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70 毫秒
1.
合伙企业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问题是合伙企业之中的核心问题。而关于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上还处于一个空白的状态。本文通过探究我国合伙企业的性质,理清我国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希望在未来能够在法律中确立下来,在制度上能够保障我国合伙企业的高速发展。  相似文献   

2.
我国有限合伙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传统大陆法上的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在我国都必须由有限合伙企业来承担,立法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部分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得退伙,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于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立法上有必要对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关键要看破产法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法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作法更加合理一些。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检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伙形式的确定 ,应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适应现代社会高风险投资的需要 ,并尽可能地节约立法资源 ;法人成为合伙人 ,并不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无序化 ,也不会使法人利益必然受损 ;合同型合伙的财产性质应由合伙人约定 ,组织型合伙对其财产应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 ,合伙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4.
浅析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英美等国 ,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 ,我国诸多专家学者主张在我国法律中引入此制度。为此 ,探讨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结合国外立法及我国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经验 ,从合伙人资格、合伙的损益承担、纳税形式、组织体的设立、变更、终结程序、组成成分、主体范围、不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论述了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 ,以期对合伙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5.
金纯 《政法学刊》2006,23(1):17-21
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原先对推行有限合伙的各种担忧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显得苍白无力。走主体立法之路,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是必然的选择。以登记为主要方式的公示制度和表见普通合伙人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承认法人合伙,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检视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合伙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问题上存在着不足。为澄清理论,完善制度,本文就此问题作了系统的探讨,希望通过对我国合伙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制度的现状分析,以及与各国立法的比较,探求其优点与问题之所在,以期对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部克服了传统经济主体立法缺陷、按照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要求颁布的重要法律,是我国企业立法的一次质的飞跃。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们对合伙企业法的重要作用还认识不足,大大影响了该法的实施效益。进一步认清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明确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它的外在形式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是合伙企业法实施的重要前提。只有高度重视合伙协议订立的质量,廓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才能提高《合伙企业法》的实施效益  相似文献   

8.
合伙的法律地位是确定合伙财产法律性质的前提。本文认为《民法通则》中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应为共同共有和准共同共有,而《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应为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9.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之总和。我国《合伙企业法》在第三章专章阐明了合伙财产问题,显见法对此问题的重视。然在合伙财产法律性质上,《合伙企业法》似乎依然无多大突破。 早在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认为:成员入股资金或其他财物仍属于个人所有,由合作组织使用和管理,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通则》则对合伙财产规定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  相似文献   

10.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破产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则,但这种参照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我国的合伙企业与法人型企业在组织方式、财产构成和责任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定中的资不抵债无关;(2)合伙企业破产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不适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只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才有权申报债权;(3)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4)在进行合伙企业破产的债权清偿时,要分清各个合伙人的责任,注意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在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债权人并存时,适用并存债权原则进行清偿。  相似文献   

11.
夏尊文 《北方法学》2011,5(5):41-51
关于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在学术上却是一个仍有待澄清的问题,国内已有的存款人所有权说、银行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等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可是,这一理论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少案件的定性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鉴于此,有必要在梳理相关学说的基础上,正本清源,探寻存款所有权的真正归属。事实表明,虽然存款人对于存款货币财产权可以在债权、所有权之间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立场的正确性,存款所有权非存款人莫属。新近的存款货币新型财产说不可取。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与物权、债权、人身权既存在共性 ,也存在个性。从其共性入手 ,进而再探究其个性 ,以取得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全面认识。研究知识产权 ,应当以民法原则、理论为基础 ;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传统民法理论和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 ,因此 ,还要适用特殊的理论和制度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采取民事法律制度下制定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就是最好的例证。  相似文献   

13.
工作规则(劳动规章制度)因更多体现用人单位意志而对其法律定性存在极大的争议,有契约说、法规说等不同理论学说,且不同国家地区对此问题的认知也存在较大差别。改革开放至今,经济改革的结果是将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与劳动者推向市场,并在此期间制定了大量配套的企业制度。本文认为,包含有劳动条件的工作规则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单方意思表示"行为,此类工作规则的生效、变更等皆需由劳动者承诺为要件,而非实体性工作规则则应当实行企业自治。  相似文献   

14.
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是否能够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的争议,其实质是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理论上是遵循“集合论”还是“实体论”的争议。根据这两种不同理论构建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我国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只在合伙人层面征收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符合“集合论”的政策选择。如果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前提考察有关税收规范中的具体规则可以发现,支撑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是“实体论”。这种形式上采用“集合论”而实质上为“实体论”的混合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形成了独有的内在逻辑,即合伙企业虽然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其是阻隔所得穿透的实体,这需要一个理论清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单行立法来体现。在不改变当前以“实体论”为主的路径下,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还应当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税收待遇,从而更好地促进税负公平。  相似文献   

15.
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申丽凤 《河北法学》2004,22(12):43-47
正在修订中的我国新《破产法》将赋予商合伙破产能力,其原因在于对破产性质的正确认识,对商合伙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诉讼资格的肯认;商合伙破产原因应引入"停止支付"概念,并严格区分合伙与合伙人、合伙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为落实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合伙破产可能导致合伙人连带破产,但应允许合伙人在提供财产以清偿合伙债务后免除连带破产,并应尊重合伙人是否继续保持合伙的意愿;在合伙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对合伙人财产采取一定破产保全措施,并应确立破产程序中平等保护合伙人债权人的制度与原则。  相似文献   

16.
船舶个人合伙经营中止后尚未清算,部分合伙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有关共有物处分的规定,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合伙人在个人合伙清算前能否分割部分合伙财产问题未作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害人先行返还卖船款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至于合伙清算事宜则可留待另案处理。  相似文献   

17.
18.
张辉 《行政与法》2007,(4):108-111
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之结合诞生的新的合伙企业形态对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冲击,而修正的合伙企业法规则同样威胁到有限责任公司既有的竞争优势。后合伙企业法时代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做出适应性调整,决定其对中小规模企业的吸引力,也决定其自身的存亡。  相似文献   

19.
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惠萍 《现代法学》2004,26(1):81-86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有必要予以修改 ,但在未修改前 ,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转化型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