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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讨论网络侵犯名誉权概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目前我国保护网络名誉权的法律、法规,分析了网络名誉权的法律适用情况,提出了完善网络中名誉权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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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行使之间的冲突,从法律视角提出了相关破解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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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实践中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案件,多为侵害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因此,本文着重围绕企业法人名誉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界限 目前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案日趋增多,法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将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一并做为请求保护的对象。由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法人真正受到侵害的权利反而得不到切实保护。什么是名誉和荣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名誉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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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文仅就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作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一、名誉权的含义及特征我国现已出版的有关民法通则的《讲话》、《讲座》在谈到名誉权的含义时,均认为公民名誉权只是公民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就其品德、声望、信誉等获得的社会评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完整的名誉权,其含义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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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言论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同时微博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个人名誉权保护存在着内在冲突。是否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构成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是否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已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仅限于民事责任还是情节严重到必须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要回答这样问题,必须要结合微博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行为内在特殊性,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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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诽谤法通行的规则来看,官员、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与普通公司保护标准并不相同,名誉权的保护程度呈阶梯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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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探讨,从理论上讲,即是探求名誉权、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本文从分析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背景入手,结合笔者对该问题的理解与认识,进一步阐释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分类,以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特征,并引入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探析,从而得出该问题的实质所在。文章最后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与制度设计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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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但没有明确公民死亡后是否享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4月12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中明确指出,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应依法受保护.但对死亡人名誉权的性质、保护期限和保护请求权等问题未作出规定.本文试就这些问题略谈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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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当前已经达到5亿人,其信息传播量巨大,并且具有交互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因此,在方便了人们的言论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人们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本文对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进行了探讨,首先指出了何为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的特点,然后简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现状,最后探讨了网络背景下名誉权的保护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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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除了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以外,《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又从民事的角度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民法通则》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的,如果公民的名誉权遭受他人非法行为的侵害,民事权利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民法通则》实施的时间不长,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还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因此,本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审理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作些初步探讨。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不外乎两各方式:一种是侮辱,另一种是诽谤。侮辱与诽谤,实际上包括两种性质相近又有所区别的行为。侮辱是指用丑恶言论或举动对他人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或以其他形式公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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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人身权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是公民、法人根据其行为表现,取得的有关其人格、素质、品德的社会评价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对公民、法人名誉权实施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尊重,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的重要标志。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因而名誉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公民、法人控告报刊、杂志上的文章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更为突出。这类案件审理中难度较大。其中难题之一,是如何确认这类侵权的被告,即侵权主体。新闻报道或其他形式的作品侵犯名誉权,首先遇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介入侵权活动的,除了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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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人肉搜索作为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在带给人们无穷网络魅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涉及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侵害他人隐私,并进而侵害名誉权(我国立法上将侵害隐私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因此,准确界定隐私的范围尤为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在人肉搜索的同时还有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那么通常可以认定侵权情节和后果比较严重,并进而影响到具体侵权责任形式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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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惨痛教训,从民事立法上对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新规定,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一部分是因报刊杂志和记者发表文章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本着既要支持和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不受侵害的原则,严肃执法,秉公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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