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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是帮信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有其自身的表现形式与特点。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既有社会、学校方面的,也有在校大学生家庭和个人方面的。从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发生、发展来看,该类犯罪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性和生成机理。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虽然大多为轻罪,处罚也比较轻缓,但其涉及面广,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针对在校大学生帮信犯罪的具体情况与生成机理,采取事前预防、事中阻断、事后惩治相结合的方法,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从根本上加以治理。  相似文献   

2.
非法特有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以持有、携带、私藏等方式非法支配控制国家管制物品的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非法支配控制国家法律禁止非法持有的管制物品的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其外延包括“持有罪”、“携带罪”、“私藏罪”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非法持有犯罪有六个具体罪名,它们是: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2.《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3.《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伪造的货币罪;4.嫩路法》第60条规定的非…  相似文献   

3.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构成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后,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变化,并出现了特定的犯罪情节,而使基本罪的性质转化为另一重罪,而按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转化犯的构成特征分为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客观特征主要由形式特征、前提、转化条件、法律特征等构成;主观特征主要围绕犯罪故意及犯意转化而展开。  相似文献   

4.
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伊始,学界聚讼纷纭。基于此,可在明晰帮信罪立法背景的基础上,将本罪界定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剖析作为本罪核心要件的“明知”和“犯罪”,得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部分、“犯罪”应被解释为“符合犯罪行为意义上的广义犯罪”之结论,实现对本罪司法适用环境的优化,提升本罪定罪量刑之效率与精准度。  相似文献   

5.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足以构成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后,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变化,并出现了特定的犯罪情节,而使基本罪的性质转化为另一重罪,而按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转化犯的构成特征分为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客观特征主要由形式特征、前提、转化条件、法律特征等构成;主观特征主要围绕犯罪故意及犯意转化而展开。  相似文献   

6.
错误是美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种抗辩事由。本文对“不知法律不免罪”这一规则进行了辩证分析,具体阐释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阻却刑事责任的条件,指出无论是哪一种错误都必须达到足以否定行为人具有主观犯罪意图的程度,才可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  相似文献   

7.
“不知法律不免罪”是著名的刑法格言。然而 ,用现代刑法理论审视这一格言 ,其合理性实在是大可质疑。“不知法律不免罪”绝对割裂了违法性认识与罪过的联系 ,忽视了“知法犯法”与不知法而违法的差异 ,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因此 ,在解决“不知法律”的“法盲”实施的危害性行为刑事责任时 ,应当摒弃先入为主的“不知法律不免罪”的传统信条 ,坚持我国刑法理论所倡导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依据刑法关于故意与过失及意外事件的一般规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实事求是地评价“不知法律”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串通拍卖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串通拍卖与串通投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串通拍卖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处理。同时串通拍卖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现有罪名如非法经营罪或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串通拍卖行为只能按无罪处理,并依据拍卖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建议刑法增设串通拍卖罪,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拍卖行为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对于其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的认定关系重大。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法律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违法性的错误认识是由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造成的,则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对事实的错误认识,无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还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分别对待,都应按各行为人预谋犯罪的既遂处理。对于其间意思联络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可在构成要件重合限度内肯定共同正犯的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10.
“成瘾”是行为人由于反复或者过度从事某种行为而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行为人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为“成瘾”犯罪。成瘾犯罪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因此,对其预防也应从多方面入手。精神行为障碍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成瘾”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将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法不责众"只不过是少数违法分子自行壮胆、自欺欺人的托词,但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和社会现象,"法不责众"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这也是法律适用的疑难点之一。以群体违法犯罪为基本特征的黑恶势力犯罪的生成和滋长与"法不责众"有一定关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利于矫治"法不责众"。在扫黑除恶中要采取多种措施,克服与摆脱"法不责众",包括:完善立法,协调"法"与"众"的冲突,解决有法难责众、无法可责众问题;扫黑除恶要坚决贯彻"打早打小"策略,扼制黑恶势力从寡到众、从小到大的演化;对黑恶势力的侦查取证要深入发动群众,应强化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应当而且可以责众。  相似文献   

12.
由于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独立评价性及其帮助行为查处难度等特征,《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之二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各种学说,从构成要件分析该罪的刑事责任边界,将帮助行为与同类技术中立行为对比、帮助行为的社会公益性、帮助行为人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客观限定的考察范围;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犯罪"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帮助行为人的心理为希望或放任作为主观限定边界;以是否实际创设并实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作为"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13.
在校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减少和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当前在校大学生犯罪现状着手,较为系统地分析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主要类型,深入地揭示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积极地寻求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从而构建和谐、健康、安全的大学校园,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枉法仲裁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枉法裁决行为的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枉法仲裁行为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这一新增犯罪的罪名,可考虑定为“枉法仲裁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枉法仲裁罪的行为方式、主体范围,枉法仲裁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以及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是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6.
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内容,其不仅是立法技术的体现,也是司法实践中合理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志。金融诈骗罪中的明知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直接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完整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中的放任有结果归责之嫌。认定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素需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诈骗行为相融合形成证据链和因果关系的法律逻辑。  相似文献   

17.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存在交叉和竞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必须认识到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运输方式的不同,影响着该罪的既未遂形态.本罪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定罪、处刑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涵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及最终落脚点.定罪法定的难点是罪数如何法定,一般情况下以犯罪构成界定罪数符合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特殊情况下罪数界定应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处刑法定的难点是数罪处刑如何法定,数罪处刑法定分为并罚数罪法定和非并罚数罪法定,行为人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是并罚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能按一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存在三种意见:故意、过失与混合心态。没有理由惩罚某种行为的过失犯罪却不惩罚相同行为的故意犯罪,过失心态观点不能成立。混合心态观点存在着立法惯例和刑法原理的根本性悖论。污染环境罪不属于“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而是属于仅描述客观构成要件而没有规定主观心态的故意犯罪,属于行为人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后果所持故意心态的犯罪。法定刑高低或无变化不能成为该罪是过失犯罪的原因。司法解释关于该罪共同犯罪的规定与最高院公布的环境犯罪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证明了该罪系故意犯罪的结论;司法解释关于该罪想象竞合犯的规定不能证明该罪是故意犯罪。通过过失心态观点和混合心态观点的“破”与故意心态观点的“立”,得出污染环境罪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是故意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的立法发展,对我国惩治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产生巨大的冲击。对于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典型个罪,还需要从实质的广义角度来把握,否则会人为地缩小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圈,不必要地限制本罪的打击“半径”。作为洗钱的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定的上游犯罪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取的任何资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于洗钱的客观行为,应立足于洗钱的本质特征和罪质构造来认识,并且坚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红线,防止不适当地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关于提供资金账户的洗钱方式,从刑事立法的实然规定和刑法教义学出发,只适用于“他洗钱”模式,而不适用“自洗钱”情形。同时,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认定洗钱行为人具备主观认识。对于“为掩饰、隐瞒”的立法术语,应理解为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素,而不是目的犯之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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