司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对其进行了严格限制性的规定,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废除最低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如何保障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引发普遍关注。笔者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细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方面进行分析,期望对这个问题有更加深入的阐述。  相似文献   

15.
杨晓睿 《法制与社会》2013,(20):103-104
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一道程序,清算制度不仅是对清算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债权人来说,完善的清算制度是保证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得到保护的保证,其可保证债权人在利益上有着最大限度的救济。但是我国现处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对于公司方面的立法以及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方面的制度还比较粗糙,现有的《公司法》其操作性较差,在实际的清算过程当中,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阐述了我国法律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分析了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指出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公司设立者的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甦 《法学研究》1995,(6):45-51
现代公司制度以股东的有限责任制为基本的责任形式,我国公司法亦如此确认。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尽管有许多优点而为法律所肯定,但毕竟是一个尚有缺陷的制度,其主要表现在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相对薄弱。为了完善投资环境,保障交易安全,必须在公司股东权益与公司债权人权益之间实现必要的均衡,以保障公司股东权益与公司债权人权益均能公平地实现,  相似文献   

17.
范佳慧 《法学论坛》2021,36(2):111-120
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联系,无论是股东为公司担保还是公司为股东担保,都属于商业活动中的正常交易安排。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具有无可替代的融资价值,且在功能上并不等同于股东以股权作为债权的一般担保。若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关联担保的损害,债权人可以通过法人人格否认等事后制度予以救济,故而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一人公司,现行法也未限制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能力,因此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应予肯定。至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保护。在实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其效力在解释上亦应与形式一人公司保持一致。在具体诉讼中,则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倒置解决实质一人公司认定困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经济发展和公司法制完善的必然产物,国外的立法和公司实践业已证明了一人公司的客观存在性。一人公司制度既有其有利的一方面,也有其自身的弊端。我国新公司法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认可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运行给予相应规制,既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又维护公司法上的均衡,特别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是,新公司法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日益频繁地活动于经济社会与资本市场。我国新《公司法》业已赋予了一人公司设立与存续之合法性,然而一人公司在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推进社会发展等功用之同时,其股东滥用公司之独立法人人格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与公共利益之现象亦是屡见不鲜。因此,对公司,尤其是一人公司适时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拟阐释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之概况,进而对一人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以求微益于法律及实务诸方。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合并规则探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公司法》的公司合并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当进行个别通知,要建立规范的公告制度,并强调任何在通知或公告中为债权人设定答复义务或以此限制债权人清偿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无效的。未到期的债权人在举证证明其清偿利益因公司合并而确实受到损害时应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并主张在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立法应当规定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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