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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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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强险在实践中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在交强险诉讼中,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诉权,<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6条就是其法律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不能为保险公司援引免责的各种理由;<交强险条例>是强行性法规,若交强险条款与<交强险条例>相抵触时,交强险条款当然无效;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的支付或垫付是由交管部门的通知而启动,当交管部门怠于履行该职责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而当通知一旦到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仅需核对机动车是否投有交强险,而不需要履行交强险条款约定的繁琐的核对手续.  相似文献   

2.
自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来,理论界对"无证驾驶、醉驾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问题的交强险赔偿事宜一直争论不休,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出现了不同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此类案件的交强险赔偿问题作明确的定性,同时也赋予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本文对我国交强险追偿权的取得、特点等进行阐述,分析了交强险追偿不能实现的情况,并对实现交强险追偿应做哪些工作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何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缺乏支持,实践中亦分歧明显。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为前提,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分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并对现有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认识提出合理性怀疑,包括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主观归责作出原则性分析,甚至提出“一个主观心态可以支配一个或多个连续行为”的观点,以此得出结论,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以陷入醉酒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为主要根据,且适当以陷入醉酒状态之后的主观心理为辅助作综合考察,从而准确确定其肇事行为的主观归责定性根据等。  相似文献   

4.
对于无证驾驶交强险赔付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颇不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种责任为垫付责任。但是在垫付范围上,是仅垫付抢救费用,还是限额范围内都具有垫付义务并不清晰,无证驾驶仅应垫付抢救费用应该符合法律的真意。  相似文献   

5.
关于行为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是否可作为保险人交强险追偿权之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可以行使追偿权的理由主要是:一些批复性文件规定驾驶证暂扣属于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形、被保险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能鼓励非法驾车等,但这些理由或因文件失效,或因理论上存在问题而无法立足。由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车危险增加程度很小,与交强险追偿权的其他事由不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并且,驾驶证暂扣并非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实质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故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不能作为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之理由。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失妥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源于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将交通事故区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缺乏理论基础。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加区分而一体保护,缺乏人文关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责任分配,体现出浓厚的过错责任思想,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7.
根据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风险的不同,《交强险条例》第23条、《交强险条款》第8条第1款规定了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而实务中,某些法院以上述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相冲突、不符合交强险基本立法目的为由,做出不分项限额赔偿的判决。但依据交强险的法律规定及其基本立法目的,可知其为违法裁判,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应当依据现有的交强险法律规定裁判。  相似文献   

8.
根据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风险的不同,《交强险条例》第23条、《交强险条款》第8条第1款规定了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而实务中,某些法院以上述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相冲突、不符合交强险基本立法目的为由,做出不分项限额赔偿的判决。但依据交强险的法律规定及其基本立法目的,可知其为违法裁判,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应当依据现有的交强险法律规定裁判。  相似文献   

9.
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处罚刑法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对售酒的店主、劝酒的人以及同乘等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的行为人以先行行为不作为犯进行处罚,其法理基础是自我答责理论和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理论。  相似文献   

10.
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拉开了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大幕,随后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交强险保障范围之下.但是作为交强险补充的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却始终拒绝赔偿精神损害.那么在两种保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精神损害赔偿呢?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交强险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都可以得出精神损害应当优先赔偿之结论.  相似文献   

11.
对于部分车辆肇事案件,由于驾驶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因无证、酒后或其他原因不敢据实报案,其后为了弥补肇事损失而将驾驶员调包后再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以达到欺诈保险赔款的目的.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以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在定性和量刑上面临困境。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统一法律适用,尽量杜绝"同案不同判",以期合理评价并遏制此类案件。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关于醉酒驾驶刑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存在未将醉酒驾驶明确入罪、对于可罚的醉酒类型并未明确及醉酒驾驶并未被评价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等不足之处,对醉酒驾驶进行刑法规制具有正当性,应从增设醉酒驾车罪名、合理设置量刑等方面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醉酒驾车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和谐。本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刑法、行政法和政府管理创新三个维度,探究醉酒驾车治理的不同路径,尝试构建我国醉酒驾车综合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无证驾车行为与事故本身的责任认定混在一起,使处理差异很大,因而作者主张分两步走,对不同的行为分别处罚,这样比较公正,且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16.
《交强险条例》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此实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并对违反强制投保义务者课以行政制裁.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致损时,法院往往不问归责将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风险归由违反强制投保义务者承担,既造成交强险与侵权法律关系的错位,又误释了强制投保义务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这一错位与误释在周伟峰案中尤为典型.  相似文献   

17.
交强险是典型商业模式运作的责任保险,但其过重的公益性色彩下的"无责赔付"制度设计,一旦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无过担责"结合,就会在学理上和实践上形成限制该制度发挥作用的多重障碍。在学理上表现为违背交强险本质属性、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实践中表现为与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衔接,理赔机制尚不健全,权责不明。  相似文献   

18.
这是一起轰动全国、影响极大的案例。 2008年12月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四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4死1伤。2010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同年9月4日,四川高院对孙伟铭案进行二审。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醉酒驾车和追逐驾驶中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该类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为了解决危险驾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责任问题,在适用现行刑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立法归罪进行规制殊有必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本次草案分则部分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即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款,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醉酒驾车、竞速驾驶已远远超出交通肇事罪的量罪范围,应当引入危险驾驶罪更为贴切,也符合当今社会酒驾现状,本文在这一方面进行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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