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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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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光宏 《人民司法》2012,(13):104-107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是社会经济的基本组成单位。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以规范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现笔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针对公司纠纷中有实体权利却  相似文献   

2.
建立在状态依存所有权基础上的相机治理理论对经济学界早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将其应用于公司法领域也有重要的价值。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和公众监控的缺乏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实施相机治理的可行性。在相机治理机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介入公司实行治理。其介入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债转股、濒临破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债权人的义务以及债权人对公司重大业务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3.
邵文辉 《法制与社会》2011,(12):108-110
本文对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形式的两种分类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保护制度作出分析,指出现行公司法的分类调整方式因缺乏针对不同公司形式的差异性规范,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保护存在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在一人公司立法上有重大创新。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的形式一人公司类型,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范作了相应修订,使得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适合股东一人的实际需要,又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做了严格规范。规定了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形成制度,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了进一步阐释,确立了独特的直索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之必要性研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退出机制 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 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一定的资合性,又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它是一种介于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的一种企业形态。资合性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资产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意思表示机关.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本身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要求,股东不能任意干涉公司经营活动。人合性则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股东信誉为基础,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存续也都是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尊重各个股东的意志,而不是完全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安排公司事务。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公司法更强调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而对公司的人合性却缺乏足够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7.
实质意义的封闭公司不仅指美国法中的封闭公司,还应包含英国法中的私人公司和大陆法系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对法律规范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判断及分类,有利于完善对于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司法调整。各国立法实践表明,封闭公司的特殊性越来越来得到关注和重视。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重点及强制性法律规范基本上放在股权的行使和股东关系的安排和处理等方面,而在机关的设置、职权的划分与配置、与股权行使无关的议事方式、程序和规则等方面应当安排更多的任意性规范,赋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自由。我国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司法调整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及股东权利的行使等,均存在行为不规范的情况。尤其是公司扩大资本或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不规范,新出资入股或受让出资者的股东身份及其权利受到其他股东的质疑,产生纠纷,形成公司股东权利确认之诉。不规范行为产生的股东,其权利是否应当确认,笔者试图通过下列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大家探讨。一公司、两官司,为何有输有赢四川泸州A公司系由36名股东投资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2002年,3名股东自愿转让其持有的出资额,公司同意其转让,但未告知其他股东受让,而是由公司董事长决…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  相似文献   

10.
王保树 《中国法学》2012,(1):106-116
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   

11.
樊纪伟 《华中电力》2022,(1):96-110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12.
公证参与公司法律事务,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公司运作中.公证是重要的法律中介,各国政府对公司行为一般不进行直接的行政监督和干预·而是通过公证等中介组织来实现对公司在设立和运行中各种行为的指导、监督与协调,使之规范,使之符合法律的要求。公众对一家公司的资本数额。结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投资者、组织机构、运行方式等等基本情况,首先是通过公司章程来了解。章程也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依据。因此.各国立法都对公司章程的制订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如德国、奥地利、丹麦。瑞典等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章…  相似文献   

13.
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前,为规范随着o改革开放”政策而产生的我国公司,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过一些单位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与正式颁布的《公司法})有许多差异。比如,上海市和深圳市的两个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O0万元,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IO00万元;又如《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虽然与《公司法》规定相同,…  相似文献   

14.
正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为维护公司结构的稳定,公司章程往往对公司股权的转让作出一定限制,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界定章程相关规定的效力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确定,股权的权利属性的明确以及对《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规范效力的合理界定,对于此问题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退出公司时,可以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让渡给他人,收回自己先前投入公司的资本,该行为也被称作股权转让。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  相似文献   

15.
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至今 已有五个年头了。这部法律是我国立法 史上的一项重大成果,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与公司的股东和债权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在《公司法》实施中存在许多并不令人满意的现象,一些不具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公司大量出现,严重妨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尤其是对以公民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析,摆…  相似文献   

16.
沈贵明 《法学》2012,(12):111-118
公司法是规范基本商事主体的主要法律。公司立法对基本商事主体规范的方式不同,反映了不同的公司法理念,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商事主体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分别采用了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离式立法模式,前者充满"责任形式"和"社团性"核心特征,后者凸显"独立人格"和"财产运作方式"核心理念。我国公司立法模式别具一格,尚存淡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不同的核心特质之缺憾。为完善基本商事主体的规范,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坚持分离式立法模式,重新审视公司运作的法理基础,突出不同种类公司的核心特征,注重疏通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及其与合伙企业之间转换的法律路径。  相似文献   

17.
吴滨 《中外法学》1997,(4):97-106
<正> 一、国家股、法人股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规范问题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分为发起设立(即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和募集设立(即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只有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且向社会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登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根据《条例》及本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登记机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规范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主流观念中公司社会责任的宽泛内容,不是公司法所能承受的。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的规范,应当与公司法的基本任务相吻合,与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内容相关联,与公司法的基本属性相适应。因此,可以从基本理念的宣示、主要制度的完善和运作机制的改进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公司法对承担社会责任主体的规定,应当以公司为主体在理念性层面进行概括规范;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主体在实施性层面进行适度规范。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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