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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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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拍卖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行为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 ,二者在客观表现、社会危害程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相似文献   

3.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拍卖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串通投标罪是《刑法》中有关招投标领域中唯一直接相关的犯罪,与此间接相关的犯罪分散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领域。同时《招标投标法》又利用专章规定了犯罪的若干行为,其中穿插着串通投标罪的若干情形。在《政府采购法》中则将串通投标的规定一带而过,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有适用上的矛盾之处,协调三者的规定,是解决串通投标犯罪规定混乱、适用不明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5.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法第 2 2 3条的规定 ,串通投标罪是指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情节严重 ,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包括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还包括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首先 ,串通投标罪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极大地妨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动力是公平竞争。自由、平等、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三大原则 …  相似文献   

6.
频频曝光的幼师虐童事件暴露了我国刑法对虐童行为刑事处罚上存在的法律空白和尴尬境地。现行刑法中没有合适的罪名来规制这些虐童行为,同时局限于刑法中虐待罪主体的限制,大量的严重虐童行为无法得到刑法的惩罚。面对社会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有必要对现有刑法进行修正,适当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发挥刑法在儿童等弱势群体保护上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7.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职权和放弃职权的行为,往往由于刑法无明文规定而无法处理,有的则按玩忽职守罪处理,但是由于滥用职权和放弃职权的罪过与玩忽职守的罪过存在很大差异,客观危害也比玩忽职守罪大,因此,笔者认为,两者不应以相同的罪名予以相同的刑罚,而应在我国刑法渎职罪一章中,把滥用或放弃职权并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和放弃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单独规定法定刑,作为一种故意犯罪与玩忽职守罪相对应,以补现有立法之不足,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滥用或放弃职权行为无法可依的状况。  相似文献   

8.
频发的虐童事件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视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治理.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之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仅仅需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虐童罪”。这是因为:其一.类似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的虐童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其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而非增设虐童罪,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9.
强迫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异化现象,可以用道德、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多种手段来控制。鉴于刑法原有规定对新近强迫交易行为规制的不力,刑法修正案(八)扩充了强迫交易的入罪范围,加重了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该罪的罪体、罪责和罪量等构成也相应发生变化。用刑法思维处理强迫交易时要理性客观、张弛有度,对恶劣行为要严惩,对一般行为要宽缓。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中国的下岗率必将增高,会使我国本来已经很严重的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更加恶化,在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未能有效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某些人渴望通过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的方式来解决。中国刑法中能否增加"拖欠工资罪"在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中引起广泛争论。在规定恶意欠薪罪的各国刑法中,俄罗斯刑法最具典型性,对俄罗斯刑法恶意欠薪罪的正确解读,能够为我国是否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提供极有价值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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