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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年来,由于公、检、法各界对有关贷款诈骗罪若干问题在认定上存在诸多分歧,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及时出台,导致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本文着重论述了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三个难点问题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各种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及如何认定合法取得贷款后"事后起意"占有贷款行为.  相似文献   

2.
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相关司法解释中推定依据存在不足。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或"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情形,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把是否存在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作为推定的前置条件,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资金用途、集资方法。  相似文献   

3.
骗取贷款罪的法益应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近年来,其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过度扩张的现象。该罪的认定需要以犯罪概念和犯罪本质为指引,重视体系解释。立足于此,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骗贷行为,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认定为本罪或者应尽可能排除本罪的适用:存在真实、有效担保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未被欺骗,属于交易风险自担的;行为人仅实施了非实质性欺骗手段的;担保人已代为还款的;行为人于合同到期日前已全部清偿贷款的;行为人在贷款合同到期日前已明显具有还贷能力的;行为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已达成还款协议的。  相似文献   

4.
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处理,普遍存在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不一、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未形成统一意见、裁判理由和适用法律混乱等现象。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厘清股权让与担保与类似行为的区别,注重合同内容,准确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合同在不具有无效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合意肯定合同效力;在股权让与担保对内对外效力认定方面,应正确认识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好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应构建让与担保制度,以形成统一的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5.
一家中港合资公司,中方聘用委派的经理陈某(系个体经营者)将中方从银行贷款取得的作为注册资金投入的10万美元,用于自己个人所开的出租车公司办理营运证件等手续的费用开支。其所作所为在一个月后被发现。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及立案管辖权存在不同的看法。一、关于本案的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引进资金之名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陈某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作为合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本公司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因此对…  相似文献   

6.
义乌市翔宇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明采用涂改存折的方法骗取验资报告 ,后又凭失实的验资报告骗取了翔宇农庄的工商登记 ,从银行骗得贷款380万元。在侦破过程中 ,义乌市公安局与检察机关在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上发生分歧。最后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义乌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认定王荣明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7.
贷款诈骗行为包括五种形式 ,“其他方法”应与前四种方法具有性质上的同一性 ;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 ,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论处 ;贷款诈骗罪主观方面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应从行为人对到期归还贷款能力的认识、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诚实还贷三方面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8.
韩耀 《人大论坛》2008,(1):22-24
在人、财、物广泛流动的今天.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呈愈演愈烈之势,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游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它与普通诈骗罪在构成上有共通之处.如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诉讼诈骗案件日益增多,但理论和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定性存在多种不同观点。对于这种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民事审判秩序及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应确认构成刑事犯罪,但并非一律只构成诈骗罪,而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严格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以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司法公正和权威。  相似文献   

10.
签发了空头支票就一定构成票据诈骗吗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将签发空头支票列入禁止行为之列,但签发了空头支票并取得了财物却不一定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的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他诈骗罪相比,票据诈骗似与信用证诈骗一样,有行为犯还是目的犯的法律之争。笔者认为,票据诈骗法条中虽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规定了“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要“骗取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而“骗取财物”的故意内容,应包含非法…  相似文献   

11.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分则中二十五个罪名的主观要素,但只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上述三种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上述三个罪名的"非法占有目的"要进行特别证明.因此,研究"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的法律根据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司法推定的法律根据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总结,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目前,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看,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依然存在众多疑难之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界定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能够直接体现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双务合同.对合同诈骗罪"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理解,必须符合刑法所限定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对"单位"的认定应正确把握刑法的立法原意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该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不应成为其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二是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三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问题。  相似文献   

1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应将以虚假申办材料从银行骗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列为此类犯罪的主体。对侦查对象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侦查工作应围绕查明其恶意透支犯罪事实和获取其恶意透支犯罪证据展开。对侦查对象不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应根据对骗领信用卡人骗领时留存的各种书面材料的分析发现线索 ,及时向有关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以查明透支者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6.
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的背景下,ETC车道上的跟车逃费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存在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定性争议.一方面,逃费行为人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ETC也非适格的财产处分主体,ETC跟车逃费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逃费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方式侵犯了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ETC跟车逃费行为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7.
租赁汽车后质押给他人,存在两个行为、两组法律关系。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和产生的时间,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依据。根据非法占有目产生于取得汽车之前还是之后判断,租赁汽车的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侵占罪;后行为中,如果行为人隐瞒实情质押汽车获取借款,则构成诈骗罪,反之则无罪。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时,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各式各样合同诈骗犯罪出现得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犯罪构成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显得十分重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文章就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件处理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予以明文规定的构成要素,由此,该主观要素成为需要予以明确证明的主观违法要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沿袭以往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构成犯罪的两个相互并列且缺一不可的必要要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实际上是一种事实推定,应当避免落入客观归责的窠臼,允许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20.
"蚂蚁金服"无发放信用卡之权限,"花呗"不能被视为一种"虚拟信用卡"。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应排除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者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应肯定服务商能够被骗,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此类行为具有三角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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