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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我国当前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此相适应,有必要重新考虑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影响证明标准的因素主要有诉讼的性质、诉讼的价值构成、诉讼的平衡性.由此决定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民诉而低于刑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分为起诉证明标准和判决证明标准.起诉标准为"有合理根据",判决证明标准分为"清楚的、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和"占优势的盖然性"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和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类型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从现实审判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诉讼判决种类过于简单、客观诉讼和规范审查诉讼标准尚无体现、诉讼类型与判决种类尚未衔接等问题,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诉讼类型且主张法院只能针对特定的行政诉讼类型作出特定的判决种类,以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体系。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和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类型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从现实审判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诉讼判决种类过于简单、客观诉讼和规范审查诉讼标准尚无体现、诉讼类型与判决种类尚未衔接等问题,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诉讼类型且主张法院只能针对特定的行政诉讼类型作出特定的判决种类,以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体系。  相似文献   

4.
质疑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一元论,根据行政诉讼自身的性质和特点,重构清楚而明确的证明标准、兼顾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仅简单规定了"被告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能满足行政司法实践的需要,表现为"隐匿"于这种举证责任单一化规定之下,实践中却呈现出举证责任的多元化标准。其根源在于"隐匿"于行政判决制度中以撤销诉讼为中心的单一诉讼模式与实践中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行政诉讼类型多元化的冲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功能及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细则提供了理论支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细则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下的细化,其具体内容为:按照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明确不同的诉讼类型,并以不同诉讼类型的各自特点设计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的最基本问题 ,也是当前我国证据法学领域研讨十分热烈的问题。这场学术论战的中心在于诉讼证明活动中应当坚持“客观真实”标准 ,还是应当坚持“法律真实”标准 ;其中最具争议的焦点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较而言 ,“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更具严密性 ,在实践中更具优越性 ,在体系上更具包容性。融合“客观真实”说合理内核后的“法律真实”标准 ,应当成为整个诉讼证明活动的统帅。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根据既有证据判定指控事实存在与否的心证标准。与其它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自己特有的层次性。其具体内容可设定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占优势盖然性标准、合理可能性标准,并且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适用不同的证明对象。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正确适用法律。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使得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由于行政管理活动与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有所区别 ,二者的证明标准就应当有所不同。借鉴世界其他国家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 ,结合现代社会对行政的要求 ,法院的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审理应有一个选择。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性质以及分担等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关于以上问题的研究已有诸多论述。本文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主张将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以及性质置于刑事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背景乏下,充分考虑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间的差异,注重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标准等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相互统一,结合刑事诉讼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及其诉讼目标的独特性,重新界定刑事证明责任的确切含义及其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仅限于事后救济,尚不能有效达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与国际"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存在差距。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有利于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化解,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被侵害后无法恢复的一些权益起到保护作用。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大量交叉、平行使用,预防性确认诉讼虽然处于补充地位,但其在当事人确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面更具操作性,可在某些方面代替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因此,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以确认诉讼为主构建我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对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深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一问题大体上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对立法应否及如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权的问题,则见解不一.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我国的立法现状及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与现实必要性.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职能设置,应以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契合检察权本身的法律性质为原则,同时兼顾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依法行政)和保证行政机关的效率两种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12.
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一种不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全面实现诚信政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的需要。国外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实践及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实践均证明 :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可行的。为达此目的 ,需要消除人们思想上对此问题所存在的顾虑 ,并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扩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中国加入WTO ,过于狭窄的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不能适应WTO形势及其相应规则的需要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当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非是无限的 ,应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从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扩大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四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于举证责任的研究都局限在诉讼领域,其实,行政行为的举证竞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的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应当分别研究。在行政立法中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由申请人和行政主体为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裁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中,说服责任始终由被申请人承担,推进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相似文献   

15.
“谁行为,谁被告”是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谁主体,谁被告”的完善,是人权理念的提升、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加入WTO等现实国情决定的。文章从规则的宪政基础、现实基础等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谁行为,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针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无效行政行为,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向相对人提供救济.作为确认诉讼中的一个类型,确认无效诉讼拥有其独立的地位与价值.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还没有关于确认诉讼的规定,而关于无效确认诉讼的规定也仅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增设确认判决时有所涉及.但这些条款并不能说明我国已经拥有了独立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确认无效诉讼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特别的规则上,应借鉴德国模式,将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看作是两种并列的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17.
诉讼作为一种社会解纷机制,其主要价值在于为社会利益争端的解决提供一套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程序规则。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它们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关系各有其特殊性。鉴于此,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做出不同的设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民事诉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不同的表述体现了共同的价值取向:救济和保护弱者。  相似文献   

18.
梳理与剖析两年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可知,虽然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变更等六种判决形式,但试点期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形式整体上呈现类型狭窄的特征,最经常适用的两种判决形式中,确认违法判决过于形式主义,履行职责判决过于笼统。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形式,需要矫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定位的偏向以及行政诉讼构造上的扭曲与错裂,具体路径包括:系统规定与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尊重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慎用确认违法判决形式、具体化履行职责判决形式、重视具体适用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19.
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制度在不断完善,大量的民事判决反映出的却是虚假诉讼认定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诉讼主体举证责任不清晰、举证标准不明显、法院行使职权不积极已成为虚假诉讼认定不规范的突出表现。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对民事虚假诉讼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规范目的理解有偏差、虚假诉讼规制制度使用过度,因此,应该在厘定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范围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居中裁判的回归。为了实现虚假诉讼认定的规范化,应当加强虚假诉讼的事前规制,明确制度的谦抑性,增强判决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20.
行政机关权属纠纷在中国普遍存在,而现行争议解决机制却处理不利.故有必要引入机关诉讼、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且以该正式机制为主要途径与多元主义非正式解决方案配合互补,在具体操作上实现内部机制优先与外部诉讼保障之并育,以期完善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律体制,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关系,进而推进中国政府间权限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性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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