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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侵害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由于承包经营的经济组织,在企业性质,财产投入,利润分配方面情况比较复杂,给认定和区分这些经济组织中的公共财产带来了困难。目前一般认为承包企业中的公共财产范围是:1、国家或集体投入的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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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要正确认定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罪,关键是准确认定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1、对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身份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分析认定的方法。一种是从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是决定承包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的重要前提,必须首先查清发包方组织的性质。目前,发包方组织基本上可分为四种类型:①国营企业;②集体企业;③集体为主与个人集资联营企业;④个人合伙联营企业。对于发包方是国营、集体企业的,承包人的经营活动是受国营、集体组织委托从事公务的法定代理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其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性质没有改变。若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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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犯罪往往难以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把握住其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这一关键.对承包经营中贪污罪的认定除了在犯罪主体上严格按条件掌握以外,还应紧紧把握住财产所有权关系这个犯罪客体.从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性质入手,分析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关系,其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因此,正确把握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对于认定承包经营中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有着重大意义.侵犯的财产属于公共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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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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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亨年案件是经济承包以后出现的新问题。该案从1984年5月7日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至1986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间历时二年。真可谓一波三折,令人深思。由于终审判决并未认定刘犯有偷税罪,而只认定刘犯有贪污罪,所以,本文只就刘是否犯有贪污罪发表一些见解。要从分析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入手,看承包人刘亨年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刘亨年所组建的建筑队申请领取的营业执照是集体性质的,因此,该建筑队自然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其财产自然也是公共财产。这样,刘亨年等人私分,侵吞公共财物,当然应构成贪污罪。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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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承包活动中贪污案件的认定问题当前,承包活动形式多种多样,承包形式各不相同,而政策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给承包活动中的贪污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处理此类案件应注意区分以下几个界限:1.在承包对象的认定上把经营型承包与劳务型承包区别开来.经营型承包,是指经营权的承包,由企业(发包方)经营变为承包者经营,承包人不是提供劳务,而是受委托进行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故经营型承包的承包人采取非法手段,将属于公有的生产资料、资金或应上交的利润非法占为己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劳务型承包,是指承包人与发包方仅就合同报酬规定的权利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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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的廉政制度是其主要客体。在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理论上来讲,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一律以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即贪污罪定罪处罚在理论上更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根据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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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经济,还可能纳粹是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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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某侵吞多发零件的行为,应文认为不能定盗窃罪,我同意。那么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应文是肯定的,我不能同意。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或侵吞其暂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即被侵害的对象并不要求一定是本单位的财产,但必须是行为人暂时合法管理的财产。唐某的行为虽然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侵吞的并非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产,而是别人错给他的财物,所以不能定贪污罪。不是盗窃罪、贪污罪,那么唐某的行为属何性质呢?这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而又必须给以刑罚处罚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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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花在一个个体商店当会计,她利用保管钱物之便,将人民币5000元据为已有、请问对小花的行为应定贪污罪还是定盗窃罪?答: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方面,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方面,构成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公共财物所有权,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各种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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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数量也逐年增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贪污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一事实,向我们法学界及司法界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如何认定合营企业中贪污罪的客体和主体.对此,笔者从刑法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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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制财产中既有公共财产,也有非公共财产。司法实务中对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非法占有混合制财产以贪污罪论处。显然,贪污罪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的认识已落后于现实司法。混合制财产和应交公财物也已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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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客体争议较多,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究,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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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张某出任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之职务,应当属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占有的应属国家资产的50吨铝锭私自售出,并在事发后隐瞒10万元的收入,意在占为己有,应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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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经济承包是在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式。在经济承包活动中,如何正确认定贪污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处理这类贪污案件,要把握好两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从分析经济承包的性质入手,准确认定承包人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当前经济承包的形势繁多,但其基本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经营权型承包;(二)劳务型承包。在这些承包形式中,对承包人和经管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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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租赁、挂户经营和多层次的经济联合体等经济组织。它们无论是纵向承包或是横向联合,其企业的性质,从目前工商部门注册、税务部门征税以及银行贷款,都是当作全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来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主体概念公共财产关系的客体概念复杂化了。所有制的表面形式与实际内容不一,性质难以区分。这些经济组织中,有的承包人或经管人采用伪造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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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租赁企业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为三个层次:即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两高”对执行该《补充规定》的《解答》,将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解释为: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承包、租凭经营中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犯有侵吞行为的,特别是在现实社会中承包、租赁经营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其性质迥然不同.是否均构成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贪污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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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张志华贪污罪与受贿罪虽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又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一)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而属于渎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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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贪污罪的一般或基本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还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历来是刑罚惩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一些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从而确定其罪名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需要细致分析。以下有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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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 《法学》1990,(10)
随着农村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公民个人承包经营企业法人单位以及车间、班组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现象不断出现。这种个人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的所有者为发包人,公民个人为承包人;发包人将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和必要的流动资金发交承包人,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利润除按约定比例向发包人提交承包金,按约定提取公共积累外,其余全部归承包人个人所有;被承包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在其承包期限内的债务和亏损,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这种承包经营责任制形式,发包人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发包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代偿承包人债务的责任。若承包经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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