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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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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 ,不是未遂 ,而是不能犯 ;持有犯没有未遂形态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之间是补充关系的法规竞合 ;盗窃无价值的毒品 ,不构成盗窃罪 ;毒品犯罪数量累计计算 ,可能会扩大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对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为了有效解决“主观明知”认定这一困境,司法实务界已经认同在毒品犯罪的审理中可以适用“主观明知”的推定。但是,必须严格控制“主观明知”推定的适用条件和运用规则,避免其成为司法人员肆意利用自由裁量权的保护伞,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的毒品犯罪立法存在与刑法第 13条冲突 ,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犯罪的标准过高而法定型过低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过低 ,未将情节严重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明知其用途或目的而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物、运输或销售与制毒有关的设备或材料的行为未规定为犯罪以及对从重处罚的毒品犯罪基数不完善等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4.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存在交叉和竞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必须认识到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运输方式的不同,影响着该罪的既未遂形态.本罪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5.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简单罪状形式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不够准确,对这一罪名所蕴涵的犯罪论机理与具体适用,学界缺乏较深入论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含违法性认识,不适用严格责任,持有行为应以实际控制为准,建议罪名采用“持有毒品罪”,量刑上也应相对从轻为宜。  相似文献   

6.
认定洗钱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本罪的特定内涵。构成洗钱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意图。  相似文献   

7.
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交叉和竞合。为了更准确地定罪,必须认识到运输行为的本质是: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对于该罪的既未遂形态,应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别认定;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必须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移动毒品的地理位置的不同。  相似文献   

8.
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时,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相似文献   

9.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10.
毒品作为违禁品,不具有财物的属性,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盗窃毒品"情节严重",应当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非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以盗窃罪论。事后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款罪的使用用途是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要挪用行为完成,加之有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主观意志,无论是否已使用即成立挪用公款罪既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挪用人与使用人对公款使用用途认识不一致时,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形给予处罚。现有挪用公款罪在区分用途的列举式立法、"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表述歧义、财产刑缺失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立法缺陷,应当取消将使用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删除"超过三个月未还"中"未还"的表述,增加本罪的罚金刑。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13.
认定罪数的过程就是对行为的动态评价过程。以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为标准判断罪数,将典型一罪排除出外,继而于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处进一步判断不典型一罪,从而得出其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的结论。这一双层次的判断,是在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下,解决问题的应然路径。在这一"双层次"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基于危害行为的重合性与吸收性,应当废除牵连犯,并以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取代吸收犯。  相似文献   

14.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进行贩卖的,事实上不可能造成损害法益的结果,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属于不具有可罚性且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对象不能犯.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帮人贩卖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贩卖的也不是刑法规定的毒品,按照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罪 ,但本罪的犯罪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 ,属于本罪主观方面内容的“明知”的含义 ,“徇私、徇情”的含义及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等问题 ,在认识上依然存在较大的分歧。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本罪的正确认定 ,故对之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毒品犯罪证据研究”课题组顾问杨凤瑞在该书《序(一)》中介绍说:“全书分11个专题,对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技侦手段的运用、警察出庭作证、死刑案件的证明、特情引诱、运输毒品罪的量刑与证据运用等疑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并针对禁毒立法方面尚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了富有见地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实践中 ,吸毒者异地购买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案例很多。笔者认为 ,吸毒者携带毒品运输的行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处罚。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运输毒品罪是一般主体 ,吸毒者亦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对此 ,本文不作讨论。2 .对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尤其激烈。有观点认为 ,行为人明知是毒品 ,而为牟取暴利而运输的才构成运输毒品罪。① 也有观点认为 ,从立法意图看 ,行为人主观上即使明知是毒品也未必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 ,该罪归责的主观根据 ,不仅包括行为人对毒品的存在有所认识 ,此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  相似文献   

18.
转化犯探微     
转化犯是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一千复杂问题,它与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都属于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又有着很大的区别。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后者的研究较多,而对转化犯的研究未予足够重视。本文拟就转化犯的若干问题略抒管见,以期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以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转化犯有所裨益。 一、转化犯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转化犯是刑法理论研究中刚刚提出的一个较新的概念,刑法理论界对之论述甚少。外国刑法理论习惯将转化犯视为“准强盗罪”、“强盗性盗窃”、“事后盗窃”等。台湾学者将转化犯称为“追并犯”。在我国,有的同志将转化犯归入一罪的复杂形态中加以论述,认为转化犯“是指某种犯罪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法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的形态。”转化犯是对犯罪转化形态的一种概括,其表现形式既有法律上的明文  相似文献   

19.
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毒品犯罪中较为生辟的罪名,司法实践运用少,但对该罪的认定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涉及如何理解“强迫”行为方式,如何认定因强迫他人吸毒而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时,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辨析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是否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上游犯罪的类型、行为方式的范围以及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论,特别涉及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存在竞合时将如何区分。在对最近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的基础上,适当结合德日赃物犯罪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该罪具构成要素重新认识和探析,理论上结论的统一反过来将进一步明确并推动实践中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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